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定義和含義


為所有人提供正義是印度法律體系的目標之一。公益訴訟是社會實現這一目標的機制。印度憲法序言強調社會、經濟和政治公平。司法積極性激發了公眾的興趣,以實現其正義目標。任何具有公共精神的個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代表更廣大公眾的利益出庭。在這種情況下,提起訴訟的當事方實際上可能並非受害者或受損方。換句話說,不應涉及任何個人利益,否則訴訟將被取消資格。

公益訴訟的含義是什麼?

公益訴訟由兩個詞構成,即“公共利益”和“法律”。

公益訴訟是指有利於全體民眾的行動。它表示為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必要活動。然而,公共利益的需求可能會因個案而異。

根據《斯特勞德司法詞典》第四卷(第四版),“公共利益”被定義為“社群中的一類人具有經濟利益,或某些影響其法律權利或義務的利益;並非指那些令人好奇、熱愛資訊或娛樂的興趣”。

術語“法律”是指由社會或政府實體制定和執行的規章制度體系,以規範行為。

因此,從語境上看,“公益訴訟”是在法庭上提起的法律訴訟,以維護一般或公共利益,其中公眾或社群中的一類人具有經濟利益或其他影響其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利益。它是由個人或團體提起的,他們除了維護公眾或普遍利益外,沒有任何個人利益。

公益訴訟的特點

公益訴訟具有獨特的特點,這些特點包括:

  • 法院和當事人有意設定公益訴訟的範圍,而不是受特定先前事件的限制。

  • 當事人結構廣泛且非結構化,而不是侷限於特定的對手。

  • 事實調查更像是立法機關對當代問題的研究,而不是對過去發生的事件的簡單調查。

  • 救濟通常是前瞻性的、靈活的和補救性的,對許多人產生廣泛的影響,而不是僅限於向訴訟當事方提供對過去不公正行為的賠償。

  • 救濟通常由當事方協商達成,而不是由法院下令。

印度公益訴訟的起源

公益訴訟認為,印度所有社會群體都應該能夠獲得正義。它不是典型的成文法,而是憲法結構的一部分。獨立後,憲法以建立“主權、社會主義、世俗、民主和共和國”為目標。基本權利和國家政策指導原則是在社會變革中使用的主要工具。根據印度憲法第32條,如果某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則有權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公正的法院可以判斷法律和總統令的合法性,並且有權釋出適用於全國所有人的命令。這些條款為公益訴訟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

新的憲法解釋的引入、司法審查的建立、緊急狀態及其後果的宣佈以及最高法院在緊急狀態期間參與捍衛基本權利,都有助於公益訴訟的產生。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兩位法官P.N. 巴格瓦蒂法官和克里希納·艾耶爾法官為提供更快獲得司法服務而採取的措施,也極大地促進了這場變革。巴格瓦蒂法官在1971年關於法律援助的報告中指出,可以在保持其核心組成部分的同時,對現有的對抗性制度進行修改。為了公平地執行正義,至關重要的是儘可能地使窮人和富人處於平等地位。

在一份1973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中,兩位法官——P.N. 巴格瓦蒂法官和V.R. 克里希納·艾耶爾法官——討論了法律與貧困之間的關係,以及積極和廣泛的法律援助系統幫助窮人的必要性。該研究還參考了社會行動訴訟,這是法律援助運動的一個戰術分支,旨在使無法訴諸法院的人能夠獲得正義,併為法律服務提供了擬議法案。

此後,由於準備法律訴狀的技術挑戰,印度司法部門啟動了公益訴訟,以使社會中貧困、弱勢、脆弱、受歧視和邊緣化的群體能夠獲得正義。

公益訴訟的優勢

以下是一個優勢:

  • 它使以前沉默和隱形的個人能夠參與國家權力和決策論壇。

  • 它保證弱勢群體能夠獲得正義。

  • 公益訴訟還為法院提供了一個機會,可以解決許多人的重大問題,例如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

公益訴訟的劣勢

以下是劣勢:

  • 聲稱以公共利益為由提起訴訟的當事方濫用公益訴訟工具的可能性始終存在。

  • 公益訴訟的普及導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加劇了已有的積壓案件,並要求法院花費大量時間處理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更好地處理的問題。

  • 法院的命令難以執行。

結論

在印度公益訴訟產生之前,我國貧困和無知的公民無法獲得法院的幫助。高昂的訴訟費用和漫長的訴訟程式加劇了普通人獲得正義的困難。此外,過去當窮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任何第三方都無法代表他們提起訴訟。但是,隨著公益訴訟的引入,法院現在也向弱勢群體開放。即使這些個人沒有抗議其權利的侵犯,第三方也可以承擔這些人的擔憂,並在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常見問題

Q1. 印度法律中的公共利益是什麼?

A1. 印度法律中的公共利益以公益訴訟的形式發展起來。公益訴訟已發展成為維護行政和立法部門法律義務的有力工具。

Q2. 公益訴訟的主要階段是什麼?

A2. 公益訴訟的三個階段是:

  • 提起公益訴訟的個人或群體;

  • 案件的主題或焦點;

  • 尋求救濟的對方以及司法部門對公益訴訟的回應。

Q3. 印度第一例公益訴訟是什麼?

A3. 儘管克里希納·艾耶爾法官在孟買卡姆加爾薩巴訴阿卜杜勒拜·法伊祖拉拜及其他案(1976年)中提到了它,該案涉及等待審判的囚犯的困境,但胡塞納拉·卡圖恩訴比哈爾邦案(1979年)是第一例公共利益訴訟(PIL)。

Q4. 可以對哪些當事方提起公益訴訟?

A4. 可以對中央政府、州政府、市政機關,甚至對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私營企業提起公益訴訟。此外,在涉及國家機關後,私人也可以作為“被告”被列入公益訴訟。同樣,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個人,只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對公眾造成滋擾或影響或損害社會的利益,都可以對其提起訴訟。

更新於:2023年4月3日

瀏覽量:368

開啟您的職業生涯

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學習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