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準司法行為


儘管存在惡意行為的可能性,但法官在其履行司法職責的過程中使用的任何行為或言論均不承擔責任。法官應能夠獨立履行其職責,不受任何後果的恐懼。                                

司法人員根據 1850 年的司法人員保護法受到保護,免受其在履行司法職責期間採取或被指示採取的任何行為的追究。即使他超越了自己的許可權,只要他在當時真誠地相信自己有權執行或下達相關行為,他都受到保護。

1850 年司法人員保護法

根據 1850 年司法人員保護法**第 1 條**−

任何法官、治安官、治安法官、稅務員或其他以司法身份行事的人,均不應因其在履行司法職責過程中所做或下令做出的任何行為而被任何民事法院起訴,無論其是否在其許可權範圍內

司法行為的含義

司法行為是指主管當局在考慮相關情況和事實後,為目的施加責任或影響他人權利而採取的行動。特定主管當局在考慮相關事實和情況時採取的行動稱為司法行為。法律要求法官在遵守完整訴訟程式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司法行為是由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在其履行公務期間進行的。如果法官遭到暴行,他可以提出此抗辯。根據法律,法官對其在履行職責期間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所說的話不承擔責任。

採取辯護的必要條件

在允許此類辯護之前,法院必須確保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 該行為必須是在履行司法職責的過程中採取的;

  • 法官必須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行事,或者至少相信他有權行事。

司法行為中的豁免規則適用於普通民事法院的法官以及根據軍事法律和慣例設立的海軍和軍事軍事法庭和調查法庭的成員。它也部分適用於被任命擔任與仲裁員職位相當的職位的人員,包括仲裁員本身。

準司法行為的含義

拉丁詞“quasi”的意思是“相似但並不完全相同”。準司法行為並非真正的法庭訴訟程式。它們可能看起來具有一些法律權利和義務,但仍然不被視為法院。一些組織和個人,如學院、社團和機構,行使準司法權力,因此免於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人權委員會等委員會和所得稅法庭等法庭的職責。通常,他們不遵守任何法院確立的程式。這些行為是由並非任何法院的法官或根據某些法律不具有任何司法權的人員執行的。

這些準司法機構遵守自然正義原則。為了有效運作,他們可以根據適用於他們的法律和傳統規則制定某些適當的規則。

司法行為和準司法行為的區別

司法行為是指法院作出的法律裁決。這些決定由法官或法官小組作出,並基於將現行法律應用於具體案件。司法行為通常具有最終性和約束力,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行為也可在高階法院提起上訴。

另一方面,準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構或委員會作出的法律裁決。這些決定由機構指定的個人或小組作出,並基於將法律和法規應用於具體案件。準司法行為通常可在行政機構內部或高階法院提起上訴。

結論

司法和準司法行為是侵權法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因為它們提供瞭解決爭議並補償他人造成的損害的機制。這些行為確保法律原則得到一致和公平的適用,從而促進法律發展並保護個人和整個社會的權利。

豁免的辯護是無法消除的,因為許多案件需要上述當局說出或做某些事情才能在法庭上達成公正的裁決。需要這些豁免權,以避免在履行職責時造成傷害。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司法行為?

答:司法行為是指法院為解決涉及侵權索賠的法律糾紛而做出的決定。

Q2. 什麼是準司法行為?

答:準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構或其他非司法機構做出的決定,這些機構被授予裁決某些型別爭議(如工傷賠償索賠)的權力。

Q3. 司法行為和準司法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答:司法行為和準司法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做出決定的實體。司法行為由法院做出,而準司法行為由行政機構或其他被授予裁決某些型別爭議的權力的非司法機構做出。

Q4. 準司法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嗎?

答:是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準司法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根據做出決定的機構或實體的不同,準司法決定的上訴程式可能會有所不同。

更新時間: 202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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