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含義和意義
每個家庭都有一些與婚姻、離婚、子女撫養權、財產、商業等相關的糾紛和問題,因此,為了根據其習俗和傳統規範和解決這些問題,並管理其所有此類事務,家庭法應運而生。即使家庭的法律定義不包括未婚人士,但未婚夫婦及其子女(如果有)也經常被納入家庭法中。在某些情況下,通常不參與父母與子女關係的一方也可能參與其中。收養以及除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希望對子女的監護權或監護權擁有某些權利的情況就是這種情況。自核心家庭制度引入以來,婚姻訴訟案件一直在增加,這對當事方、他們的子女和整個家庭都產生了非常負面的影響。
良知、公平和正義是家庭法的重要來源,許多改革法律和司法判決也基於此。現代、基本和重要的法律來源是州和聯邦立法機構透過的法案。家庭法的目標是為所有義務建立問責制,包括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的義務以及社群、州和家庭之間相互承擔的義務。
家庭法的主要領域
家庭法的一些重要領域包括:
婚姻
婚姻是指男女之間建立的一種社會和法律關係,承諾共同生活一生,並承擔彼此的責任。透過這種制度,配偶建立了親屬關係。親屬關係是指那些透過血緣、婚姻或收養而有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的社會組織。由於雙方配偶都有權享有彼此的陪伴和夫妻權利——兩個人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相互權利和利益。此外,婚姻是一種社會關係和責任。這些權利和利益包括感情、陪伴、同居、共同財產權和性關係。如果一方配偶無正當理由(即沒有使用公正、公平、合理的判斷)撤回對另一方配偶的社會和情感陪伴,則受損方可以在法院尋求救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指示被告配偶返回與另一方配偶的婚房,這稱為恢復夫妻權利。
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之間的伴侶關係,是絕大多數婚姻的基礎。一些社群也允許一夫多妻制,即多元婚姻,配偶可以是多個丈夫或多個妻子,或多個配偶。
離婚
婚姻被認為是一種社會制度。其維護和保護服務於社會利益。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的婚姻無法維持。因此,離婚的概念應運而生。
離婚定義為婚姻關係的解除。如果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破裂,並且沒有機會糾正,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分居,但他們不能自行決定,而是需要法院的批准。相應的法院發出離婚判決,丈夫和妻子的身份隨之結束。
在印度,信仰不同宗教的人受不同的離婚規則約束。印度教離婚受 1955 年《印度教婚姻法》管轄。瑣羅亞斯德教徒的離婚受 1936 年《瑣羅亞斯德教徒婚姻和離婚法》管轄。基督教離婚受 1869 年《印度離婚法》管轄。穆斯林受其宗教文字的管轄,而不是一套管轄婚姻和離婚的法律。
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解除婚姻關係。然而,穆斯林是例外,但現在他們也需要法院的批准。
收養
收養是指收養他人子女,並將其視為己出,對其進行撫養和照顧的行為。但這必須是合法的或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它是建立收養父母與子女之間合法夥伴關係的過程。此外,作為一種實踐,人們將非親生子女撫養為家庭成員。過去收養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喪葬儀式能夠完成,並確保血統的延續。印度唯一一部規範收養的法律是《印度教收養和兒童福利法》。1956 年的《贍養法》的範圍僅限於印度教徒。對於基督教徒、瑣羅亞斯德教徒和穆斯林,沒有關於收養的法律。屬於這些宗教團體的人必須根據 1890 年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法》被任命為監護人。該法適用於所有宗教團體和種姓。
監護權和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負責照顧和控制未成年人(18 歲以下的人)的人身(就其身體而言)或財產(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財富)的人。這些權利包括監護權和監護人權,用於決定孩子的宗教、教育和其他因素(如財產分配等)的撫養方式。監護人有責任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在關於子女監護權和監護人的決定中,法院的首要考慮是兒童的福祉。1890 年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法》是在英國統治時期透過的。
監護人可以具有法律上的(依法承認的權力)或事實上的(在沒有正式法律認可的情況下行使的權力)地位。依法承認的監護人有三種:自然監護人(出生時)、遺囑監護人(由遺囑指定)和法院指定監護人(根據 1890 年的《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法》由法院指定)。
繼承和繼承權
繼承是獲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在財產所有人去世後,所有屬於死者財產的權利分為兩類:(1)可繼承權利和(2)不可繼承權利。如果財產所有人去世,其財產可能主要在子女之間繼承。它在所有人去世後繼續有效,並轉讓給其法定繼承人;如果與之一起去世,則不可繼承。一般來說,人身權利(與個人相關並附著於財產的權利,例如債務)不可繼承,因為它們隨著個人的死亡而消失,儘管財產權利(附著於財產的權利)可以繼承。
繼承(財產的轉移)有兩種型別:第一種是遺囑繼承,第二種是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財產的所有權根據管轄死者的規則或慣例進行轉移。財產轉移到的個人被稱為死者的繼承人。在遺囑繼承中,法律賦予個人在生前決定其死後如何處置其遺留財產的權力。法律維護死者的意願,並確保其得到執行(強制遵守遺囑)。如果一個人使用這種方法來決定如何分配其財產,則稱其為立下遺囑。這種決定如何處置財產的方法已被各種法律體系所採用。
穆斯林在繼承領域沒有成文法。他們受其宗教文字的管轄。
結論
最終,撰寫法典的繁重任務將落到立法者身上。法律和宗教需要共同進步。在印度這樣的國家,每個宗教團體都有自己處理此類家庭問題的方式;因此,此類規則在個人法律體系中得到涵蓋。這就是為什麼印度儘管存在多樣性,卻仍然團結一致。儘管時代變了,但個人法律卻沒有改變。對於印度法院來說,針對家庭糾紛逐案尋找補救措施是一項巨大的工作。
常見問題
問:什麼是家庭法?
家庭法是管理和規範家庭事務的法律,例如家庭企業、家庭財產、婚姻、收養等。
問。 誰是配偶?
如果某人滿足以下任何條件,則可以被稱為配偶 -
與他人結婚;
與他人保持類似婚姻關係兩年或以上(通常稱為“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配偶”);
與他人保持類似婚姻關係不到兩年,但與該人有親生或收養的孩子。
問。 “離婚”和“婚姻解除”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離婚”帶有負面色彩,實際上,兩個人的婚姻被解除了。美國康涅狄格州的法律在任何地方都不使用“離婚”一詞。由於離婚仍然是最常用的術語,因此我們將它與婚姻解除互換使用。
問。 “聯合監護”是什麼意思?
這意味著父母雙方在為子女做出決定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尤其是在教育、宗教信仰和重大健康問題方面。
問。 家庭法的主要型別有哪些?
以下是家庭法的主要型別 -
財產法;
婚姻與離婚法;以及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