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定義和含義
總統在特定情況下發布條例的權力是印度憲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印度,條例是由總統或州長髮布的立法行為,具有與議會或州立法機關的法案相同的效力,但在議會或州立法機關未開會時釋出。條例的目的是為緊急問題提供即時救濟或補救措施,並在議會或州立法機關制定永久性法律之前作為權宜之計。
什麼是條例?
“條例”的字面意思是——“權威性的命令或指令”,通常由最高權力機構釋出,以使政策或裁決生效。同樣,條例是臨時法律,通常由印度總統根據聯邦內閣的建議頒佈。條例與議會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條例使印度政府能夠採取立即的立法行動。
根據憲法第 123 條,印度憲法授權總統在確信緊急情況需要他或她立即採取行動時釋出條例。總統只有在議會兩院均未開會,或只有一院開會且無法獲得另一院意見的情況下,才能釋出條例。
根據第 213 條,憲法賦予每個州的州長相同的權力。根據此規定,州長可以在緊急情況下頒佈條例,尤其是在州立法機關未開會時。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的有效期有限,必須在議會或州立法機關復會後六週內獲得批准;否則,它將失效。如果議會或州立法機關在其頒佈後六週內未開會,總統或州長可以重新頒佈條例。但是,如果條例被重新頒佈兩次以上,則議會或州立法機關必須在六個月內透過該條例。
與條例相關的條款
印度憲法包含條例權力,使總統和各州州長能夠在特定情況下采取快速立法行動。釋出條例的權力是一種非常措施,允許在議會或州立法機關未開會的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及時提供救濟或補救措施。
總統和州長有類似的頒佈條例的權力,儘管他們的權力範圍有所不同。總統只有在議會兩院均未開會,或只有一院開會且無法收集另一院意見的情況下,才能釋出條例。相反,州長只能在州立法機關未開會時頒佈條例。
印度司法部門已經做出了一些涉及條例權力的關鍵判決。在《S.R. Bommai訴印度聯邦》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裁定,釋出條例的權力只能在憲法範圍內和特殊情況下使用。法院還裁定,條例權力必須以公正的方式使用,不能用來規避正常的立法程式。
印度憲法設立了一個條例權力委員會,以確保負責任地行使條例權力。該委員會負責審查並向總統或州長提供有關行使條例權力的建議。該委員會由議會或州立法機關的兩院成員組成(具體情況而定),並由議長或立法議會議長主持。
條例權力的限制
總統只能在兩院均未開會或只有一院開會時釋出條例。要頒佈條例,必須存在需要總統透過條例進行立法的環境。
在《RC Cooper訴印度聯邦(1970)》一案中,最高法院在審查《1969 年銀行公司(收購企業)條例》的合憲性時,該條例旨在將印度 14 家最大的商業銀行國有化,認為總統的決定可以以“不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為由提出質疑;並且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在立法機關進行辯論和討論。
第 38 次修正案在第 123 條中增加了一個新的條款(4),規定總統在頒佈條例時的滿意度是最終的,並且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法庭上提出質疑。但是,印度憲法的第 44 次修正案改變了這一點,並將總統批准條例的行為納入了司法審查範圍。條例只能在印度議會擁有制定法律權力的議題上提出。
基本權利和條例
印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公民權利不能透過條例剝奪。如果立法機關在復會後六週內未採取行動,則條例失效。如果兩院都投票透過一項否決條例的決議,則該條例也無效。請記住:條例的最長有效期為六個月和六週。
條例的不同方面
印度憲法第 123 條允許總統在議會休會期間釋出條例,而第 213 條則授權州長在立法機關未開會期間釋出條例。州長和總統在兩個層面都擁有相同的權力,可以為立即採取行動制定條例,但必須在中央或州立法機關重新開會時將其提交給立法機關。
總統/州長只有在他確信特定地區存在採取立即行動的必要條件時,才能起草條例。此類條例將在議會或州議會復會後六週內失效,並且條例的最長有效期為六個月和六週,因為議會兩次會議之間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
總統/州長也可以隨時撤銷條例;但是,他制定/撤銷條例的權力並非自由裁量的,他只能根據總理領導的部長會議在議會或首席部長領導的部長會議在議會中提出的建議,頒佈或撤銷條例。
在以下情況下,州長不得未經總統批准透過條例:
類似的規定需要在議會中提出法案之前獲得總統的同意。
州長已建議將法案留待總統審議的法案具有相同的條款。
法律具有相同的條款,並且這些條款應需要總統簽署。
總統/州長頒佈的條例可以追溯,這意味著它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時間,並更改或廢除任何現有的法律或條例。
總統/州長髮布的條例不得廢除任何基本權利,不得修改憲法,不得改變憲法基本框架。
即使在沒有戰爭、外部侵略或武裝叛亂的情況下,總統也有權頒佈條例。這種權力與國家緊急情況無關。憲法宣佈,制定條例的權力旨在使政府能夠迅速而果斷地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當國會/議會未開會時。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憲法修正案不能透過條例方式透過。條例途徑是為了立即採取行動而設想的,即如果總統確信存在需要他採取緊急行動的情況,他可以根據情況需要頒佈此類條例。
案例法和司法觀點
總統或州長髮布的行政命令的憲法和法律合法性可以在以下理由下在法庭上提出質疑:
如果它違反了我們憲法保障的任何基本權利。
如果它違反了我們憲法的基本條款和基本結構。
如果總統濫用制定法律的權力表現出惡意性質,則其追溯性質違憲。
在《AK Roy訴印度聯邦(1982)》一案中,在考慮旨在在某些情況下規定預防性拘留的《1980 年國家安全條例》的有效性時,法院裁定,總統釋出條例的權力不受司法審查的約束。
在**T·文卡塔·雷迪訴安得拉邦(1985年)**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行使這項權力背後的動機不能受到質疑,就像英國議會和邦立法機構頒佈的法律一樣。
**在瓦德瓦訴比哈爾邦(1987年)**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重新頒佈的法令可以被宣佈無效。
結論
法令權是印度憲法中一項非常規的條款,使總統和各邦州長能夠在特定情況下迅速採取立法行動。然而,這項權力受到某些限制,必須謹慎使用,牢記法令的短暫性質以及議會或邦立法機構批准的必要性。
此外,法令確實是以總統的名義頒佈的,並且在符合其憲法滿意度的前提下,實際上是根據部長會議的建議頒佈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總統頒佈法令的權利是附屬立法的一個例子,其中真正的立法機構——議會——將其權力在議會休會期間委託給了行政部門。
常見問題
Q1. 印度憲法中法令的定義是什麼?
A1. 在印度,法令是由總統或邦州長頒佈的一項臨時立法,具有與議會或邦立法機構的法案相同的效力和效力。
Q2. 總統何時可以釋出行政命令?
A2. 只有在議會兩院均未開會或只有一院開會且無法徵得另一院意見的情況下,總統才能釋出法令。
Q3. 法令有什麼作用?
A3. 法令的目的是為緊急問題提供立即的救濟或補救措施,並在議會或邦立法機構制定永久性法律之前充當權宜之計。
Q4. 法規有效期多長?
A4. 法令的有效期有限,必須在議會或邦立法機構復會後六週內獲得批准,否則失效。
Q5. 法令權委員會的作用是什麼?
A5. 法令權委員會的任務是審查並向總統或州長提供關於使用法令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