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Actus reus):定義和含義


為了構成構成要件,必須實施某種行為。各個普通法國家對“行為”的定義有所不同,但通常來說,“行為”被定義為“身體的動作,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的”。曾經,加利福尼亞州的一部將吸毒成癮定為非法行為的法律被認為違憲,因為僅僅是吸毒成癮這一事實本身並不構成行為,因此不算犯罪。

什麼是構成要件(Actus Reus)?

根據構成要件的定義,它指的是被告任何導致第三方或其財產受損的行為或不作為。要構成犯罪,必須自願地移動身體。

  • 構成要件指的是在刑事攻擊中使用的任何外在動作,包括殺人以及破壞財產。

  • 根據**印度刑法典第32條**的定義,構成要件也可能與犯罪者未能採取其在知識範圍內依職責或法律規定應採取的行為有關。“行為”一詞既指單一行為也指一系列行為,而“不作為”一詞既指單一遺漏也指一系列遺漏。

舉例說明

刑事過失殺人罪是針對酒後駕車導致他人死亡的常見指控。

企圖透過射擊殺死B,但完全沒有擊中。之後,由於A意外地碾壓了他,B死亡。在這種情況下,A對其謀殺不負責任。

構成要件的型別

存在三種類型的法諺,即構成要件:

  • **作為犯罪(Action Crimes)** − 在作為犯罪中,不當行為僅僅是一種行為,其結果無關緊要。例如,有人在宣誓作證時發表新聞稿,但不相信其內容的準確性,他們就犯了偽證罪。該宣告是否影響審判比是否犯下偽證罪更不重要。

  • **結果犯罪(Result Crimes)** − 結果犯罪有很多例子,包括過失殺人、謀殺、傷害等。許多學者認為,在這種型別的犯罪中,並非行為本身構成犯罪,而是犯罪的結果。

  • **行為犯罪(Conduct Crimes)** − 有時,將犯罪分為“行為犯罪”和“結果犯罪”似乎令人困惑且毫無意義。這種分類的使用有時可以引起人們對罪行之間重要差異的注意,但確定罪行的基本構成要素始終至關重要。

重要案例法

在**格蘭維爾·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第二版《刑法總論》(Criminal Law General Part)第18頁寫道:“構成要件包括,此處建議的術語中,不僅包括檢方必須證明的整個客觀情況,還包括任何辯護或抗辯理由的缺失。” 無論這種解釋或抗辯是載於創造該罪行的法律中,還是由法院根據一般規則(儘管不包括基於缺乏犯罪故意而提出的抗辯理由)強制執行。

**希爾訴巴克斯特案(Hill vs Baxter):** 根據上訴法院的判決,如果D在駕駛車輛時受到一群殺人蜂的攻擊,而這些蜂導致D失去對車輛的控制並撞到過馬路的斑馬線上,則D不承擔責任,因為D的行為並非自願。

**阿肖克·庫馬爾·迪克西特訴北方邦及他人案(Ashok Kumar Dixit v. State of U.P. and Anr.):**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宣稱,“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是這方面已被接受的法諺。” 在犯罪的定義中,犯罪故意指的是“精神”成分,而構成要件指的是其他成分。有人注意到“actus reus”一詞很荒謬。只有人才可能犯罪;行為本身不會。然而,這個詞經常被使用,並且作為一種區分特定犯罪的非精神成分和精神成分的有用方法,儘管存在這種批評。

結論

法律不懲罰非自願實施行為或不作為的人。任何違反道德義務的行為都不能使人承擔責任。在普通法中,除非罪行被證明,否則任何人均被推定為無罪。在因其被指控的罪行懲罰某人之前,瞭解他們為何這樣做至關重要。

常見問題

問:什麼是構成要件(Actus Reus)?

**答:**構成要件是構成犯罪的物質要素的行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術語。構成要件僅指自願的積極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導致違反法律的禁止行為。

問:構成要件的因素是什麼?

**答:**犯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被告採取自願的、身體上的行動。檢方必須證明被告進行了故意、有意的動作。

問:構成要件是否應受懲罰?

**答:**任何人出於傷害他人或社會的目的而實施的任何身體行為都稱為構成要件,而犯罪的心理意圖則稱為犯罪故意。該罪行受法律禁止,如果已發生,法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問:構成要件的例子是什麼?

**答:**構成要件是指一個人在吸毒或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該罪行的物質要素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的行為。構成要件是指未經他人同意進入他人財產的行為。

更新於: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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