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司法制度歷史
印度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司法制度之一。事實上,沒有其他司法制度擁有更古老或更崇高的血統。孔雀王朝的孔雀王考底裡亞闡述的原則和制度與《羅摩衍那》時代已建立的古代傳統非常相似。阿約提亞國王羅摩被迫放逐他深愛的妻子/王后,因為他對她的貞操毫無懷疑,僅僅是因為他的臣民因她曾在綁架者家中待了一年而受到社會譴責。國王重視人民的意願,儘管這讓他心碎,也讓他家破人亡。當時的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每個人都應該一絲不苟地遵守。違反這些法律會有制裁。
然而,在古代印度實行的司法制度由於不同的外來入侵而逐漸瓦解。到中世紀印度時期,莫臥兒王朝統治,司法制度大相徑庭。第三,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到來之後,印度不同地區存在的法律和法院並沒有多少系統性,也沒有任何一致性,因為它們主要取決於統治者的想法和喜好,而統治者有他們自己對正義的觀念,這些觀念彼此之間大相徑庭。
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在公元1600年以前流行的各種司法制度與現在的司法制度之間建立任何直接聯絡。隨著17世紀英國在印度統治的加強,這些本土法律制度逐漸被遺忘。正因為這個原因,在英國統治引入之前在印度盛行的本土法律制度通常被排除在印度法律史或印度司法制度的研究範圍之外。
第一階段
從年代學的角度來看,印度司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屬印度時期,當時司法制度處於初級階段。英國殖民者在當時重要的貿易中心蘇拉特建立了他們的第一個據點。隨後,在孟買和馬德拉斯也建立了類似的據點。英國公司被委託負責管理這三個位於印度的小型殖民地。為了管理這些殖民地,他們改進了一個基本的司法制度,從而解決了他們自己內部的糾紛。
這個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法律和司法行政的責任被委託給屬於貿易界的非法律和非專業英國人,他們對法律及其程式知之甚少。事實上,他們被期望在履行司法職能時遵守英國法律的規定,但在實踐中,他們根據他們的常識和他們對正義的觀念來判決案件。省會城市的司法完全依賴於行政部門,並服從於行政部門,行政部門是英國在印度佔領地區的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階段
印度司法制度歷史的第二階段始於根據英國議會頒佈的1773年《規制法》在威廉堡(加爾各答)設立最高法院,這被認為是印度法律機構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這是一個由精通法律和法律實踐的專業英國法官組成的英國普通法法院。還有一個英國律師協會協助法院執行司法。這個法院以英國威斯敏斯特法院為模式。最高法院完全獨立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它甚至對行政機關行使一些控制權,引入了對印度行政行為的司法控制的概念。
最終結果是行政部門的權力被大大削弱,這最終導致了最高法院和最高委員會之間的敵對和頻繁衝突。直到1781年的《和解法》之後,這兩個公司在印度政府的主要機構之間的分歧才透過使委員會不受最高法院管轄而得到解決。
第三階段
印度司法制度或英屬印度法律史的第三階段始於公司本身透過在莫夫西爾地區引入“阿達拉特製度”來承擔孟加拉的司法行政。在最初階段,阿達拉特由沒有法律培訓的公司英國行政公務員管理。他們作為公司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員,將司法工作視為他們次要且不太重要的職能之一。然而,在民事案件中,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分離,而刑事司法仍然由被稱為稅務員的行政官員執行。
第四階段
印度法律史的下一個階段標誌著省會城市和莫夫西爾地區普遍存在的雙重法院制度的統一,在1861年《高等法院法》下設立了高等法院。透過廢除省會城市最高法院和薩達爾阿達拉特來設立高等法院,是簡化司法制度的一次嘗試。
第五階段
“樞密院”作為印度最高上訴法院的出現,構成了印度司法制度發展中的另一個重要階段。它促進了印度法律以統一模式的適當發展,也激勵法院在履行其作為正義分配者的職能時運用高標準的司法標準。1833年成立第一個法律委員會之後,法律的增長變得更加引人注目,該委員會啟動了編纂印度法律以確保司法行政的統一性和確定性的程序。
第六階段
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設立了印度聯邦法院,作為高等法院和關於涉及解釋印度憲法的案件的“樞密院”之間的中間上訴法院。它並非要“作出除宣告性判決以外的任何判決”,這意味著它可以宣告法律是什麼,但沒有權力確保完全遵守其決定。“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力基本上是紙上談兵,使其成為一個權力非常有限的機構。
獨立後時代
儘管受到限制,“聯邦法院”繼續運作到1950年1月26日,當時獨立印度的憲法生效。與此同時,制憲會議忙於起草法律制度和司法的基本框架。制憲會議的成員將司法視為權利和正義的守護者。他們希望保持司法的獨立性,使其免受其他機構的脅迫和壓力。
關於司法和制憲會議關於最高法院報告的特別委員會的“薩普魯委員會報告”構成了司法準則的大部分內容。隨著印度於1947年獨立,司法制度必須修改以適應變化的條件。1950年1月26日印度最高法院的成立,結束了樞密院對印度上訴的管轄權。
結論
當時的印度社會:國王本人受法律約束;印度政治理論和法理學中不知道專制權力;國王的統治權以履行職責為前提;法官是獨立的,只服從法律;就能力、學識、正直、公正和公正的心態而言,古代印度比任何古代國家都擁有最高的標準。
常見問題
Q1. 什麼是印度司法制度?
A1. 印度擁有一個單一的綜合司法制度。印度的司法機構具有金字塔結構,最高法院(SC)位於頂端。
Q2. 司法制度是什麼意思?
A2. 行使司法並構成政府司法部門的法院系統。
Q3. 主要有哪兩種型別的司法制度?
A3. 兩種型別的法律傳統主導著世界各地調查和審判的性質:對抗性法律制度和調查性法律制度。
Q4. 印度司法制度是什麼時候形成的?
A4. 最高法院是全國最高法院,成立於1950年1月28日。它是最高上訴法院,擁有原審和高等法院判決上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