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巴赫的志願服務理論
自古以來,我們就接受了回饋社會的概念,就像社會給予我們一樣。這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實現,但人們必須實踐他們所宣講的內容。因此,許多人繼續重申他們對無私服務的信念。

志願服務的方法
許多美國政府和其他國家的政府已經實施了旨在促進志願服務作為公民參與形式的計劃。此類計劃可被視為沿著旨在提高行為可能性的說服策略譜系推進,這些策略在所採用的措施的“強度”或給予其目標個體選擇行動方案的“自由度”方面有所不同。說服努力的目標可能在其對資訊的接受程度和改變其行為的願望方面有所不同。
根據邁巴赫的說法,潛在客戶可能會根據他們是否“傾向於按預期行事”、“對好的提議持開放態度”或“抵制按預期行事”進行分類。這樣的概念讓人想起凱爾曼關於社會影響的開創性工作,在該工作中,他提出個人遵守群體標準是因為他們已經“內化”了規範,“認同”那些遵守規範的人,或者僅僅為了避免懲罰或獲得獎勵而“遵守”規則。
邁巴赫的理論
根據邁巴赫的理論,需要採用多種說服技巧才能讓人們沿著“準備就緒”的連續體改變他們的行為並遵循說服者(即組織、社群或社會)的指示。例如,那些已經傾向於按預期行事的人可能只需要被告知在哪裡、何時以及如何最好地參與這種行為;因此,像在電視上經常看到的宣傳公共用途的廣告中所展示的那種教育活動可能足以激勵這一群體。
在連續體的另一端,抵制改變其行為的個人可能需要更大的壓力。因此,即使是最明顯的勸說嘗試也可能承受立法的重量(以及伴隨它的罰款和處罰),例如,當車輛安全使用變得強制性時。儘管此類舉措通常需要持續觀察,但強迫人們從事他們反感的行為一直都容易成為一場艱苦的鬥爭。
屬於中間類別的那些人既不敏感也不牴觸。類似於獨立選民,這些人容易受到勸說,願意接受最好的交易,因此,可能會被優勢和誘惑所吸引,包括金錢上的(例如學生貸款減免或學費減免)和非金錢上的(例如有機會與職業運動員、領袖人物和其他受人尊敬的個人認同)。透過具有不同壓力水平的說服工作鼓勵志願服務,這些工作可能針對傾向性、抗拒性和開放性個人。

針對傾向於志願服務的人
如果我們向某人提供有關如何志願服務的資訊,如果他們已經傾向於這樣做但目前還沒有這樣做,我們就可以說服他們開始這樣做。以獨立部門於 1987 年發起的全國性“Give Five”運動為例,說明了這種策略。它旨在讓人們將他們收入的 5% 和每週時間的 5 小時捐贈給慈善機構。
透過廣播中的外聯資訊、雜誌和報紙上的廣告以及廣告牌展示傳播了這一呼籲。該活動非常明確地說明了個人可以“參與多少”,但對他們可以參與什麼、在哪裡以及如何參與保持沉默。其主要目標是提醒人們他們優秀的志願服務態度,並激勵他們傾向於積極行動。
在更小的範圍內,一些志願服務組織在當地報紙上宣傳他們對志願者的需求,或在公共集會場所分發傳單,以便提供具體資訊。他們還提供有關如何以及在哪裡加入其計劃的資訊。同樣,“活動志願服務”側重於一次性或有限參與的活動(如玩具捐贈或垃圾清理),也可能很普遍,因為它向準備志願服務的人發出了一個強烈的訊號。非凡的場合,例如年度步行募捐活動,可以提供籌款機會,同時還可以作為高調的營銷活動,吸引新的志願者加入團體。
針對抵制志願服務的人
改變不願志願服務的人的行為可能需要最大的壓力。雖然一些國家要求年輕男子在軍隊或社群服役,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並非如此。然而,近年來,強制性社群服務計劃有所增加,這些計劃通常與學術體系相關聯,這使得參與像真正的志願者所做的工作成為透過課程或獲得學位的必要條件。例如,高中生必須在畢業前完成 40 小時的志願服務工作。
此外,許多公立、私立和宗教學校以及學區已將社群服務作為畢業的必修課程。在其他情況下,獲得學術獎項和獎學金取決於完成社群服務。雖然此類志願服務要求無疑會激勵人們為社群服務,但它們也可能產生其他意想不到且可能有害的後果。
例如,Stukas、Snyder 和 Clary 評估了商科學生大學級社群服務計劃的參與者。他們發現,那些認為要求最嚴格控制自己生活的人表現出他們不太傾向於將來參與(與那些體驗到較少控制的人相比)。對於那些有更多先前志願服務經驗的人來說,這種影響更為顯著。研究結果表明,針對已經傾向於服務的人和那些厭惡志願服務的人的要求(或強迫性勸說嘗試)可能對先前的志願者弊大於利。
相反,厭惡志願服務的人可能會發現先決條件比已經傾向於志願服務的人更具有壓迫性,這意味著先決條件可能無法將志願服務行為提高到從未參加過志願服務的人所需水平以上(儘管規定支持者預計確實此類強制性行動將使所有人的志願服務優勢得到認可)。根據對強制性計劃倫理的審查,需要仔細評估鼓勵的志願服務形式以及這項努力的具體受益者。
針對對好的提議持開放態度的人
強制規定和法律只能暫時迫使那些沒有參與的人,而教育計劃只能啟用那些接受了志願服務理念的人。問題是如何說服潛在的更大規模的中間群體——那些“對好的提議持開放態度”的人。可以創造哪些型別的“交易”來說服人們將志願服務融入他們的日常生活?
鑑於“提議”一詞本身構成了正式互動的一個屬性,並向我們保證了一個進行交易和達成交易的行業,因此,邁巴赫和其他人認為營銷方法和策略是提高行為(包括親社會行為和消費者行為)的絕佳選擇,這一點不足為奇。當這些策略強調有益的社會活動時,它們被稱為“社會營銷”。據我們所知,還沒有任何舉措部署直接的社會營銷活動來提高志願者數量。
結論
功能方法的前提和倫理準則與多個社會營銷活動的前提和核心要素有著很大的家族相似性。因此,審查這兩種策略之間的異同可能有助於更好地組織旨在理解或促進志願服務的研討和實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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