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可免責:定義和含義
當法院引用上述格言時,這意味著所犯的罪行或侵權行為是在對事實的誤解下發生的,然而被告相信自己是出於善意並受法律的約束。
這條格言更深入地探討了“法律錯誤”和“事實錯誤”的概念。刑法典第76條處理了該格言及其後續概念,指出與法律錯誤的抗辯不同,事實錯誤的抗辯是可以被接受的。上述格言適用於從輕微罪行到非保釋性罪行的廣泛法律領域。
什麼是不知情可免責(Ignorantia facti excusat)?
不知情可免責 (Ignorantia Facti Excusat) 是一條拉丁格言,意為“不知情可免責”或“事實錯誤是可原諒的”。當被告對法律懷有真誠之心,但由於對事實的無知或錯誤而成為罪犯時,其行為就被認為是不知情可免責。
不知情可免責的例證
一名警官獲悉一名黑幫分子正在經營毒品企業。他誤以為某人為罪犯,在去抓捕黑幫分子的途中錯誤地逮捕了一名無辜者。在這種情況下,警官是按照法律行事,可以提出事實錯誤的抗辯。
重要的案例法
1963年10月16日,穆罕默德·阿里訴斯里·拉姆·斯瓦魯普及其他案
一名警官獲悉一名黑幫分子從事毒品交易。他去拘捕該黑幫分子,但由於誤認為某人為嫌疑人而拘捕了一名無辜者。在這種情況下,警官是按照法律行事,有權以事實錯誤為由進行辯護。
奇蘭吉訴馬德雅邦政府案 (1952)
在本案中,一名鰥夫和他的幼子進入森林去採集“siadi”葉子。一段時間後,他的侄子發現孩子失蹤了,被告在樹下打盹。後來,孩子的屍體被發現。證據表明,被告當時處於一種認為老虎要攻擊他的狀態,他誤將兒子當成老虎而意外將其殺害。法院裁定,他免於承擔責任是由於事實錯誤。
奧里薩邦政府訴科拉·加西案
在奧里薩邦政府訴科拉·加西案中,被告在保衛自己土地時,向一個移動的物體射箭,誤以為是熊。此案是這一觀點的一個例子。然而,該物體結果是一個人,導致其死亡。由於法院認為被告不負責任,因此根據事實錯誤的理論,被告被免於承擔責任。
格蘭特訴博格案 (1982)
在本案中,該個人因超過允許的停留時間而被指控違反1971年移民法。在這種情況下,他不能使用法律錯誤的抗辯。
結論
一般來說,法律錯誤不能成為違反法律的藉口。除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瘋子外,假定每個人都瞭解並理解國家的法律。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不知情可免責 (Ignorantia facti excusat)”這句諺語指的是,犯錯的人並不自動被認為犯了錯。這些原則為那些善意行事並認為自己遵守法律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印度,儘管事實錯誤通常是一個有效的抗辯,但法律錯誤不被視為抗辯。
常見問題
問:關於不瞭解法律的諺語是什麼?
答:根據“不知法不免責 (ignorantia juris non−excusat)”這一格言,“不知法不是避免承擔責任的有效抗辯”。法院被認為假定所有當事人都瞭解法律。這條拉丁格言屬於普通法,以及其許多法律含義。
問:關於不知情可免責的法律是什麼?
答:1860年《印度刑法典》(IPC)分別在第76條和第79條中具體規定了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