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理論
當一個人學習犯罪學課程時,無論是法律實踐還是法醫心理學,他們的解釋都理解了可能呈現總體觀點的各種理論框架。這些理論可能是什麼?
概述
隨著時間的推移,提出了不同的犯罪學理論來定義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或行為。每個理論都關注某些方面,而忽略或不太關注其他可能同樣重要的方面。因此,在這裡我們將討論一些重要的理論,以便更好地理解它們。
控制理論
側重於內部和外部管理機制
衝突理論
聲稱權威與原始犯罪率之間存在反比關係
犯罪化理論
解釋弱勢群體與社會精英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社會文化規範如何灌輸犯罪
控制理論
W.C. 雷克勒斯 (1961) 首次提出了控制理論,該理論以內部和外部管理系統為前提。控制理論的基本要素是內部和外部的衝動以及對偏差或順從行為的吸引。如果內部和外部力量有利於犯罪,則會發生犯罪。良好的自我控制、以自我為中心的堅韌、發育良好的超我、對煩惱的可信主張、對分心的出色抵抗力、高度的責任感、目標導向、找到替代快樂的能力以及減輕壓力的理由對於內部控制都是必要的。一個人近鄰社會環境中的組織性障礙,將其限制在社會規範之內,被稱為外部控制。控制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維持穩定的道德形象、存在合理的社會規範集合、適當的兒童審查和勤奮、安排合理的活動範圍、順從的機會、釋放壓力和煩惱的渠道、個性和財產。在一個人外部環境的要求和內部衝動之間,內部和外部控制似乎至關重要。
與貧困或困苦、衝突、外部限制、少數民族身份、在強大的框架中獲得繁榮的機會有限以及其他挑戰相關的條件是環境壓力的例子。環境的拉力包括障礙、誘惑、引誘、偏差趨勢和廣告。維持成功的家庭生活並表達對社群參與的興趣、與機構的聯絡以及愉快的陪伴包括外部控制。內部控制包括控制一個人的動機、衝動、失望、激動、不滿、抵抗、仇恨和自卑情結,以及行使言論自由,並且一個人必須能夠承受壓力。成功解決爭端,防止人們冒險,並使他們遠離危險。在流動的社會中,內部控制更為重要,因為疏離使人們難以參與可以控制他們的群體活動。
在題為“犯罪參與背後的壓力和拉力”的一章中,雷克勒斯 (1973) 詳細闡述了他的想法,並提出了以下七項真實性測試
控制假說被推薦為最能解釋絕大多數中程違法和犯罪事件的解釋。
它定義了針對人員的犯罪和針對財產的犯罪,即謀殺、虐待和強姦的主要原因被歸類為盜竊、入室盜竊和破壞。
這是一個可以被眾多從業者有效利用的框架;這些專業人士都在尋找內部和外部力量的各個方面,並可以用他們的術語來定義這些能力。大多數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對差異關聯和環境影響不感興趣,而大多數社會學家對推動理論不感興趣。但是,專家們可以圍繞內部和外部缺陷和優勢團結起來。
具體的案例調查可以揭示內部和外部控制,並且存在可識別的缺陷和優勢。控制理論是少數幾個理論之一——它展示了宏觀世界(一般公式)的組成部分如何在微觀世界(個案歷史)中反映出來。
對於照顧罪犯、重塑一個人的環境或增強其自身能力而言,這是一個合理的實用理論。最稱職的矯正人員專注於幫助青少年或老年罪犯探索不同的願望、採用新的行為模式並增強他們的自我。此外,他們還關注該人的社會聯絡、錨點、聯絡、界限和潛在選擇,以幫助為他們重新創造一個新的限制性環境。
控制理論的另一個有用的操作正規化涉及威懾。可以早期發現具有不良節制的年輕人。旨在保護處於危險中的兒童免受違法行為影響的計劃必須側重於內化更強的自我成分並改善圍繞兒童的封閉框架。可以評估和估計內部和外部控制,並且這些評估可以量化和標準化。
