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三元論:定義與含義


傳統上,國際衝突和國內衝突之間有著明確的區分。例如,前者可以由聯合國、國際法院和區域組織等國際組織來處理。在這種觀點下,國內衝突留給各國自身處理,不受國際機構的管轄。只有當國家的合法權威,即其政府,請求干預時,內政才會成為國際社會的責任。

這一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在冷戰時期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然而,這並不否認制定關於國內衝突規則的可能性。區別在於實際操作而非原則問題。如果可以比較國家間的衝突,那麼國內衝突也是如此。

衝突分析三元論

所作的區分更多的是實際操作而非原則問題。如果可以比較國家間的衝突,那麼國內衝突也是如此。事實上,否則,就不可能在國內衝突和國家間衝突之間做出普遍的區別。國家間衝突與其他衝突的分離是固有的。這裡將保持這種分離,因為它是一個簡單的區別,反映了對沖突解決至關重要的現實。然而,必須將其與其他衝突一起考慮,並在更大的框架內考慮,才能讓我們看到全貌。

領土爭端一直是國家間爭端的核心。軍事統治對於領土控制是必要的。國家安全往往取決於控制特定地區。這些地區被確定為戰略性或必要的地區,因此可以證明軍事行動是合理的。當然,國內衝突也是如此。如果特定群體聲稱控制某些地區並希望改變其地位,這將影響整個國家的居民。這可能意味著劃定新的邊界並改變所有公民既定的權利。這會影響進入特定地區的通道。

這意味著資源控制。在國家間關係中,維持現有領土安排的興趣很強烈。在未經當事方同意的情況下,國際共識對領土變更非常抵制。國家政府在他們負責管理的領土方面可能非常保守。挑戰很可能被非常認真地對待。因此,領土問題在內政中也具有特殊意義。

這也適用於第二種不相容性——政府控制,它指的是現有的中央政府機構的控制和政府的構成。這一類別中最激烈的爭端是那些反對派挑戰現任政府並希望將其消除,而不是僅僅尋求改變特定政策的爭端。政府的壓制是為了讓特定群體掌握權力。對政府政策的批評可能被解釋為對其權威的挑戰。

壓制可能在早期就開始了。許多現任政府都是透過非民主手段上臺的。政變、革命、內戰和王朝安排一直是通往權力的途徑,它們的發生頻率與民主程式一樣高。爭奪政府控制權是政治中的經典現象,也是衝突的一個重要方面。正如我們剛才看到的,國家隱藏著如此引人入勝的資源,許多人會發現這些資源在維持或掌握權力方面有所幫助。因此,它基於與領土問題不同的動態,側重於特定地區或區域,而不是整個國家。在國內事務中,這種不相容性是有意義的。

這給了我們三種類型的衝突需要考慮,但我們將兩者合併為一,形成三種。這就形成了衝突分析的三元組。

  • 第一類包括國家之間關於領土和政府的爭端。它被認為是一個類別,因為它是由國際法中使用的標準定義的一組既定的衝突。

  • 第二類涉及與政府有關的內部衝突。

  • 第三類包含關於領土的內部衝突。

這個三元組遵循國際法的區分,但在涉及內部衝突時對其進行了發展。主權國家之間的國家間談判,無論不相容性如何,都是相似的,但我們將指出,對於內部衝突而言並非如此。三元組也很重要,因為國家間衝突的數量是有限的,而當今衝突內容的很大一部分是國家內部的。此外,在國家內部爭端解決的情況下,根據不相容性,很可能會有不同的安排。

衝突三角

ABC(態度-行為-情境)——衝突三角最初由Johan Galtung教授提出,它為分析甚至非常複雜的衝突局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基本概念。

  • 首先,是衝突各方的態度(A),隨著衝突的升級,這種態度往往會變得更加防禦甚至更加敵對。為了解決衝突,各方首先必須意識到他們對彼此的態度和看法。

  • 衝突情境中的態度不僅會影響一個人的行為(B),而且會受到他人行為的極大影響。侮辱或挑釁使得為了共同利益而結束衝突變得具有挑戰性。因此,找到解決消極行為以平息局勢的方法至關重要。

  • 最後,我們必須考慮衝突的背景。背景是衝突所涉及的“客觀”現實以及衝突發生的背景環境。如果我們忽略背景的影響,那麼任何態度和行為上的改變都是徒勞的。各種環境因素可以促進或阻止衝突積極和變革性的發展。

Anatol Rapoport的衝突分類

Anatol Rapoport提倡將對抗分為三種類型:戰鬥、遊戲和爭論。它們的區別因素包括對對手的看法、各方的意圖以及情境的理性實質。在戰鬥中,對手被視為討厭的東西,目標是傷害他,而情況缺乏邏輯。在遊戲中,對手被視為自我的延伸,目標是勝過他,而場景完全合理。在爭論中,對手被視為必不可少的,但方式不同。目標是說服他,情況被認為是合理的。Rapoport的三種衝突動態模型可以進一步擴充套件。他使用下面列出的四個標準來識別三種類型的爭端。

第一

在三種衝突模型中,爭端的前提或起點各不相同。在戰鬥中,各方之間存在相互恐懼或敵意;在遊戲中,各方之間達成了協議,要在特定規則的約束下爭取相互不相容的目標,但結果不能事先預測;在辯論中,各方之間存在關於什麼是(事實)或應該是什麼(價值觀)的分歧;即信念或觀點的衝突。

第二

對對手的看法(由各方保持)有所不同:在衝突中,各方所保持的形象主要是一種討厭的東西;理想情況下,對手應該消失,或者至少減少規模或重要性。在遊戲中,各方對對手的看法是重要的夥伴,被視為自我的映象;最好是一個強大的對手,他會盡一切努力獲勝;以及一個必須考慮其內部思維過程的邏輯實體。在討論中,各方對對手的看法需要得到糾正或糾正錯誤資訊;理想情況下,對手應該皈依一方的觀點。

第三

在三種類型的爭端中,各方的目標各不相同。在戰鬥中,各方的目標是傷害、摧毀、征服或趕走對手;在遊戲中,是勝過對手;在爭論中,是說服對手。

第四

參與方式在所有三個類別中都各不相同。戰鬥中的參與形式是一系列非理性的行為和對對方和自身行為的反應;使用突擊、威脅、暴力等等;並且互動路徑不依賴於對手的目標。

結論

關於政府的衝突解決可能旨在實現融合,從而實現某種形式的恢復和“正常狀態”。領土爭端的談判解決不太可能達到這種結果。問題將不是恢復“動盪”之前存在的狀況,而是各種形式的分裂,直到建立新的國家。關係從根本上發生了變化。

因此,面對內部衝突,區分政府和領土具有重要意義的論據非常充分。

更新於: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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