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定義和含義
證人,通常可見於法庭的證人席;他們到場是為了作證或解釋他們所目睹的事情。根據印度證據法第118條,合格證人是指能夠理解法庭提出的問題並做出思考性回應的人。如果他能理解問題並給出深思熟慮的回答,他就是一個合格的證人。

誰是證人?
“證人”是指觀察到事件、情況或交易,並能夠提供其所目睹的所有資訊的個人。證人在法律程式(例如審判和調查)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們提供的證詞可以幫助確定案件的事實。他們的陳述有助於確定真相,驗證索賠或揭露可能被隱藏的細節。證人應如實準確地陳述他們所見所聞。
證人的型別
證人的型別可以透過以下小標題來理解:
有利害關係的證人
支援將犯罪嫌疑人監禁的人被稱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任何希望罪犯受到懲罰的人,例如檢方的朋友,都可能是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例如,B的家庭醫生是A。B是一個犯下許多罪行但從未被當局逮捕的罪犯。
由於A是醫生,她總是照顧B的疾病和傷口。B現在因犯罪而受審。關於B之前的行為,這將證明他是一個慣犯,A可以作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在這種情況下,A是一個細心的證人。
偶然證人
偶然證人是恰好在犯罪現場或犯罪發生附近的人。如果這樣的人在法庭上作證,他被視為偶然證人。例如,兩位著名的商人A和B在一個破舊的、很少或從未有人居住的房子裡進行毒品交易。一位名叫C的新聞記者在穿過那條巷子時,曾經被告知那裡發生的會議。他去那裡進行了一般檢查。C一到,就注意到A正用槍指著B並殺死了他。在這種情況下,C僅僅是一個旁觀者。C的出現並非有意為之。
職業證人
職業證人的定義是指那些按照警察的指示行動,在前進的同時也配合警察後退的人。法庭總是決定不依賴他們的證詞,因為它並不特別可靠。法官非常反感這些證人。法庭有義務不依賴或考慮職業證人的證詞。除了職業證人的證詞外,還必須有其他證據來支援檢方的案情,法庭必須為此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
例如,A是為警察工作的犯罪證人。如果發生犯罪,而警察或檢方沒有任何可信的證人來支援他們的說法,警察可能會要求A作證支援檢方,證明他目睹被告犯下罪行,或提供更多證據指控被告。法官通常對這些型別的證人不太重視,因為他們通常是檢方的偏袒者。
目擊證人
如果一個人親眼目睹了任何犯罪行為或場景,他就是犯罪的目擊證人。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目擊證人,包括親屬或陌生人。從證據的角度來看,目擊證人對案件偵破至關重要。人們普遍認為,任何東西都可能背叛,但眼睛不會。
例如,A是一位店主,營業到午夜。有一天,B和他的兄弟懷著報復心理來到C的家裡。在強迫C離開家後,B和他的兄弟嚴重毆打了C。C最終頭部出血。看了一眼後,B和他的兄弟逃離了現場,留下C在地上。在這裡,店主A在犯罪發生時在場,因此能夠在法庭上作證指控B。
結論
在法庭上,在法官面前,在行政法庭上,在取證官員面前,或在許多其他法律訴訟中,證人可能被要求作證。傳票是正式傳喚某人出庭的命令。它用於在審判期間強制證人作證。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民事訴訟中原告或被告的律師、刑事訴訟中檢方或辯護律師,或政府機構都可以發出傳票。在許多國家,必須遵守傳票,並宣誓或鄭重宣告在作偽證的懲罰下如實作證。
常見問題
誰是合法證人?
證人是在行為、一系列行為或場景發生時在場的人。任何能夠使用感官感知事實的人都可以成為證人。
根據印度法律,誰可以作證?
1872年印度證據法(以下簡稱《法案》)沒有定義“證人”一詞,但透過閱讀《法案》的其他條款,可以清楚地看出,任何在法庭上提供證詞的人都屬於證人。
法官可以作證嗎?
法院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無法公平地決定他自己的證詞是否可採納。他將無法將他自己的證詞與其他證人的證詞進行對比。如果他被要求作證,他將不得不離開法官席並放棄他的權利才能在案件中擔任證人。
任何證人都可以被傳喚到法庭嗎?
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傳喚證人,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傳喚證人。證人受雙方交叉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