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理論
懲罰是指由權力機構對個人或群體施加不利或令人不快的結果。僅僅譴責犯罪是不夠的;必須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即作為對罪犯的懲罰,犯罪是不划算的。對刑事懲罰的研究被稱為刑罰學。懲罰可以在法律體系下正式執行,也可以在其他型別的社會環境中非正式執行,例如家庭內部。權力機構可以是一個群體或一個人。懲罰可以用於報復、威懾、改造或使其喪失行為能力。
懲罰的含義是什麼?
為了防止再次犯罪並將違法者轉變為守法公民,對違法者處以懲罰。對違法行為的後果就是懲罰。一般來說,刑法規定懲罰。不同的法學家對懲罰有不同的看法。
懲罰理論
犯罪是指法律認為對整個社會有害的行為。刑事司法制度的存在是為了追究犯罪者的責任。然而,這就提出了懲罰的目的問題。自古以來,人們在這個領域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觀點,包括:
威懾理論
威懾是指避免做某事。該理論的主要目標是阻止罪犯犯罪或將來再次犯罪。根據這種觀點,對罪犯進行嚴厲懲罰是為了阻止未來的犯罪行為,並以此為例警示社會其他成員犯罪行為的潛在後果。儘管它有一些缺陷,但該理論已被證明是有用的。威懾的主要目標是阻止罪犯和其他人犯同樣的罪行。
批評
懲罰應該起到威懾作用的觀點在現代社會受到了嚴峻的挑戰。有人認為,它未能阻止犯罪,而且過度的嚴厲懲罰往往會透過激起公眾對那些遭受殘酷和不人道待遇的人的同情來破壞其自身的目標。看起來很強硬的罪犯並不在乎懲罰。當罪犯遭受懲罰時,懲罰就失去了其威懾力。
報應理論
報應思想基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格言。“報應”就是以某種東西來交換。透過讓犯罪者經歷與受害者類似的痛苦,該理論試圖讓他理解痛苦的程度。這種思想尋求報復,而不是促進社會福利和轉型。由於認為這種思想野蠻和暴力,它沒有得到犯罪學家、社會學家或犯罪學家的支援。康德認為,尋求報復是懲罰的先決條件,也是充分的理由。懲罰本身就是一個目的。報應通常被稱為“自然的”理由。
批評
這一觀點主要受到以下論點的挑戰:懲罰本身並不能彌補犯罪者造成的損害。它只會讓事情變得更糟。懲罰本身就是錯誤的,只有在產生更好的結果時才合理。野蠻的正義是報復。懲罰的次要目標是報應。
預防理論
這種方法利用了這樣的限制:如果再次發生非法行為,罪犯將被判處死刑、流放或監禁。該理論的重要性源於保護社會免受罪犯侵害至關重要的觀念。因此,當代犯罪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看待預防理論,以促進團結和保護。他們首先認識到從社會和經濟權力中去除社會和經濟權力是多麼重要。因此,關注那些從事反社會行為的人非常重要。
批評
該策略的主要批評是,當監禁是懲罰時,預防性懲罰會無意中使年輕罪犯或初犯變得更加頑固,因為他們被置於已經犯下多項罪行的罪犯之中。
改造理論
斷言積極思想是犯罪根源的改造理論產生了改造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受害者的改造必須因此成為懲罰的目標,改造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受害者的改造必須因此成為懲罰的目標。根據甘地的說法,“恨罪惡,不恨人”。本論點認為,罪犯與其他人一樣是普通人,沒有人天生就是罪犯。因此,這是一個改造過程,而不是懲罰。因此,該方法的目標是使罪犯儘可能道德。它還將一個人轉變為負責任的公民和道德高尚的人。
批評
這一說法主要受到以下說法的質疑:如果將罪犯送入監獄是為了將他們改造為守法公民,那麼這些設施將不再符合“監獄”的標準。這一理念已成功地應用於年輕罪犯。
贖罪理論
這一理論認為,如果罪犯悔過、懺悔並承認錯誤,就必須原諒他。這一理論在古代印度很普遍。根據《摩奴法典》,“當罪犯被國王判決有罪並判處監禁時,他就會變得純潔,像一個善良、有德行的人一樣升入天堂”。這意味著他已經為他的罪行贖罪了。這一理論在現代世界已不再被普遍認可。
補償理論
補償是報應的核心、轉化的催化劑以及威懾的關鍵要素。在犯罪中,受害者應該主要出於以下兩個原因獲得賠償
對傷害他人(或一群人)或財產的犯罪者必須對其造成的損害和損失進行賠償。
國家未能保護其公民,有義務為造成的損害尋求賠償。
批評
這一理論主要因過於簡化犯罪的原因而受到批評。
結論
每種懲罰理論都有其優點和缺點。因此,如果僅僅依賴一種懲罰型別,刑事司法將是不安全的。1860年《印度刑法典》第53條未提及懲罰的目標(這取決於懲罰的哲學),該條規定了許多懲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嚴厲或簡單的監禁、沒收財產和罰款。
傳統的威懾原則(包括死刑)在整個印度法律體系中得到維護和堅持。因此,我們已經徹底探討了不同的懲罰觀念。但是,應該理解的是,懲罰是需要極其謹慎使用的東西。對某人施加懲罰會對其心理、身體和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正如諺語所說,“寧可放過一百個罪犯,也不要懲罰一個無辜的人”。他和他的人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因此,在執行刑事司法時,必須極其謹慎地執行正義的基本原則,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常見問題
問1. 最好的懲罰理論是什麼?
答. 威懾懲罰理論是最好的懲罰理論,因為懲罰一個人不僅因為他犯了錯,而且是為了確保犯罪不會再次發生。
問2. 最常見的懲罰形式是什麼?
答. 最常見的刑事懲罰是緩刑,這意味著罪犯在社群服刑,而不是在機構中。
問3. 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的兩個例子是什麼?
答. 如果懲罰過於痛苦、折磨人、有辱人格或屈辱(例如開膛破肚、斬首、公開解剖或活活燒死),或者與所犯的罪行極不相稱,則該懲罰被認為是殘酷和不尋常的。
問4. 什麼是不公正的懲罰?
答. 不公正的懲罰意味著制裁可能由於兩個原因之一而被視為不公平:結果或在此之前做出的決策過程。首先,個人可能認為懲罰不公平,因為它要麼過於嚴厲,要麼過於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