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人士的訴訟:意義和重要性
任何對爭議標的具有權利或利益的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該權利或利益。但是,此類人需要向法院支付訴訟費以裁決其權利。訴訟費由爭議標的的價值決定。可能存在這樣一些情況:某人對訴訟財產擁有實質性利益,但無力支付訴訟費。在這種情況下,他如何在不支付任何訴訟費的情況下提起訴訟?
貧困人士訴訟的含義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即使不支付訴訟費,也可以由某人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無力支付訴訟費的人在未支付訴訟費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被稱為貧困人士訴訟或無力支付訴訟費的訴訟(in forma pauperis)。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了貧困人士提起訴訟的法律規定。本條包含18條規則,詳細規定了程式,例如如何獲得貧困人士提起訴訟的許可,如果透過虛報獲得此許可,如何撤銷,以及如何在提起訴訟後指定辯護人代表貧困人士的案件。
誰是貧困人士?
如果某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法律規定的該訴訟的費用,則該人即為貧困人士。這裡明確指出,某人可能擁有維持生計的財產,這些財產在判決執行中免於被扣押,並且是訴訟標的。因此,除了訴訟標的物和在法院判決執行中不得被扣押的其他財產外,貧困人士沒有其他財產或資金來支付規定的訴訟費。
但是,也可能存在沒有規定此類費用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人除了在判決執行中免於被扣押的財產和訴訟標的物外,沒有價值一千盧比的財產,則該人被認為是貧困人士。
此外,在申請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後且在對該申請做出決定之前,任何人獲得的任何財產都應被考慮在內,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為貧困人士。
此外,如果原告以代表身份提起訴訟,則應根據其以這種身份擁有的財產來確定其是否為貧困人士。
因此,如果某人的財產價值不超過一千盧比,則應將其視為貧困人士。但是,如果這樣的人擁有價值超過一千盧比的財產,則不足以支付法律規定的費用。毫無疑問,作為爭議標的或在判決執行中免於被扣押的財產,不應被視為其擁有的財產,以確定其是否為貧困人士。
“人”包括哪些人?
民事訴訟法第33條中提到的“人”一詞應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例如公司或法人團體。因此,公司也可以根據第33條第1規則提出申請,尋求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
哪些財產不應被考慮用於確定“貧困人士”?
為了確定某人是否為“貧困人士”,應不考慮免於被扣押的財產和訴訟標的物。
對貧困人士財產狀況的調查
對於原告提出的尋求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申請,其當地地區的行政長官(SDM)應進行詳細調查以核實貧困人士財產的詳細資訊。並編制一份報告,說明原告財產的詳細資訊。根據這份報告,法院可以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被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A條規定,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則關於個人貧困狀況的每項調查均應由法院首席部長官進行,法院可以將該官員的報告作為其自身的調查結果,或者可以自行對該問題進行調查。
法院可以審查申請人對其索賠的優點以及申請人財產的詳細資訊,以核實尋求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申請中所述財產及其索賠的詳細資訊。
對申請人的審查
給予參與調查的機會
第33條第6條的規定旨在讓對方當事人(被告)有機會參與對貧困狀況的調查,並提供證據來證明申請人並非貧困者。
如果准予許可的程式
當準許原告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時,其訴訟應編號和登記,並且訴訟應像普通訴訟一樣進行,但原告無需支付任何訴訟費。
撤銷允許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
法院可以根據被告的申請撤銷原告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必須給原告機會陳述意見。可以根據以下任何理由撤銷原告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許可——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有煩擾或不當行為;
他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訴訟費。
原告已與任何其他人達成協議以資助訴訟,之後他將獲得爭議財產的一部分。資助訴訟的人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訴訟費。
為貧困者指定辯護人
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為在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未經辯護人代表的貧困人士指定辯護人。
貧困人士的法定代表人
當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申請人死亡時,其法定代表人無權以貧困人士身份繼續訴訟。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權利是個人權利。因此,一旦申請人死亡,整個訴訟程式即告結束並失效。
訴訟費的實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在民事訴訟提起時給予貧困人士的免除訴訟費的權利,適用於訴訟最終處理之前。但是,如果貧困人士在訴訟中勝訴,則他必須從其作為訴訟結果獲得的財產中存入訴訟費。法院應在判決書中自行作出適當指示。根據判決中的指示,國家政府有權依法向貧困人士追討訴訟費。如果貧困人士在訴訟中敗訴,則他無需支付任何訴訟費。
結論
根據印度憲法,每個公民都有獲得自由和公平司法的基本權利。此外,正義不僅要得到伸張,而且要被看到得到伸張。民事訴訟法第33條透過允許個人在不支付任何訴訟費的情況下行使其權利以維護其權利和利益,從而落實了獲得自由司法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利用這些規定之前,必須滿足某些條件。
常見問題
Q1. 誰是貧困人士?
A1. 貧困人士是指沒有足夠的錢來支付其為其索賠提起的訴訟的訴訟費的人。但是,一個人的能力應根據其財產和收入來源進行評估,除了爭議中的訴訟財產和在判決執行中不得被扣押的財產之外,他還擁有這些財產和收入來源。
Q2. 在決定一個人的貧困狀況時,應考慮哪些財產?
A2. 用於決定一個人貧困狀況的財產必須是他除了訴訟財產之外擁有的財產,並且應該是那些在判決執行中不得被扣押的財產。
Q3. 可以根據什麼規定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
A3. 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的規定載於第33條第1至18規則。
Q4. 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的訴訟有什麼影響?
A4. 如果原告以貧困人士身份提起訴訟,並且法院在其此類訴訟中准予適當的許可,則他無需為其訴訟支付訴訟費,其訴訟中的訴訟費將被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