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潔淨的手:含義和定義


一項衡平法抗辯,阻止對在索賠基礎上行為不公平的當事方(例如透過欺詐、欺騙、不公平或惡意)進行賠償。“潔淨雙手原則”和“髒手原則”是“不潔淨雙手原則”的其他名稱。

儘管一些國家允許將其作為對法律索賠的抗辯,但“不潔淨雙手”的概念通常僅適用於衡平法索賠,例如請求禁令救濟或強制履行。即使不潔淨雙手原則通常是被告提出的積極抗辯,原告也可以用它來反駁衡平法抗辯,例如禁止反言。

不潔淨雙手的含義

“不潔淨雙手”原則,也稱為“髒手”或“潔淨雙手”原則,指出如果原告的訴訟理由基於非法行為,法院將不予干預。它是在借鑑英國衡平法院之後,在英美法系中形成的。目前,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的話,法系都將其作為一項權利。

該原則作為國際法概念的地位仍有待商榷,國際法領域也沒有對其達成一致的定義。這是由於該理論在實際應用中的各種背景、賦予其基本思想的幾個名稱、對義務起源缺乏一致意見以及“不潔淨雙手”的各種後果造成的。

不潔淨雙手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可能支援此抗辯的例項:

  • 未能遵守合同

  • 實施欺詐或偽造有關合同本身的資訊

  • 參與與交易相關的犯罪或侵權行為,例如賄賂

  • 使用武力或脅迫使某人簽署協議。

  • 接受涉及暴力的合同或要約,例如對某人施以人身傷害以脅迫其簽署檔案。

不潔淨雙手的構成要素

為了確立“不潔淨雙手”的抗辯,你的律師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為損害了你。如果這是你這種情況的最佳做法,他們將討論許多不潔淨雙手的問題。

訴訟中將考慮的不潔淨雙手構成要素包括:

  • 爭議方是否違反了協議條款?

  • 爭議方是否實施了任何欺詐行為?

  • 爭議方是否對合同條款進行了欺騙?

  • 你是否被爭議方勸說或以其他方式被迫簽訂合同?

如果被告參與了任何這些行為,你或許可以提出“不潔淨雙手”的抗辯。

如何證明不潔淨雙手

根據審理合同糾紛的州的不同,可能需要不同的標準來確立髒手。原告通常不需要犯與被告相同的錯誤行為。即使原告的行為與被告的非法行為不同,如果被告提出不潔淨雙手的抗辯,也可能認定他們有“不潔淨雙手”。

例如,原告可以指控被告違約。但是,如果原告在最初談判合同期間惡意行事,被告可能會提出“不潔淨雙手”的抗辯,以及其他可能的抗辯。

“不潔淨雙手”的抗辯通常也與對方當事人的道德誠信關係不大。相反,它是一種具體的行為。如果被告只是暗示原告是一個壞人,則無法支援積極抗辯。此外,如果原告從事與合同本身無關的非法活動,則此抗辯不適用。“不潔淨雙手”抗辯只有在原告與合同有關的瀆職行為時才有效。一般來說,不潔淨雙手的概念是否適用是使用衡平法標準(如誠信和良心)來決定的。

案例法

Hari Narain訴Badri Das

1963年,印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一起案件做出了判決,這可以被認為是關於潔淨雙手原則的眾多判決中的第一個。最高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分庭——尊敬的法官(JJ)P.B. Gajendragadkar、M. Hidayatullah 和 J.C. Shah——在 Hari Narain訴Badri Das 一案中,在確立如今已成為既定法律原則的潔淨雙手概念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由於上訴人被發現隱瞞了拉賈斯坦邦高等法院的學識淵博的單一法官用來批准上訴人繼續進行請求的關鍵資訊,所以分庭甚至沒有考慮案件的優點。在本案中,首次強調了上述原則的重要性。

Dalip Singh訴北方邦

Dalip Singh訴北方邦是一個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經常被引用和使用。可以重點介紹此案例,因為它產生了法律推測。由 JJ G.S. Singhvi 和 A.K. Ganguly 組成的最高法院分庭做出的判決,只是為了突出該理論的重要性。根據第 136、226 和 32 條提出的上訴中的這一裁決向社會傳達了一個非常明確的資訊。

為了挑戰北方邦官員做出的決定,上訴人提出上訴。法院嚴厲批評上訴人欺騙當局和法院,法院甚至沒有考慮案件的優點。

最高法院裁定,當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以潔淨的手來到法院時,沒有必要做出基於優點的決定。法院將製造證據或帶著髒手進入法庭的訴訟人稱為“無恥的訴訟人”。“試圖汙染司法之流或用沾汙的手觸碰司法之流的人無權獲得任何救濟,無論是臨時救濟還是最終救濟”這一說法受到了批評。

法院沒有審查補救措施,儘管這是一個基本權利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本案在與潔淨雙手概念相關的印度歷史解讀方面被認為至關重要的原因。這一決定使公眾和法律界更加了解法院如何適用“潔淨雙手”的概念。

結論

法律和道德是否必須共存,這是一個長期以來備受爭議、討論和分析的問題。答案無疑是肯定的,因為道德和人道主義是相互排斥的概念。在一個道德消失的社會中,規則將毫無用處,因為將永遠不會有人道主義道德。Dalip Singh 案指的是非常純淨的司法之流,有助於維持秩序並戰勝不公正的黑暗。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放棄原則?

答:權利放棄原則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即個人是自己最好的評判者,並且有權放棄國家賦予他的權利。但是,個人必須知道自己的權利,並理解任何放棄必須是自願的。

Q2. 放棄的目的是什麼?

答:稱為放棄書面的協議規定,為活動提供資金的組織不對參與者遭受的任何傷害負責。放棄通常用於法律目的,但它們也可以起到教育作用,促使人們考慮與活動相關的潛在危險。

Q3. 不潔淨的手與不公平權利有何不同?

答:“不潔淨的手”理論與專利權人可獲得(或不可獲得)的補救措施有關,而“不公平行為”則與專利的合法性有關。

更新於: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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