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性:定義和含義
這表明虛擬事實需要真實性才能成立,而不僅僅是在缺乏支援的情況下假設它成立。由於非理性的偏袒、複雜性或時間浪費,可能會忽略適當的建議。相關的證據通常是可以接受的,而不相關的證據則不可接受。

相關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包括 -
法律本身並不能決定相關性。
實際經驗、邏輯、相互理解、社會知識以及對當前情況的基本理解被用來確定相關性。
什麼是相關證據?
任何可以支援關於爭議事實或核心爭議問題的任何實際假設的現實方面都是相關的。根據斯蒂芬爵士的說法,“相關性”表示事件的來源和結果之間存在關係。一般來說,對主題至關重要的真實性是那些對於輔助或反駁其真實性至關重要的真實性。這些證據可以透過法律或推論來證明。
術語“事實的相關性”實際上指的是具有某種證明力的證據。這些並不是事件中的必然性;相反,這些可能會影響事件真實性的可能性。相關證據的性質是補充性的或附帶的,但它是有可能或合理的,根據推理方法得出關於正確或錯誤的結論。
只有在將事實與爭議事實聯絡起來時,它才會被認為是相關的;否則,它是被禁止的。
例如 - 儘管它們不可接受,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談話、專業談話以及關於政府問題的談話都是相關的。如果特定事實與主要問題之間存在合理聯絡,則可以使用邏輯而不是法律來確定它。相關性是指事實之間存在公平的聯絡。從本質上講,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律師有責任確定是否在法庭上提交證據。
Knapp訴州案 - 在此案中,美國法院提出的法律標準是“對單一證據實體目的的宣告取決於該證據的證實是否通常有助於確定審判中的關鍵問題。”
相關事實(證據法第 9 條)
根據本條,支援、反駁、闡明或呈現關鍵真相的事實也至關重要。例如,如果有人在被指控犯罪後不久逃離現場,這可能被視為案件事實的先兆並受到其影響。
Ramanathan 訴泰米爾納德邦
在本案中,尊敬的最高法院裁定,必須遵守公認的和慣常的嫌疑人分類程式,以便在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時,從證人或不幸的受害者那裡識別證據。
結論
可採性。證據法第 136 條區分了證據的相關性和可採性;如果可以證明證據是相關的,並且如果提交了證據,法院將接受該證據。雖然並非所有相關證據都是可採的,但每件可採證據都是相關的。法院不能接受不相關的證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根據第 5 條至第 55 條不相關的證據可能仍然會被接受。
在歷經多年的判決案例中,證據的重要性被認為是更大的。管理官員在確定證據是否可採方面擁有巨大的酌處權,並且此酌處權必須受到指導原則的約束。要求提供證據的法律對於現代世界來說已經過時,並且必須為了使法律體系更有效地運作而進行修改。
必須將法官的強度與法官自身的強度區分開來;否則,賦予個人的巨大權力只會導致強度的玷汙。法律是無與倫比的,任何人都不得被賦予隨意解釋法律的自由。無論它是透過非法搜查還是以其他方式發現的,與案件相關的所有證據都必須可採。在我們中間有許多人由於不可靠的證據而永久存在於法律的視野中。
常見問題
Q1. 法律中的相關性是什麼意思?
答:法律中“相關性”的含義可以在“證據法”中進行研究,它指的是相關的事實,就證據而言,具有某種價值或趨勢來證明對案件有意義的事實。
Q2. 事實在法律中的相關性是什麼?
答: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事實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任何法律案件中,相關事實是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以確定特定情況下發生了什麼。同樣,根據相關事實,當事方的法律代表辯論案件,當這些相關事實被證明令法院滿意時,相應的法官做出判決。
Q3. 什麼是一手證據?
答:關於檔案,經常使用一手證據。在討論檔案時,檔案本身作為主要證據。即原始檔案。根據奈及利亞證據法第 86 條,主要證據是已提交給法院審查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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