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罪行:定義和含義


在每個民主國家,選擇特定個人而不是其他候選人來履行指定義務,被認為是個人的一種自然權利。根據印度憲法第 XV 部分第 324 條,印度選舉委員會被賦予監督、指導和管理選舉的權力。

個人和組織已經向印度選舉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教育全國選民,瞭解候選人或其代表在為議會兩院和各邦/中央直轄區立法機關舉行的選舉期間使用的各種舞弊行為,並告知他們可用的申訴解決機制以及法律對這種罪行和舞弊行為規定的懲罰措施。

1951 年《人民代表法》和《印度刑法典》都提到了與選舉相關的罪行。為了方便參考和理解與選舉相關的眾多刑事規則,本手冊重點介紹了這些法律。這些法律措施也表明,這些罪行將得到相應的處罰。

選舉罪行的含義是什麼?

選舉罪行通常是指與選舉有關的任何非法或禁止的行為或舉止。它可能是任何具有攻擊性的行為,例如選民欺詐、競選資金違規、賄賂、買票、恐嚇或脅迫選民,或干預選舉程序。選舉相關罪行於 1920 年被加入,並在《印度刑法典》第九章 A 節第 171A 節至第 171I 節中進行了規定。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七節也包含了選舉罪行的條款。

在英迪拉·尼赫魯·甘地訴什裡·拉傑·納萊因及他人案(1975 年 AIR 1590,1975 年 SCC(2)159)中,法院裁定,在提到多項選舉罪行時,“候選人”一詞意味著違法者在犯罪發生時必須是候選人。為了糾正這些罪行,需要時間。1951 年法律在提到各種罪行時使用了“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一詞,而《印度刑法典》在涉及任何罪行的犯罪時沒有使用“候選人”一詞。1951 年法律的選舉罪行與《印度刑法典》第 171-A 至 171-I 節規定的罪行之間的這種區別非常重要。

選舉罪行的分類

以下是各種選舉罪行 -

腐敗行為

所有公共當局,無論是否屬於政府,都可能存在腐敗行為,其中包括 -

賄賂

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23(1) 條和《刑法典》第 171B-171E 條,賄賂被稱為“腐敗行為”。賄賂被視為一種干擾選舉程序的誘惑。給予滿足和接受滿足的個人都被視為犯了賄賂罪。如果涉及以給予某人滿足作為交換,以鼓勵他們行使投票權,則構成腐敗行為,可處以一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

選舉中的不正當影響

《人民代表法》第 123(2) 條和《刑法典》第 171C-171F 條討論了選舉期間的不正當影響。任何直接或間接妨礙或企圖妨礙任何選舉權自由行使的人,都犯有不正當影響罪,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將處以一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

投票站劫持

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23(8) 條,候選人、其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劫持投票站也屬於腐敗行為。“投票站劫持”是指某人接管投票站或地點,要求選舉官員交出選票或投票機,或者只允許其支持者行使投票權,同時阻撓或脅迫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它還指接管計票地點。《人民代表法》第 135A 節規定,對非政府僱員的此類罪行,處以 1 至 3 年監禁和罰款;對所有其他人員,處以 3 至 5 年監禁和罰款。

在各階級之間煽動敵意

任何人在選舉中煽動或企圖煽動印度公民不同階級之間產生敵意或仇恨,可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不超過一萬盧比的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 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5 條規定。《印度刑法典》第 505(2) 條規定了處罰。

在蘇巴什·德賽訴沙拉德·J·拉奧案(1994 年 AIR 2277,JT 1994 (3) 39)中,法院裁定,當憲法制定者保證每個公民都有權自由信奉、實踐和傳播其宗教時,該權利不包括在實踐不同宗教的兩組人之間製造仇恨。

釋出虛假宣告

根據 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3(4) 條,候選人、其選舉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經其同意,釋出關於任何候選人個人品格或行為,或關於其候選資格或退選的任何事實宣告,該宣告為虛假,並且他們要麼相信該宣告為虛假,要麼不相信該宣告為真實,並且該宣告合理地可能損害該候選人當選的機會,構成重大選舉罪行。

