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系統分析


世界各地不同的司法系統如何運作以及系統並非總是公平的,難道這不是顯而易見的嗎?雖然這在肉眼看來可能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否存在機構提出的可能的解釋?

刑事司法系統的含義

Chambliss 和 Seidman 考察了爭端和一致性視角如何對刑事司法運作提供截然不同的解釋。他們將國家權力稱為“價值中立的框架”。這有利於和平解決衝突。“一個群體的經濟和政治地位越高,其思想在立法中得到反映的可能性就越大,”Chambliss 和 Seidman 說道。作者的以下陳述總結了他們的理論

構成執法機構的組織是官僚主義的。一個機構及其成員經常為了最大化回報和減少組織壓力,而用自身內部的規則和實踐取代組織的既定目標和規範。以下因素促成了目標替代

  • 角色持有者無法鼓起決心抵禦接近目標替代的要求。

  • 現行刑法允許酌情決定的程度以及概述執法機構工作人員職責的標準。

  • 對違反這些機構職責規則缺乏有意義的處罰。

政治實體是刑事司法的資金來源。處理在政治上無能為力和軟弱的個人,同時放棄那些具有突出政治作用的個人,將使機構能夠最佳化利益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困難。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執法機構將把注意力集中在政治上脆弱和無權勢者的違法行為上,而忽略有權勢者的違法行為。

William Chambliss 在 1976 年提出了他的觀點,即犯罪是經濟和政治、民主權力爭奪和官僚主義的一部分。這是將要考慮的第一個因素。他在關於社會動態的評論中提到了“社會地位”和“系統性種族主義”這兩個術語。社會階層之間的衝突僅僅是它們存在的結果。制定法律法規的唯一原因是政府可以控制局勢並抵禦威脅

因此,罪犯屬於缺乏權威的人群,正是這一群體決定是否將他們貼上罪犯的標籤。Chambliss 和 Seidman 的開創性出版物“法律、秩序和權力”在兩方面意義重大:它與司法人類學和裁決文獻的互動,以及在修訂版中對法律的“辯證”理論的闡述。他們推崇以法律實證主義和美國法律實用主義為鮮明標誌的國家中心主義的法律解釋。在擁有中央集權國家的文化中,立法是一套標準的彙編,因為它是由國家建立和強加的,所以它區別於其他標準

法律多元主義與國家中心主義的法律視角

從某種意義上說,與 Chambliss 和 Seidman 的觀點存在分歧,因為他們支援法律多元主義。然而,我們同意他們的觀點,即法律沒有一個確切的特徵,並且定義法律概念的最佳方法取決於手頭的任務。在他們看來,“法律”一詞僅應用於指代國家為批判社會學法律而制定、決定和實施的法律。對於這一決定,他們給出了兩個有些不同的解釋。其中之一是,立法(包含行政決策)在他們看來是他們研究中最重要的方面,因為它“以政策為導向”,旨在“幫助克服日益嚴重的社會挑戰”。

第二個因素是,他們試圖消除一些關於法律的常見誤解,包括法律反映了社會內部簡單倫理共識的觀念、法律條文與認可的行為相符的觀念,以及由於法律理性的專業性質,酌處權的空間很小的觀念。為了消除這些謬誤,需要將對法律原則的懷疑態度的瞭解——借鑑實證主義和現實主義法學——與對國家權力運作的實際分析相結合。這些誤解適用的立法形式及其目標是國家頒佈、國家強制執行的法律。這種型別的法律因此與 Chambliss 和 Seidman 的目標相關,因為小型、同質、主權的社群擁有可以稱為“法律”的爭端解決機制。但是,他們並沒有將其用作社會變革的有意工具,也沒有與當代國家共享相同的法律神話。

他們認為,美國的警察經常違反正當程式的要求。然而,由於選擇性執法的範圍、官方禁令被使用的可能性較小以及警察亞文化需要更多地將相關標準內化,因此需要做更多的事情才能有效地控制他們。

法律多樣性和法律理念

人們認識到,像 Chambliss 和 Seidman 一樣,尋找法律的“核心”——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單一解釋——是毫無意義的。思考法律的理想方法是將其視為一個包含各種事件的概念,而不是僅僅一件事使其獨一無二,這個概念具有“家族相似性”。法律包括通常被稱為“法律”的所有現象,包括習慣法、國際法和伊斯蘭教法,但不包括聚合體的法律和叢林的法律體系。它還涵蓋了通常不適用“法律”一詞但與普遍承認的法律案例共享許多特徵的事件,這樣做有助於提供這些現象的“清晰描述”。

然而,正如他們所看到的,定義“法律”以涵蓋所有型別的社會規範毫無意義;我們不妨談論社會規範而不是法律。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很大程度上類似於毫無疑問的法律準則或程式的規範或實踐與不具備這些特徵的規範或實踐之間,沒有明確的概念界限。

法律的辯證方法

他們在第二版中描述了一種研究立法社會學的“辯證”方法。後來,對它進行了改進和修改,以納入 Chambliss 關於國家資助犯罪的講話中的一段話。此時,必須考慮“辯證”方法的含義。辯證觀點的一個關鍵方面是將全面意義附加給對立面。當兩個論點在概念上相互矛盾時,就會發生悖論,尤其是在涉及關於個人應該做什麼的規範性斷言時。換句話說,在 Chambliss 關於國家資助犯罪的歷史案例之一中,弗朗西斯·德雷克爵士的進行間諜犯罪的命令與法律禁止這些犯罪並處以死刑之間存在衝突。由於他們對馬克思闡明的基本型別的“結構性矛盾”的思考,Chambliss 聲稱“矛盾的信念和願望構成了國家建構的核心”。

結論

在分析刑事司法系統時,雖然很明視訊記憶體在大量的謬誤,但忽視其公平的一面也是不明智的。Chambliss 和 Seidman 提出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其他任何分析都無法提供的理解。

更新於: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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