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體系下的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一種法律原則,允許當事方在發生不可預見事件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與最初設想根本不同時,解除其合同義務。雖然合同解除的概念在世界許多法律體系中都得到認可,但確定解除的標準以及可獲得的救濟範圍在普通法和民法司法管轄區之間可能存在很大差異。
合同解除的定義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訂立後發生不可預見事件,導致合同履行變得不可能或與最初目的根本不同的情況。
該事件不得由任何一方造成,並且必須在合同訂立後發生。
合同解除的例子
可能構成合同解除的一些事件示例包括
合同標的物的毀壞(例如,將要出租的建築物被燒燬)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一方當事人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例如,與演唱會簽約的歌手在演唱會日期前去世)
政府幹預或立法使合同履行成為非法行為(例如,禁止銷售某種產品的法律)
合同解除的影響
發生合同解除時,當事方將解除其在合同下的義務。這意味著他們不再有義務履行其義務,並且不對不履行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任何一方已經收到的利益都必須返還。
合同解除的法律框架
合同解除的法律框架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在英國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合同解除是一項普通法原則,已在法律法規中編纂(1943 年法律改革(合同解除)法)。在民法司法管轄區,合同解除的概念通常得到認可,但具體的法律框架可能有所不同。
美國 - 在美國,合同解除原則在普通法下得到認可。法院裁定,合同解除僅在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例如自然災害或政府法規)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時才會發生。尋求援引合同解除的當事方必須證明,在合同訂立時該挫折事件是不可預見的,並且當事方未在合同中分配該事件的風險。
英國 - 在英國,合同解除在普通法下得到認可。法院裁定,當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與最初設想的根本不同時,就會發生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一個很高的門檻,法院在許多案件中不願適用它。尋求援引合同解除的當事方必須證明該事件是不可預見的,該事件不是由尋求援引合同解除的當事方造成的,並且該事件從根本上改變了合同的性質。
德國 - 在德國,合同解除在民法典下得到認可。該原則被稱為“履行不能”,適用於在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變得明顯更加困難時。德國法律還承認“不可抗力”原則,該原則適用於事件並非不可預見的情況。
加拿大 - 在加拿大,合同解除原則在普通法和魁北克民法典下都得到認可。確定合同解除的標準與英國相似,儘管魁北克民法典對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導。尋求援引合同解除的當事方必須證明,挫折事件超出其控制範圍,並且該事件使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與最初設想的根本不同。
澳大利亞 - 在澳大利亞,合同解除在普通法下得到認可。確定合同解除的標準與英國和加拿大相似,儘管法院在履行合同變得不切實際或明顯更加困難而不是不可能的情況下更願意適用該原則。
法國 - 在法國,合同解除也在民法典下得到認可。該原則被稱為“履行不能”,適用於在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變得過分繁重時。尋求援引該原則的當事方必須證明該事件超出其控制範圍,並且該事件使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變得過分繁重。法國法律還承認“不可抗力”原則,該原則適用於事件並非不可預見的情況。
日本 - 在日本,合同解除原則在民法典下得到認可。該原則被稱為“履行不能”,適用於在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變得明顯更加困難時。尋求援引該原則的當事方必須證明該事件超出其控制範圍,並且該事件使履行合同變得不可能或變得明顯更加困難。但是,日本法律還承認“履行不切實際”原則,該原則適用於履行合同仍然可能但變得過分繁重的情況。
結論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它允許當事方在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時解除其在合同下的義務。雖然合同解除的法律框架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基本原則通常是一致的。當事方在訂立合同關係時必須瞭解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幷包含解決這種可能性的條款。
常見問題
Q1. 合同解除和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答:然而,合同解除原則允許在發生違約且未履行義務的一方通常對損害負責時避免責任。當發生令人沮喪的事件並且任何一方均無義務履行其義務時,合同將立即解除。
Q2. Hadley訴Baxendale規則是什麼?
答:Baxendale訴Hadley及其他人(1854)英國合同法主要案例,EWHC J70。它確立了計算違反合同導致的間接損失的指導原則: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對雙方本應能夠預測的所有損失負責。
Q3. 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因素有哪些?
答:當發生意外情況導致無法履行合同條款時,就會適用合同解除。已經解除的合同實際上終止了,各方都免除了其責任。
Q4. 印度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是什麼?
答:合同解除原則通常是指合同無法履行。顯然,這意味著由於超出各自影響範圍的情況,任何一方都無法履行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