控制理論可以解釋所有行為,尤其是犯罪行為,它在內部壓力和外部約束之間取得平衡。控制理論的範圍有助於淡化犯罪約束中使用的特定方法的重要性。由於大眾傳播、犯罪團伙、悔恨情緒、貧困、失業以及其他不受當前可用治療控制的因素的拉力和拖拽,因此有必要開展犯罪預防和康復計劃。它在實踐中無法進行測試,因為存在太多不可預測的因素。因此,它們在預測模型中的研究比在治療模型中的研究要簡單得多。
衝突理論
根據共識視角,人們認為一個社群是建立在一套核心價值觀基礎上的,並且認為主權機構是為保護全體民眾的利益而建立的。人們認為結構化的國家在這些相互競爭的派系之間進行仲裁,並象徵著整個社群的價值觀和願望,因為社會是由具有不同理想和價值觀的組織組成的。
衝突犯罪學的核心主張是權威與正式犯罪統計之間存在反比關係:權力越小的人越有可能被認定和起訴為罪犯。同時,權力越大的人則越不容易這樣做。
塞林的文化衝突理論
托爾斯滕·塞林在 1938 年提出了一個法學理論,該理論關注“行為規範”之間的矛盾。行為規範是社會文化準則,規定特定型別的人在特定情況下應該如何行事。他將兩種不同文化之間的衝突稱為“初級文化衝突”。這些衝突可能發生在兩種不同文化的邊界上,在殖民主義期間,一種文化的規則被引入另一種文化的管轄範圍,或者透過移民,當一種文化群體的信徒遷入某人的地區時。當特定文化分裂成許多不同的亞型別時,每個亞型別都有自己的社會規則,就會導致“次級文化衝突”。
沃爾德的群體衝突理論
沃爾德的理論基礎是關於人類性格的概念,該概念認為人類是社會生物,其隸屬關係影響和塑造著他們的經歷。當一個群體的成員擁有共同的願望和目標時,可以透過集體行動最好地解決這些問題。隨著新利益的出現,新的組織不斷建立,噹噹前群體的使命不再可行時,該單位開始瓦解並最終消散。在群體互動中,存在或多或少持續不斷的鬥爭來維持或加強一個人的地位。因此,在一個爭端當前和持續的社會運作中,主要和關鍵的論述實踐之一。議會事務,這主要是一個在社會中反對的各方之間達成可行的協議的問題,在組織尋求各自目標的鬥爭中尤其明顯。
奎尼的犯罪社會現實理論
理查德·奎尼的“犯罪的社會現實”理論包含六個維度:
犯罪本體論
在正式有序的社會中,授權行為者將犯罪定義為不可接受的人類行為。
犯罪定義的發展
犯罪本體論定義了違反有權影響公共政策的社會群體的利益的行為。
犯罪定義的含義
可以影響刑事法律執行和管理的社會群體應用犯罪定義。
與犯罪分類相關的行為模式的發展
在一個可擴充套件的整合社會中,行為模式是根據犯罪定義來安排的,個人採取行動的方式很可能被認為是出於犯罪動機。
犯罪概念的發展
犯罪觀念是透過各種溝通方式在整個社會各個部門發展和傳播的。
犯罪的社會現實
建立與犯罪術語相關的行為模式、實施犯罪解釋和創造犯罪概念,都塑造了犯罪的社會現實。
特克的犯罪化理論
奧斯汀·特克對統治精英如何獲得社會信譽和支配地位提出了有爭議的評估。特克認為,當局在一致性和強制性之間維持妥協是社會秩序的基礎。特克的犯罪化理論概述了“社會和文化差異在官員和內容領域之間可能導致緊張局勢的前提條件、在衝突期間犯罪化可能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與罪犯出現相關的稀缺程度可能更大或更小的具體情況。” 特克首次區分了文化規範和社會規範。文化傳統與理想的語言表達(例如成文憲法)相關,而社會規範與實際行動趨勢(例如強制性法律)相關。他質疑三個方面:
在犯罪理論方面,違禁行為或特徵的重要性將成為作為第一線執法者的警察的主要驅動力,以及高階當局和處理級別執法的律師在多大程度上同意對法律的評估。
政府的相對實力將是影響犯罪化執行者和反對者的第二個因素。
“爭端行動的實用主義”是影響犯罪化率的第三個因素,它衡量的是主體活動和當局可能增加其成功結果的可能性。
結論
雖然每個理論都可能存在優點和缺點,但從每種方法中挑選出必要的要素以獲得對違法行為更全面的理解至關重要。因此,在不承認每種犯罪理論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很難對犯罪行為做出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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