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意願下的行為並非本人行為:定義及含義


在刑法中,“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actus”經常被用作辯護理由。這條格言背後的思想是,如果有人被迫做出他們通常不會做或無意去做的事情,但仍然被迫去做,則該行為不能被認為是他們自己的行為,因為它不是自願或自由的。

“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actus”是什麼意思?

拉丁法諺“Actus me invite factus non est meus actus” 的意思是:“任何人在違背其意志的情況下所做的行為,都不是其行為”。

舉例說明

B 威脅說如果A 不攻擊 C,就射殺 A。在這種情況下,如果 A 攻擊 C,則可以聲稱 A 的行為並非自願,而是受到脅迫,因此並非 A 本人的行為。

根據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的Actuse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ns

在1860年印度刑法典中,“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格言以兩種主要方式被納入:

  • 透過在犯罪的法律定義中明確包含必要的心理狀態(mens rea)。

  • 透過刑法典第5章列出的“一般例外”,其中一些例外,例如事實錯誤、意外、嬰兒期和精神錯亂,對mens rea的存在提出了質疑。

案例

菲律賓人民訴胡安·薩爾瓦蒂拉

事實:五名被告中只有三名因合謀於1988年晚上闖入久保田日吉郎和伊麗莎白·哈蒙德家中,盜竊800,000,並犯下雙重殺人罪以及企圖殺人罪而被繩之以法。進入屋內後,被告與久保田日吉郎的傭人阿瓊娜·海澤爾發生了性關係,造成了導致他們死亡的致命傷,並試圖刺傷另一名傭人朱吉隆·瑪麗蓮。特里尼達被無罪釋放,但康斯坦蒂諾和薩爾瓦蒂拉被判有罪,因為其他兩名被告設法逃脫了。因此,已故久保田日吉郎的司機被告埃裡克·康斯坦蒂諾以其行為源於其被指控的同夥強迫他犯罪而產生的不可控制的恐懼為由提出上訴。

裁決:高等法院維持了初審法院的判決。被告陳述其同夥對其施加脅迫的指控,其作為證據的價值遠未達到標準。法院裁定,為了使脅迫能夠合法使用,它必須基於對自身生命或肢體的真實、迫在眉睫或現實的恐懼,而不能是假設的、非理性的或想象的。

根據拉丁法諺“actus me invito factus non est meus actus”,意為“違揹我的意願所做的行為,不是我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缺乏自由。被告必須受到如此極端的脅迫,以至於他沒有任何機會逃跑或強迫自己採取任何自衛行動。

受害者以證人身份所述的被告的行為明確表明,他與其他同謀一起實施了他們的非法計劃。他悲劇發生後迅速逃往索索貢並在那裡滯留數月,進一步證明了他的罪行。

結論

拉丁諺語“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一直是刑法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這條格言體現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則。這條格言不僅包含在刑事法規中,而且在本篇案例中也有所體現。如果這條格言從未被創造出來,刑事司法系統將無法運作。

常見問題

問:actus me invito est meus actus 是什麼意思?

答:違揹他人意願或選擇而採取的行動,並非該人的行動。在刑法中,這通常被用作辯護理由。

問: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在印度的起源是什麼?

答:1860年印度刑法典透過兩種主要方式納入了格言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透過明確地將必要的心理狀態 (mens rea) 包括在對犯罪的描述中。

更新於: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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