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律中的離婚


在印度教中,婚姻傳統上被視為一種精神結合。人們相信婚姻是在天堂締結的,人們只是在地球上相遇。它不僅涉及兩個人,還涉及兩個截然不同的家庭。為了結婚並組建新的家庭,來自兩個不同家庭的兩個獨特個體走到了一起。然而,婚姻仍然是一項契約,並且像所有其他型別的協議一樣,它可以被打破。

在印度,有許多法律管理著婚姻,包括 1872 年的印度基督教婚姻法(針對基督教徒)、穆斯林婚姻法(針對穆斯林)、1954 年的特別婚姻法(針對跨宗教婚姻)以及 1955 年的印度教婚姻法(針對印度教徒)。

什麼是離婚?

離婚,也稱為婚姻解除,是一個用於結束兩個人之間的婚姻或婚姻關係的過程。

  • 根據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體系,這就是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在印度,離婚的處理方式因宗教而異,因為該國尚未批准統一民法典。因此,1955 年的印度教婚姻法監督著所有宗教的離婚,包括印度教、耆那教、錫克教和佛教。

當夫妻申請離婚時,他們的婚姻將永久結束。雙方可以自由地再婚,並且不再受任何婚姻義務的約束。雙方之間的關係已經結束。如果法院感到滿意,可能會判決離婚,但雙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希望法院判決分居或離婚。

在不存在上述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但如果當事人認定他們無法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他們可以根據印度教婚姻法第 13B 條尋求協議離婚。

離婚法律

有幾部個人法律包括協議離婚的機會,包括

  • 1955 年的印度教婚姻法: 它在第 13B 條中規定了雙方同意離婚的條款。它指出,如果當事人持續分居一年,無法共同生活,並且已達成互諒協議,他們可以尋求協議離婚。

  • 1986 年的穆斯林婦女(離婚保護)法: 穆斯林可以根據個人法律和 1986 年的穆斯林婦女(離婚保護)法尋求協議離婚。伊斯蘭個人法承認兩種形式的協議離婚

    • 休妻(Khulla)

    • 和離(Mubarat)

  • 1872 年的印度基督教婚姻法: 印度基督教婚姻受 1869 年的印度離婚法條款的約束。該法第 X 條允許解除婚姻。根據 2001 年修訂的第 XA 條,雙方均可同意申請離婚。

  • 1936 年的帕西人婚姻和離婚法: 協議離婚的定義見於第 32B 條。1988 年的帕西人婚姻和離婚(修正)法規定,無論其結合是在該日期之前還是之後舉行,夫妻都可以尋求協議離婚。雙方都必須提起訴訟,並且雙方都必須分居至少一年,並達成共識,即他們無法繼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訴訟不得在婚姻日期一年後提起。如果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使法院滿意,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 1954 年的特別婚姻法: 如果發生司法婚姻,則根據 1954 年的特別婚姻法第 28 條提出協議離婚申請。當事人必須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他們無法共同生活,因此而分居,並且已達成共識,同意申請離婚。

什麼是協議離婚?

結束婚姻的和平過程,雙方同意,這比訴訟和詆譭另一方爭端少。為了讓法院判決他們離婚,他們可以根據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第 13B 條的修正案,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村委會(Panchayat)的訴訟程式對離婚不產生影響。

  • 根據印度教婚姻法,雙方同意是離婚的理由。該法於 1976 年進行了修訂,增加了第 13B 條。在修訂後的法律生效之前或之後舉行婚禮的當事人,都可以根據本條款尋求救濟,因為它從一開始就具有追溯力和前瞻性。

第 13B 條概述了尋求協議離婚的伴侶的關鍵條件和步驟

  • 無論婚姻是在 1976 年的婚姻法(修正)法生效之前還是之後締結,婚姻雙方均可共同向地方法院申請離婚,理由是他們已分居至少一年,無法共同生活,並已達成共識,決定結束婚姻。但是,這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 如果在此期間未撤回申請,法院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將判決離婚:婚姻已經舉行,並且申請中的指控屬實,並且在上一段提到的申請提交日期後不少於六個月,且不超過十八個月,任何一方提出申請。

第 13(B) 條的基本要素

  • 雙方必須分居至少一年: 根據該法第 13(B) 條,夫妻在申請解除婚姻之前必須分居至少一年。

    申請必須在雙方分居一年後的兩年內提出。在第 13B 條的用語中,“分居”並不一定意味著必須搬到另一個地方。即使雙方可能住在同一個屋簷下,同一個家裡,他們之間也可能存在身體上的分離。

  • 雙方無法共同生活: 據說關係是在天堂創造的,但有時它們在地球上持續不了多久。如今,離婚被視為非常輕率的事情,並且經常被用作最後的選擇,儘管這絕不是法律的目標。在婚姻中,夫妻可能無法和平相處,因為他們無法忍受對方,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這一點上,他們決定友好地分開。

    遺憾的是,即使在嘗試調解和和解並進行了多次嘗試之後,雙方也經常無法共同生活,導致提出協議離婚申請。

  • 他們都同意在某些情況下結束婚姻是有意義的: 伴侶可以決定同意離婚或給他們的婚姻另一個機會。在等待期間,雙方有時可以達成協議並挽救他們的關係。

    雙方在第一次動議獲准後總共有 18 個月的時間來提出第二次動議;如果他們在 18 個月內未能做到這一點,則推定雙方已互相撤回同意。

協議離婚的好處

包括

  • 雙方避免進行無意義的爭端。

  • 快速有效的救濟;

  • 費用低廉且簡單的訴訟;

  • 關於達成和解的先決條件的獨立性;

  • 訴訟雙方之間沒有任何怨恨或虐待。

結論

協議離婚使當事人能夠友好地解決分歧,同時也能節省時間和金錢。離婚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應該只作為最後的手段,但如今,許多人毫不猶豫地這樣做。家庭破裂,父母離異的孩子不得不與分居的父母一起長大,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離婚在社會上是禁忌,因為它們被視為錯誤的舉動。然而,在當今現代社會,如果婚姻對你來說並不合適,它可能會結束。法院會盡一切努力防止離婚,如果他們能夠挽救婚姻,將會嘗試新的方法。離婚永遠是最後的選擇。

常見問題

Q1. 在協議離婚中如何決定撫養費和贍養費?

A1. 在雙方同意的離婚中,當事人——申請離婚的丈夫和妻子——將共同決定撫養費和贍養費。雙方在考慮他們的社會地位、妻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和教育費用、丈夫的收入、妻子的收入以及妻子的就業狀況時,會商定該金額。

Q2. 什麼是冷靜期?

A2. 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會給予夫妻雙方冷靜期,在此期間,他們必須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或撤回案件。冷靜期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和關係的性質而被免除。

Q3. 在協議離婚中,誰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A3. 在雙方同意的離婚中,關於孩子監護權的決定由丈夫和妻子共同做出,他們都被認為有資格這樣做。在聯合監護的情況下,一方父母對孩子擁有唯一的實際監護權,而另外兩位父母繼續共享聯合法律監護權。

Q4. 婚姻登記是否必須用作離婚的理由?

A4. 不,婚姻登記本身並不是必需的,但建議這樣做,以便加強離婚的依據。

更新於: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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