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定義和含義
安樂死是指為了終止患者的痛苦而故意結束其生命。它通常被稱為“協助自殺”或“仁慈殺人”。安樂死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在許多國家是被禁止的。一些人認為它是緩解絕症患者痛苦的一種方式,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它是一種謀殺。

安樂死的含義是什麼?
安樂死是為了憐憫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以幫助他們減輕痛苦。這個詞來源於希臘語“Eu”(意為“好”)和“Thanatos”(意為“死亡”)。它指的是以無痛無苦的方式結束生命。正如上議院醫學倫理特別委員會所述,安樂死的定義是“一種有目的的干預,其明確目標是結束生命,以減輕難忍的痛苦和折磨”。安樂死的理念最初源於過上有尊嚴和體面生活的權利。
安樂死的歷史和合法化一直是全球熱烈討論的爭議話題。儘管安樂死和醫生輔助自殺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是非法的,但國際社會對此問題並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鑑於他們的身體侷限性和可怕的處境,可以合理地認為,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患者的家人、朋友和醫療界會發現自己束手無策。即使患者能夠同意,但由於死亡比在這種可怕的處境中(患者總是處於痛苦和後悔之中)活著容易得多,患者本人或患者的家人可能會請求患者的死亡。因此,安樂死是故意結束或協助結束他人生命以求解脫的行為。
安樂死的分類
在醫學和生物倫理文獻中,關於患者非自願(因此是非自願的)死亡是否可以被視為安樂死存在爭議,無論其意圖或患者的病情如何。不提供基本的藥物,例如維持生命所需的抗生素,屬於被動安樂死。最具爭議的安樂死方法涉及使用可能導致死亡的力量或物質,例如注射致命劑量的藥物。主動安樂死包括作為“作為”的行為,例如服用巴比妥類藥物和阿片類藥物等加速死亡的藥物。被動安樂死包括作為“不作為”的行為,例如移除生命維持技術,如人工營養和人工呼吸。此外,根據個人是否提供知情同意,安樂死還分為三種類型:自願的、非自願的和非自願的。

自願安樂死
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安樂死被稱為自願安樂死。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已經透過法律使主動自願安樂死合法化。根據克魯贊訴密蘇里州衛生署主任案,在美國,被動自願安樂死是允許的。當患者在醫生的幫助下導致自己死亡時,通常使用“協助自殺”一詞。瑞士、美國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都允許協助自殺。
非自願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是指未經患者同意進行的安樂死。例如,未成年人安樂死在世界各地都是禁止的,但在荷蘭根據格羅寧根協議在某些情況下是允許的。
非自願安樂死
違背患者意願進行的安樂死被認為是非自願安樂死。
反對安樂死的論點
關於安樂死的法律地位,各方觀點仍然存在分歧。安樂死是知識分子思考的一個話題,因為它需要合法化才能成為統一政策的主題。上帝賦予我們生命這一事實是宗教的恩賜。根據普遍的信仰,沒有人有權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所有主要的 world religions 都禁止非自然地結束生命。每個人都應該應對擺在他們面前的挑戰。每個人都有責任尊重其他人。
人道主義思想禁止拋棄需要幫助的人。自從文明社會開始以來,我們就知道,沒有人應該向疾病或痛苦之類的敵人屈服。家庭的概念鼓勵我們互相支援,並在逆境中保持團結。此外,政府有責任為所有國民的福祉而行動。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尊重生命的聖潔都是很重要的。政府應該建立必要的工具和資源,以便即使是最弱勢的人也能獲得幫助。此外,沒有人有權合法地謀殺另一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殺人都是違反所有道德、法律、憲法和宗教原則的。
支援安樂死的論點
在印度,從印度教早期的例子中,僧侶鼓勵人們放棄他們的身體(kaya)以獲得永恆的回報,並進一步追求神。當一個病人正在經歷巨大的痛苦時,鼓勵促使他們的死亡。提出這一主張的權利源於做出自己決定的自由。每個人都有權追求自己的利益,並且可以自由地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同樣,有人認為,如果每個人覺得這樣做比活著更好,那麼每個人都應該有權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因此,他將從痛苦的狀況中解脫出來,並獲得來世。它可以被分析為透過死亡提供醫療保健的一種方法。它結束了一個不值得過的生命。安樂死已經使用了幾個世紀。在雅典,如果獲得官方批准,居民可以服用毒藥,選擇死亡而不是痛苦。安樂死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因國家和文化而異。
結論
死亡是一個自然過程。人們每天都在死亡。然而,由於絕症,病人可能會感到失去控制和獨立性。此外,病人可能會害怕成為家人的負擔,並經歷情感和身體上的痛苦。此外,家人可能無法照顧病人。這些原因通常會導致安樂死的想法。然而,需要從法律和哲學的角度研究它,作為社會,我們需要在哪些方面是可接受的方面找到共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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