印度專利法及其發展
智慧財產權是對創作者創作的保護是一種法律特權。這是所有者保護其創作的合法權利,禁止他人使用或複製其創作一定的時間,從而防止他人侵犯其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人類創新的結果。智慧財產權的形式有很多,例如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賦予一個人獨佔使用其創作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經該人同意,其他人不得複製或使用該創作。
什麼是專利法?
與商標、版權等一樣,專利是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
英文單詞 "patent" 源於拉丁單詞 "Patere",其含義是 "公開" 或 "公開檢驗"。
專利是一種許可證,授予其所有者一項排他性的權利或授權以阻止他人制造、使用或出售某項發明一定時間。專利侵權是指違反這種排他性權利或授權的行為。
印度專利法
1911 年的《印度專利設計法》於 1972 年 4 月 20 日被 1970 年的《專利法》和 1972 年的《專利法規則》取代。
由納拉亞納·拉賈戈帕拉·艾揚格法官領導的艾揚格委員會報告提出了許多建議,併成為《專利法》的基礎。
其中一項建議是將產品專利的使用限制為與化學、藥物、由納拉亞納·拉賈戈帕拉·艾揚格法官領導的艾揚格委員會報告提出的許多建議,併成為《專利法》的基礎。
其中一項建議是將產品專利的使用限制為與化學、藥物、食品和醫藥領域的 inventio 有關的 inventio。
為了加強其專利法規並使其與現代世界接軌,印度後來簽署了許多國際協定。成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TRIPS)體系的參與者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階段之一。
印度專利法簡史
第 VI 號法案 (1856) 被引用為印度專利制度的開端。
該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發展新的、有利可圖的產業,並鼓勵創新者分享他們的想法並向公眾提供這些想法。
該法案被 1857 年的第 IX 號法案廢除,因為它是在未經英國王室同意的情況下透過的。第 XV 號 (1859) 法案制定了授予“專屬權利”的新規則。
該法案透過將優先期限從六個月延長至一年,並且僅對有價值的創新授予排他性回報,明確修改了上一項判決。根據該法案,進口商不必證明自己是原告。此後,該法案分別在 1872 年、1883 年和 1888 年又進行了三次修改。
1911 年的《印度專利和設計法》廢除了所有基本法律。1911 年的《印度專利和設計法》被 1970 年的《專利法》和 1972 年的《專利法規則》修改,並於 1972 年 4 月 20 日生效。由拉賈戈帕拉·艾揚格法官領導的安委員會的建議成為《專利法》的基礎。一種選擇是為與藥品、藥品、食品和化工有關的發明頒發程式專利。
2005 年透過的《專利(修訂)法案》再次更新了 1970 年的《專利法》,並將產品專利擴充套件到所有技術領域,包括涉及食品、藥品、微生物和化學品的領域。修改後,特殊營銷權(EMR)條款被取消,並引入了授權簽發強制許可的條款。還有針對反授予後和反授予前的示範的附加條款。
讓我們按照以下列表格式進行討論 −
在 1856 年:1852 年的英國專利法為第 VI 號法案的 1856 年保護髮明提供了基礎。對於 14 年的期限,新的製造商和創新者會獲得一些專屬權利。
在1859年:第 XV 專利壟斷法案,也稱為專屬權利,修改了第 XV 號法案(製造、銷售和使用發明的發明,並允許其他人自提交規範之日起 14 年內在印度這樣做)。
在 1872 年:圖案和設計保護法案。
在 1883 年:保護髮明法案。
在 1888 年:發明和設計法案得到了鞏固。
在 1911 年:《印度專利和設計法》。
在 1999 年:《專利(修訂)法案》(1999)於 1999 年 3 月 26 日生效,取代了 1995 年 1 月 1 日。
2002 年:自 2003 年 5 月 20 日起,《專利(修訂)法案 2002》開始生效。
印度專利法的制定
以下幾條可以清楚闡述印度專利法制定的現狀:
印度的智慧財產權意識薄弱。
持有專利就像擁有大象。根據 T.A. 愛迪生的說法,專利是提起訴訟的一紙許可證。
美國專利局每年會收到 35 萬到 40 萬份專利申請。中國專利局收到的申請量更大。印度的申請數量為美國的十分之一。我們每年會收到 40,000 多份申請。
大多數申請人來自外國或為外國人。
最終負責執行智慧財產權的印度司法管理體系人員不足,並且尚未適應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細微差別。
很遺憾,印度的正式法律體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殖民地法律體系。
除了聘請高階律師和報酬合理的智慧財產權律師之外,對專利侵權索賠損害賠償的人員還必須按從價 7.5% 的費率支付預支費用。
與其他國家相比,印度的智慧財產權案件較少。涉及爭議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中,超過 60% 至 70% 與商標相關。約 20% 的作品受到版權保護。極少數的案件與專利有關。
印度專利申請的要求
並非所有發明都能獲得專利。一旦所有者的創新符合專利申請的要求,就會向他們頒發專利。專利法 1970 年第 3 條和第 4 條提供了不視為發明且因此不符合專利保護條件的除外清單。發明人必須滿足三項要求,才能為其創造獲得專利。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發明不應該已經存在,它應該是原創的。
發明應該具有商業應用可能性。
發明必須是對以前發明的實質性進步,才能被評為非顯而易見。
結論
從印度為跟上現代世界的發展步伐而作出的改變中可以看出,印度始終明白一個強大的專利體系對於行業和商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由於印度實施了產品專利政策,現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經濟前景。專利申請的數量顯著增加。所有技術領域都有熱衷於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發明者和革新者。
常見問題
Q1. 誰不能申請專利?
答:根據專利法第 134 條,來自未賦予其公民與本國國民相同的專利頒發權和專利權保護權的國家的人員不得在印度申請專利。
Q2. 在印度專利體系中專利保護期限是多長?
答:自申請之日起,每個專利授予 20 年的保護期。但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 (PCT) 認可的國際申請日期,或根據 PCT 國家階段提交的申請,專利保護期限自國際申請之日起為 20 年。
Q3. 在印度什麼不得申請專利?
答:微生物,包括種子、變種和物種在內的整體或區域性動植物,以及在動植物創造或繁殖中使用的基本上屬於生物的過程,業務中使用的技術,計算機程式本身或演算法。
Q4. 印度有哪些主要型別的專利法?
答。以下為印度的主要專利法型別 -
專利規則,2003
專利(修正案)規則,2016
生物多樣性法,2002
植物品種和農民權利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