根據《刑法典》第 171G 條,任何人在意圖影響選舉結果的情況下,做出或發表關於任何候選人的人格或行為的宣告,該宣告看似是事實宣告但卻是虛假的,均構成犯罪,並處以罰款。

關於選舉費用

根據 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3(6) 條,違反第 77 條規定發生的或授權的支出構成腐敗行為。每個人民院或州立法議會的候選人必須從其提名之日起到選舉結束,分別準確地記錄其本人或其選舉代理人發生的或授權的每項支出。

根據《刑法典》第 171I 條,任何根據現行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法規有義務對任何選舉期間或與選舉有關的支出進行記賬,但未能這樣做的人,將處以不超過五百盧比的罰款。

免費運送選民

根據 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3(5) 條,任何非法僱用或獲得車輛以免費運送任何選民(除候選人本人、其家人成員或其代理人外)往返任何投票站的人,均構成違法行為,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33 條,將處以罰款和三個月的監禁。

 其他選舉罪行:選舉冒名頂替

根據《刑法典》第 171D-171F 條,任何請求選票、以他人名義投票(無論該人是否活著)、或請求在之前已經投票的同一選舉中投票的人,將處以一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它包括 -

剝奪某人的投票權

根據 1989 年《防止對達利特和阿迪瓦西實施暴行法》第 3(1)(vii) 條,脅迫或威脅 SC/ST 群體的成員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或以法律不允許的方式投票,均屬違法。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35B 條,未能給予其合格工人帶薪假期的僱主,可能被處以高達 500 盧比的罰款。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3(3) 條規定,候選人、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經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同意,使用國家象徵(如國旗或國徽),或呼籲宗教象徵,以該人的種族、種姓、社群或語言為由,投票給或不投票給任何人,均屬禁止行為。

移除選票

如果有人移除電子投票機或選票,或者主席官有理由認為有人這麼做了,他可以要求搜查該人或下令逮捕該人。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35 條,肇事者將處以一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罰。

毀壞選票

任何故意篡改或移除選票、電子投票機或其上的官方標記,或將選票以外的物品放入投票箱,或在電子投票機的符號、名稱或投票按鈕上貼上紙張、膠帶或其他材料以用於選舉的人,都違反了法律。根據《人民代表法》第 136 條,任何執行選舉職責的官員或職員犯此罪,將面臨 2 年監禁、罰款或兩者並處,其他人則面臨 6 個月監禁或罰款。

傷害值班公務員

根據印度刑法典第 332 條,任何故意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攻擊以阻止公務員履行職責的人,將面臨 2 至 10 年監禁和罰款。

小冊子和海報

根據 1951 年《人民代表法》第 127A 條,任何印刷或出版任何選舉小冊子、海報、傳單或標語,其正面未印有印刷者和出版者的姓名和地址,即構成違法行為,並可能面臨最高兩年監禁或最高 2000 盧比罰款,或兩者並處。

結論

很明顯,民主行政體系的基礎是自由和公平的選舉。過去也制定了許多法律,例如 1951 年的《人民代表法》和 1991 年的《選舉委員會法》,以確保自由和公平的選舉。大多數修正案都減少了腐敗行為的範圍。主要立法規定了規範選舉舞弊和其他非法活動的準則。1976 年塔爾昆德委員會提出建議,以阻止政黨和部長濫用職權。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選舉法?

Ans. 選舉法是公共法的一個分支,它規範選舉過程、競選活動、投票權、投票資格、選舉管理組織以及將領土劃分為選舉區的過程。

Q2. 什麼是不公平的選舉行為?

Ans. 不公平的選舉行為包括各種選舉舞弊、選民壓制或恐嚇、不平衡的競選資金規則以及不平衡的媒體獲取權。

Q3. 自由和公平選舉的例子是什麼?

Ans. 為了進行自由和公平的選舉,必須有政治平等和公正的程式。在自由和公平的選舉中,所有選民都有公平的機會投票給他們選擇的候選人。

Q4. 印度使用哪種投票制度?

Ans. 在中央層面,印度人民院(議會下議院)議員,以及在州層面,立法議會(Vidhan Sabha)議員,都是透過普選產生的,所有印度符合條件的成年公民都投票支援他們各自選區中的候選人(從候選人名單中選擇)。

更新時間: 202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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