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原則
英國普通法原則規定,君主的公務員在其任職期間享有其職位和福利。快樂原則基於公共政策,只要王室認為公務員應免除其職責,因為繼續擔任該職位有違公共政策,就可以這樣做。快樂原則是一項普通法原則,由印度憲法賦予。同樣的規則也適用於印度。
什麼是快樂原則?
根據快樂原則,王室有權隨時撤銷公務員的僱傭關係,無需事先通知。因此,政府僱員受君主意志支配,君主有權隨時解僱他們。
當公務員被解僱時,他們無權向王室提出錯誤解僱或因解僱而造成的損失賠償索賠。
憲法下的快樂原則是什麼?
快樂原則包含在印度憲法第 311 條中。根據該條款,在以下情況下,不得無故解僱任何公務員:
不得由高於任命其職位的機關解僱任何公務員。
必須進行調查,並且必須給予公務員公平的機會陳述意見。
快樂原則的案例
**L.N. Keshri訴東部鐵路分部主管 (1974)**,在本案中,發現未經聽證程式降低已確認政府員工的工資是非法的。法院裁定,已確認的員工有權獲得其職位和工資等級,並且在不遵守第 311 條 (2) 的程式的情況下,不得更改兩者。
快樂原則的例外情況
如第 310 條 (1) 中“除非憲法另有明文規定”的短語所明確指出的那樣,快樂原則受憲法其他具體規定的約束。在憲法明確要求保證任期與第 310 條中描述的任期不同的情況下,第 310 條 (1) 不適用,因此這些員工被豁免。憲法保證任期授予以下人員:

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分別為第 124 條和第 217 條);
印度審計長和總審計長(第 148 條);
公務員委員會的主席和成員(第 317 條)
首席選舉專員(第 324 條)
快樂原則的侷限性
快樂原則是從英國引入的,但其執行方式與英國並不完全相同。憲法條款可能會對該原則施加限制。第 310 條中使用的“除非”一詞清楚地表明,印度公務員可以因未付工資而對國家提起訴訟。
然而,印度最高法院在**T. R. Rangarajan訴印度政府**案中裁定,任何公務員都沒有權利罷工,無論是在道德上還是法律上,如果公務員認為政府行為或其任何機關的行為對其造成了不公,他們可以向相應的法院或法庭尋求救濟。
但是,除非遵循第 309 條規定的準則、第 311 條 (2) 規定的程式以及印度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否則不得解僱公務員。如果公務員年滿 50 歲或在該職位工作了 25 年,他們也可以利用快樂原則迫使自己為公眾利益而辭職。雖然公務員可以選擇自願退休,但政府確實保留了在他們反對的情況下強迫其退休的權利。政府也可以取消公務員職位;但是,如果此權利被濫用,則可以在法庭上對其提出質疑。
結論
政府的行政部門被視為其基礎。行政部門,其中包括相當一部分人口,奠定了基礎,而立法部門無疑負責國家的記錄。每個公務員都為政府服務,並且由於這種關係,他們有義務維持其職位、等級和伴隨而來的權力,只要政府希望如此。
然而,快樂原則的錯誤應用可能會損害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因此,快樂原則應謹慎使用,並且僅在極端情況下使用,例如當國家處於危險之中或公共政策受到侵犯時。印度的快樂原則與英國的不同之處在於,憲法本身設有保障措施,以防止行政部門被其領導人濫用。
常見問題
Q1. 哪條條款引入了快樂原則?
A1. 根據印度憲法第 310 條,聯邦國防或公務員的每一成員均受總統的快樂支配,每個州公務員均受州長的快樂支配。
Q2. 快樂原則的起源是什麼?
A2. 快樂原則最初出現在英國法律中。根據英國道德,王室官員必須在王室的快樂期間服役。這意味著王室有權隨時終止其服務,且無需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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