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強制履行


例如,當貨物真正獨特或不可替代時,法院可能會下令強制履行合同。但是,為了做到這一點,合同也必須合法,這實質上意味著它不能是買賣或從事非法活動的合同。要簽訂合同,雙方都必須具有法定年齡和行為能力。這意味著他們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並且沒有任何障礙或殘疾。

強制履行是什麼意思?

強制履行或衡平法上的救濟是法律中的一種補救權利,當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協議的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獲得該權利。換句話說,合同的強制履行是指受損方(因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或傷害)獲得法院命令,以履行合同,而不是獲得金錢賠償的權利。受損方特別是在金錢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會向法院請求強制履行。

在印度,有一部專門處理此類問題的法律,即“1963 年的強制履行法”。它管理著合同的強制履行。該法討論了兩種型別的強制履行:

  • 強制令,以及

  • 酌情決定權

《強制履行法》第 39 條規定:

“為防止違反義務,如有必要強制執行法院能夠執行的某些行為,法院可自行決定發出禁令,以防止所申訴的違反行為,並強制執行必要的行為。”

換句話說,強制令是法院在合同條款無法用損害賠償來替代的情況下發出的命令。例如,買賣某些特定貨物或財產(例如一件繪畫或一塊特定土地)的合同,可以下令強制履行。

其次,酌情強制履行是取決於法院酌情決定的命令。如果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並且損害賠償金不足以彌補違約,則可以下令進行此類強制履行。在 Ranganatha Gounder訴Sahadeva Gounder 及他人案中,馬德拉斯高等法院認為,判決強制履行的管轄權是酌情決定的,法院並不僅僅因為這樣做是合法的就必須給予這種救濟。

履行的時機和地點

合同履行的時機和地點由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法》第 46 至 50 條載有關於履行時間和地點的規定。這些規定列在下面:

根據受諾人的請求履行承諾

合同也可能規定承諾應履行的日期,但承諾人未同意在未經受諾人請求或要求的情況下履行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受諾人必須在適當的地點和正常的營業時間內請求履行。

在未指定地點或未經受諾人請求的情況下履行承諾

在未經受諾人申請或要求,且未指明地點的情況下,承諾人有義務申請或要求受諾人指定一個合理的履行地點。

特定合同分析

法律將繼續規定並推定地認為,可以拒絕涉及動產的合同下的履行以追回損害賠償。除其他事項外,如果可運輸財產不是普通的商業物品,對原告具有特殊價值或意義,或由難以找到的商品組成,則它將是此規則的例外。合同是為充分的代價而履行或不履行特定行為的協議。這一合同義務必須由負責的當事方履行。如果他不履行,對方將能夠起訴合同履行。“強制履行”一詞指的是這一點。

當損害賠償不足以作為補救措施或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房地產買賣)時,可以獲得強制履行令。與所有衡平法上的補救措施一樣,此類命令的可用性取決於它們是否適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現行法律,法官會在他們認為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的情況下判決強制履行。法院可以給予的一種不尋常的補救措施是強制履行。

此外,履行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合同所設定的期望是民事權利的關鍵組成部分之一。合同不僅僅是一次性交易。它經常充當許多合同中的一個環節。單一的失敗可能會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必須遵守協議。只有當受損方獲得賠償或明確執行合同義務時,合同才能由合同法強制執行。

履行合同是終止合同最自然的方法。履行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僅僅是嘗試(也稱為要約)。當一方當事人按照協議條款提出履行其承諾,而另一方當事人拒絕時,合同即解除。無條件的要約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向受諾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並且必須是全部義務,才能被視為合法。

只有受諾人有權要求履行。如果他死亡,他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合同必須由承諾人履行。在其他情況下,他的代理人可以執行,在他去世的情況下,他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執行。

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作出聯合承諾,除非合同明確規定,否則他們都必須聯合履行。當其中一個聯合承諾人去世時,其餘聯合承諾人也必須履行其義務。

結論

根據《強制履行法》的規定,合同的強制履行是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或損害)針對另一方當事人(有罪)的補救權利。但是,尋求這種補救的原告基本上需要說服法院,正常的補救措施(通常是金錢賠償)是不充分的。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涉及不動產轉讓合同的情況下,損害賠償將不足;因此,需要適用強制履行條款。

常見問題

Q1。合同法中合同履行是什麼意思?

答:除非本法或其他法律放棄或免除履行,否則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或提議履行各自的承諾,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其各自的義務。

Q2。在印度,合同的特定執行是什麼?

答:公平的補救措施是金錢損害賠償以及強制履行。由於假定在涉及不動產轉讓合同的情況下,只有損害賠償是不夠的,因此尋求這種補救的原告必須首先說服法院,損害賠償的標準補救措施是不夠的。

更新於: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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