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生物多樣性法律


地球上所有生命的種類被稱為生物多樣性。印度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 17 個國家之一。印度擁有世界上已知物種的 7.8%,而其地理面積僅佔全球的 2.5%。此外,印度擁有豐富的正式和非正式傳統以及土著知識。生物多樣性是農業和糧食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作為構建基塊的數百萬個基因到遍佈全球的數千種植物和動物,自然生態系統由幾乎無限的生物組合構成。

同樣,由於擁有如此多的元素,為了保護和儲存它們,立法至關重要;因此,印度議會已經通過了不同的法律。

生物多樣性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 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第 2(b) 條,生物多樣性是指“來自所有來源的生物體之間的多樣性及其所屬的生態複合體,包括物種內部或物種之間以及生態系統內部或生態系統之間存在的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一詞是指來自所有來源的生物體之間的變異,例如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以及它們所屬的生態複合體。這包括物種內部和物種之間以及生態系統內部和生態系統之間的變異。

印度生物多樣性立法

印度有幾部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立法,具體如下:

  • 1897 年漁業法

  • 1927 年印度森林法

  • 1960 年防止虐待動物法

  • 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

  • 1986 年環境保護法

  • 1981 年空氣(汙染防治)法

  • 1980 年森林保護法

  • 1974 年水(汙染防治)法

  • 1972 年野生動物保護法

印度漁業法 (1897)

印度漁業法中強調了以下幾點:

禁止在內陸和沿海水域使用有害的捕魚技術,例如炸魚和毒魚。捕魚條例包括限制網眼尺寸、魚類尺寸和捕撈量,以及在特定季節和地點禁止捕魚兩年。某些海域的魚類保護。任何違法行為均可處以監禁和無證逮捕。

印度森林法 (1927)

1927 年通過了印度森林法,以編纂現有的與森林相關的法律、控制森林產品的流動並對木材和其他森林產品徵稅。它分為 13 章和 86 部分,涵蓋從不同森林的定義到違反該法規定時必須處以的罰款等各個方面。該法的第 2 條規定了許多對森林研究至關重要的術語,包括牛、森林官員和森林產品。該法將森林劃分為三種類型:保留林、保護林和村莊林。

防止虐待動物法 (1960)

1960 年防止虐待動物法是印度議會於 1960 年透過的一項法律,旨在禁止對動物的無端痛苦或不適。該法案不禁止任何動物的訓練或展覽,但它確實賦予中央政府權力宣佈其為非法。

生物多樣性法 (2002)

1992 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 肯定了各國開發自身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而印度為實現其目標而做出的努力導致了 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的制定。該法旨在保護生物資源和相關知識,同時以公平、可持續的方式提供對其的獲取。它在欽奈設立了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旨在實現該法的目標。

為了保護印度的生物多樣性,印度議會通過了《生物多樣性法》,該法還建立了一個系統,以便公平分配利用傳統生物資源和知識所產生的利益。該法案是為了履行印度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 中規定的要求而透過的。《生物多樣性法》於 2003 年 2 月 3 日生效。

環境保護法 (1986)

它賦予中央政府權力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管理和減少來自所有來源的汙染,並出於環境原因限制任何工業設施的建設和/或運營。1974 年《水(防治)法》、1981 年《空氣(防治)法》和 1991 年《海岸管理條例》是作為聯合和州機構合作框架的總括性法律。允許聯邦政府做出必要的決定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質量。此外,它還要求某些型別的開發專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EIA)。

空氣(汙染防治)法 (1981)

《空氣法》是一部綜合性法律,透過將地區指定為汙染控制區、對工業設施設定限制以及建立汙染控制委員會來監測汙染水平,從而控制空氣汙染。

森林保護法 (1980)

1980 年《森林(保護)法》是印度議會透過的一項法律,旨在解決與森林保護有關、附帶或相關的擔憂。它於 1980 年 10 月 25 日透過並生效,目的是防止印度森林進一步遭到砍伐。

水(汙染防治)法 (1974)

1974 年《水(汙染防治)法》是一部綜合性法律,它建立了汙染控制委員會並控制負責監測水汙染的組織。其目標是預防、控制和減少水汙染,維持或恢復水的純淨度,評估汙染量並懲罰汙染者。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72)

議會於 1972 年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保護各種動植物物種。它涵蓋整個印度,併為野生動物、鳥類和植被提供保護。附表 III 和 IV 中列出的物種以及附表 I 和附表 II 第 II 部分中列出的物種也受到保護。附表 VI 禁止栽培和種植,執法部門有權對附表下的違法行為進行和解。

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而設立的機構

為保護生物多樣性而設立的機構如下:

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

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 (NBA) 成立於 2003 年,旨在執行該法的要求。它是印度政府環境與森林部的自治法定機構,總部設在欽奈。國家生物多樣性管理局 (NBA) 於 2003 年成立,以實施印度的《生物多樣性法》(2002)。NBA 是一個自治機構,在生物資源保護、可持續利用和公平利益分享等問題上充當印度政府的促進者、監管者和顧問。

州生物多樣性委員會

印度 28 個邦已成立了州生物多樣性委員會 (SBB)。州政府成立了 SBB,負責處理所有與印度人出於商業目的獲取生物資源相關的問題。它就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問題以及如何公平分配其利益向州政府提供諮詢。它控制著批准或其他關於人類出於商業目的利用任何生物資源的請求,以及生物監測和生物利用。

印度生物多樣性政策

印度有幾項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政策,具體如下:

結論

《生物多樣性法》透過限制印度遺傳物質進入全球其他地區,限制了科學研究。然而,NBA 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都沒有使印度生物多樣性利益相關者受益。必須瞭解,與糧食安全和生計等重要問題相比,從分享生物多樣性和傳統知識中獲得的經濟收益微不足道且毫無意義。

生物多樣性利益相關者分享的利益既不能替代創造力、發明或工業化,也不能為農村地區提供可靠的額外收入來源。

常見問題

Q1. 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的重要性是什麼?

答:因此,2002 年《生物多樣性法》的目的是為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印度的生物多樣性建立一個立法框架,同時確保其利用所產生的利益在所有居民(尤其是農村社群)之間公平分享。

Q2. 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答: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主要目標是:

  • 維持物種的多樣性

  • 生態系統和物種的可持續利用

  • 保護支援生命的重要生態過程和系統

Q3. 印度有多少生物多樣性?

答:喜馬拉雅山脈、西高止山脈、印度-緬甸地區和巽他群島是印度的四個生物多樣性熱點(包括尼科巴群島),這些地區有許多特有物種。

Q4. 印度第一個生物多樣性是什麼?

答:印度第一個生物多樣性遺產地是卡納塔克邦班加羅爾的納盧爾羅望子樹林,該地在 2007 年獲得了這一稱號。

更新時間: 2023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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