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可訴:含義和定義
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這個法律術語適用。有些侵權行為本身就是可訴的,不需要證明損害,但一般來說,侵權行為需要證明損害或價值證據。僅僅發生這樣的侵權行為就構成可訴行為。想想誹謗行為,如誹謗或中傷。

什麼是本身可訴?
短語“本身可訴”最早用於澳大利亞法律。“可訴”字面意思是“行為/行動”,“本身”(拉丁語,意為“自身”)指的是不需要損害證據就能自行受到懲罰的事情。

舉例說明
本身可訴的兩個最突出的例子是侵佔和誹謗。
阿曼正要坐下時,B拉走了椅子,導致阿曼摔倒。無論阿曼是否受傷,襲擊罪已構成,阿曼將根據《印度刑法典》第352條受到處罰。
A 不知道 B 在裡面,把 B 鎖在了倉庫裡。由於該行為本身就是可訴的,A 將對非法監禁負責。
重要的案例法
有各種重要的案例法討論“本身可訴”,但我們將討論下面給出的兩個最重要的案例法:
在 Ashby訴White案中,被告官員阻止原告投票,即使原告完全有資格投票。儘管如此,投訴人計劃投票給最終贏得選舉的候選人。在本案中,法院引用了“本身可訴”的判決,並認定被告官員應對剝奪原告行使投票權的機會負責。
在 Srikant Roy 訴 Satcori Shaha 案中使用了這條格言,原告被認為應對在法律程式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詞負責。
結論
這條格言適用於襲擊、毆打、非法監禁、誹謗(書面誹謗)、侵佔等情況,其中行為本身就構成證據,不需要其他證據就能追究違法者的責任。即使原告因違法行為遭受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也是無關緊要的。
常見問題
問:本身可訴是什麼意思?
答:這意味著一個人不必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失或損害就可以將案件提交法院。
問:可訴和本身可訴有什麼區別?
答:本身可訴是一個起源於澳大利亞法律的法律術語。“可訴”的意思是“行為/行動”,“本身”(拉丁語)的意思是“自身”,因此,該短語字面意思是自身可罰的行為或行動,不需要任何損害證據。
問:本身的例子是什麼意思?
答:“本身”的意思是“自身”或“內在地”,它通常用於避免概括,例如“我本身並不討厭披薩”,這意味著我只是不想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