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例:含義和定義
通常情況下,在已判決的法院案件中陳述或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將成為所有下級法院的規則。當類似案件且具有可比性環境的案件被提交時,它通常對法庭和法院具有約束力或諮詢性。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規定,大英帝國下樞密院和聯邦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印度法律制度有先例,這已幫助許多法院做出判決並推翻後來被認定為武斷或草率的判決。
先例的含義是什麼?
先例是指法院的判決或裁決,被認為是對基本法律概念的支援。類似案件應以類似方式解決的原則,是先例的基礎,通常稱為stare decisis,或“遵循判決”。法官將一項原則應用於一個案件後,任何隨後涉及相同情況的案件都必須同樣使用該原則進行判決。這不僅確保了法律實施的清晰性、可預測性和統一性,而且還節省了法官的時間和精力。
不同的法學家對先例的定義如下:
**根據薩爾蒙德的說法:**“從寬鬆的意義上說,先例只是包含可能被法院參考和採用的已記錄案例法。”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此類案例法除了具有重要的約束力外,還必須遵守。
**根據格雷的說法:**“任何被說或被做的事情,作為以後實踐的指導方針,都屬於司法先例”。
**根據邊沁的說法:**“法官制定的法律就是先例”。
**根據基頓的說法:**“賦予部分或全部權威的法院判決被稱為司法先例”。
**根據奧斯丁的說法:**“司法的法律”指的是先例。
印度法律下的先例原則
在印度,先例的概念已經確立。高階法院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因此,法院遵循先例原則的情況如下:

最高法院
印度於1950年1月成立了全國最高法院,即最高法院。目前,它由34名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是資歷最老的法官。根據憲法的規定,憲法規定的法律在印度領土上的所有法院均可執行,這在檔案的第141條中有所規定。本文中使用的“所有法院”一詞,無疑是指最高法院以外的法院。高等法院受最高法院判決的約束,不得以最高法院未被告知相關法律為由而忽視它,因此,其決定不具有約束力。以下幾點將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印度最高法院的先例原則:
最高法院不受其自身先前裁決的約束。但是,更大合議庭的判決約束較小的合議庭。
印度聯邦法院和樞密院的裁決對最高法院不具有約束力。它們僅在最高法院作為論據有效。但是,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它們。
最高法院不受外國法院(例如美國和英國的最高法院)裁決的約束。
高等法院
在印度,有25個高等法院服務於29個邦和7個聯邦屬地。每所高等法院都由首席大法官領導。唯一擁有獨立高等法院的聯邦屬地是德里,即全國首都轄區。根據第141條,“印度境內的所有法院均受最高法院宣佈的法律約束”。“宣佈的法律”一詞既指判決的判決理由,也指附帶意見,“前提是它是在提出和辯論的點上”。由於最高法院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構,因此即使是它的附帶意見也必須被視為具有約束力。
印度最高法院的裁決對所有高等法院均具有完全約束力。
例如,高等法院的裁決對其管轄範圍內的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的裁決對這兩個邦以及昌迪加爾和哈里亞納邦的所有地區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只有一家高等法院做出的決定,對其他高等法院以及其他高等法院管轄範圍內的下級法院才具有說服力。
同一高等法院的兩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和三名法官組成大合議庭的判決,對高等法院單人法官合議庭具有約束力。
外國法院的裁決對印度高等法院不具有約束力。
下級法院
在州一級,印度有許多下級法院,包括地區和會議法院、治安法院、民事法院等。最高法院的裁決對這些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先例的形式
以下是先例原則的形式:
判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Ratio Decidendi字面意思是“判決的基礎”。法院判決的基礎是法治。那是另一個世界中判決的核心。薩爾蒙德將Ratio Decidendi定義為法院用於決定特定案件的標準。以下是主要的Ratio Decidendi理論:
古典理論
古德哈特理論
薩爾蒙德理論
斯通理論
附帶意見 (Obiter Dicta)
Obiter Dicta是法官對不同問題的補充性觀察、評論和觀點。它們經常提供法院做出決定的理由,並且雖然它們可能在未來與本案類似的案件中提供建議,但它們在法律上並非強制性的。
先例的種類
以下是先例的種類:

宣告性先例和原始先例
根據約翰·威廉·薩爾蒙的說法,當一個法律主體只是應用一個已經建立的規則時,就會發生宣告性先例。
另一方面,原始先例是在法律情況下制定並使用新的法規時發生的。制定新法律是先例的結果。
具有說服力的先例
具有說服力的先例是一種先例,法院會認真考慮它,即使它們在法律案件中沒有義務遵循它。因此,有說服力的先例被視為歷史上的法律淵源,而不是今天的法律淵源。在印度,高等法院的裁決可以作為其他高等法院的有說服力的先例。
絕對權威性先例
在法律問題上,當它是絕對權威性先例時,法官有義務遵守先例的法院判決。換句話說,即使法官不同意先例,法律也要求他做出相同的裁決。
例如,由於司法等級制度,印度的每個法院都完全受高於其法院做出的決定的約束。
有條件的權威性先例
如果先例通常是無可爭議的權威性,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最高法院的裁決)可以被放棄,則它是具有條件的權威性。如果該決定不正確或違反邏輯和法律,法院可以拒絕它。
先例的優勢
以下是先例的主要優勢:
節省時間。
法律確定性。
滿足社會需求。
有助於人們理解法律。
法律靈活性。
實用性。
法律的演變。
先例的劣勢
以下是先例的劣勢:
數量巨大
需要訴訟才能發展法律
法律不完整
可能形成錯誤的先例
可能在法庭上引用被推翻的案件
結論
先例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因為它們節省時間並確保公平,但成功的制度必須建立在明確的法院等級制度的基礎上,有效地定義各個級別的法院。印度已經採用了普通法制度,但由於下級法院眾多以及案件數量巨大,它並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為各種可用的法院建立類別,確定哪些人確切地受每個法院裁決的約束,並記錄所有具有先例意義的決定,以確保所有案件都得到妥善記錄。
常見問題
Q1。習俗和先例有什麼區別?
**答:**“先例”一詞是指法院先前的裁決。立法機構透過的法定法律被稱為立法。“習俗”一詞描述的是一個社群長期存在的習俗,這些習俗已經根深蒂固地融入社會,具有法律的地位。
Q2。什麼是先例及其重要性?
**答:**先例的概念起源於stare decisis理論,意思是“遵循判決”。這一概念的目的是使司法裁決和法律更加確定和一致。法律和社會的演變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先例。
Q3。印度先例的一個例子是什麼?
答:在英迪拉·甘地訴拉傑·納拉揚案、米涅瓦紡織廠案及其他案件事實和情況類似的情況下,例如在凱薩瓦南達·巴拉蒂案中提出了印度憲法的基本結構理論。該理論作為判例適用於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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