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定義和含義
“不可抗力”一詞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變得非常流行。這場疫情不僅影響了日常生活、商業和全球經濟,還對全球人民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威脅。由於封鎖和健康安全限制,各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這通常被視為違反合同。但為了幫助所有因國家和國際緊急事件而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人們,“不可抗力”這一法語術語應運而生。

“不可抗力”究竟描述了什麼?
“不可抗力”是法語詞,字面意思是“更大的力量”或“壓倒性的力量”。在法律術語中,它被定義為“無法預料也無法控制的事件或影響”。
在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是每個合同的常見條款,它實質上使雙方在發生不可預見和不可預測的事件或情況時免除合同責任或義務,而這些事件或情況通常是雙方無法控制的。例如,戰爭、罷工、暴亂、犯罪、疫情或突然的法律變更。任何此類事件都會自然地阻止一方或雙方按照合同協議履行其義務。
然而,“不可抗力”一詞明確排除了任何被描述為“天災”的事件,因為這是一個單獨的領域,在法律上有所不同,但也與合同法有關。此外,在實踐中,大多數不可抗力條款並不會完全免除一方的不履行,而只是將其暫停,直到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存在,之後他們有義務履行其部分義務。但如果這是一個有時間限制的合同,並且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自動失效,那麼當然會完全免除雙方的責任。
不可抗力的例子
不可抗力有很多例子,其中一些重要的例子是:

不可抗力的基本要素
為了證明不可抗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發生了一件不可預見的事件。
由於上述事件,各方被阻止或妨礙履行其義務。
事件的情況超出了他們的控制範圍。
任何數量的合理措施都無法採取。
印度法學中的不可抗力
雖然“不可抗力”一詞在印度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定義,但它通常與合同無效的原則相關。在印度法學中,不可抗力的概念可以與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條規定的條款相聯絡。該法第56條規定:
“一項在合同訂立後變得不可能履行,或者由於承諾人無法阻止的某些事件而變得非法的行為合同,在該行為變得不可能或非法時即告無效。”
該條款的例子可能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大流行病和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
同樣,印度法律承認不可抗力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有效抗辯理由,但它並非普遍適用。換句話說,援引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和條件可能會因合同條款和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而異。例如,合同可能會指定哪些型別的事件構成不可抗力,援引不可抗力的程式以及由於不可抗力而未履行義務的後果。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印度法律也承認挫折原則,這與法語術語“不可抗力”相似,但適用於合同簽署後發生不可預見和不可預測的事件,從而使履行合同成為不可能的情況。挫折原則受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56條管轄,該條規定,如果由於當事人無法控制的事件導致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則合同無效。
不可抗力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不可抗力原則經常與合同無效原則或履行不可能原則相混淆。如果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則該合同被認為無效。一項行為的履行可能並非字面上不可能,但從當事人所考慮的目標和目的來看,它可能是不可行的和無用的。
合同的不可能或無效屬於合同法第56條的範圍,而不可抗力是合同條款中的一種形式,用於在超出當事人控制的情況下保護當事人。此外,如果合同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談到在不可抗力情況下不履行的豁免,則尋求提出抗辯的當事方可以依賴合同法第56條的理由是,不可抗力的目的是使履行合同的一方免受其控制範圍以外的某些事件的後果,而這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結論
總之,不可抗力和合同無效無疑是印度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原則,它們為因超出相關當事人控制的事件而導致的合同義務不履行提供了抗辯理由。然而,援引這些抗辯的具體規定和條件可能會因合同條款和每種情況的具體情況而異。
常見問題
Q1. 不可抗力的主要要素是什麼?
答:以下是不可抗力的主要基本要素:
不可預見性 - 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不可預見的,並且不受人類控制。
履行不可能 - 該事件必須是那種使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的事件。
不可抗拒和壓倒性的性質 - 該事件的性質必須是無法透過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預防或控制的。
外部原因 - 該事件必須是自然發生的,或由某些外部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任何一方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
合同協議 -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當事方之間必須存在合同協議,並且該協議承認不可抗力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抗辯理由。
Q2. 不可抗力是法律嗎?
答: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人類控制範圍的特殊事件或情況,它並非一項獨立的法律,但它是一個被納入合同法的原則,因此受合同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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