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稱:定義和含義


誤稱是存在了幾個世紀的法律原則,因其在法律程式中,尤其是在法庭訴訟中的重要意義而聞名。誤稱一詞源於法語和拉丁語,統指訴訟當事人名稱或描述的錯誤。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它也表明,為了完整地執行司法,必須對不正確的引用進行修改。

誤稱是什麼意思?

誤稱是指在法庭訴訟中,當事人的姓名或描述存在錯誤,或者使用了錯誤的稱呼或描述來指代該特定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中的誤稱或誤述

誤稱這一術語和原則雖然未在法規中明確提及,但在全國所有法律程式中都被廣泛使用和適用,但司法解釋對其適用至關重要。1908年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和描述。

通常情況下,個人(自然人或法人)是用其正確的姓名提起或應訴,但有時由於某些原因可能會出現錯誤。可以透過修改訴狀來更正或消除此錯誤。

透過修改進行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153條授權法院在訴訟任何階段允許進行修改,以糾正有關訴訟的缺陷或錯誤。雖然這一自由裁量權是根據司法原則行使的,並且受法規的約束,法規規定,如果需要進行修改才能確定訴訟中涉及的真正問題或爭議,則必須允許修改。

誤稱與共同被告錯誤不同

法律從業人員有時會對當事人尋求更正當事人姓名和描述的權利略有混淆,因為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其區別,但法院在兩者之間做出區分方面值得稱讚。

共同被告錯誤是指將錯誤的人列為訴訟當事人,而誤稱是指當事人正確,但其姓名或描述存在錯誤,因此只是為了更正當事人的名稱。

此外,雖然兩者都是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來決定的,但誤述並不影響當事人的任何合法權利或責任,而共同被告錯誤確實有能力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主張,因為它不是關於一個人的身份,而是關於他們的能力,這會影響案件。

印度教繼承法和人民代表法

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第76條規定,遺囑中指明受遺者的任何誤稱或誤述都不會影響遺產的生效。同樣,1951年人民代表法第33條規定,關於候選人或其推薦人的姓名中的誤稱或不準確的描述不會影響提名或選民名單。

意義和影響

誤稱是一項重要的原則,需要精確地應用於司法管理的所有方面,因此法院很容易允許透過修改來應用它。但是,如果誤稱具有關鍵性,則會影響當事人的能力,這可能會成為法律問題,並且很多時候不允許,因為由於一方的錯誤而產生了另一方的合法權利,例如時效障礙。

因此,誤稱通常是一種法律原則,旨在透過在法律程式中正確描述當事人來為相關當事人提供正義和救濟。

常見問題

誤稱格言背後的目的是什麼?

誤稱原則的目的是使訴訟當事人以其正確的身份和名義對索賠負責,以避免任何可能給他們機會以不正當藉口逃避責任。

解釋法院在接受誤稱抗辯時的態度和方法?

法院的態度和方法一直比較寬鬆,因為這是一個技術性錯誤,當事人沒有任何重大過錯,因此,除非出現法律問題,否則通常會允許這些抗辯。

更新於: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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