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資訊:定義和含義
在虛假陳述侵權訴訟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該陳述是公開發布的,該陳述極其令人反感,並且導致了原告的個人傷害,例如精神痛苦。此類侵權行為中的謊言傳播也可能構成誹謗。誹謗和此類侵權行為經常重疊。根據司法管轄區的不同,這兩種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虛假資訊甚至不被視為侵權行為。

虛假陳述的含義
當釋出關於某人的資訊帶有虛假含義時,就會提出虛假資訊指控,無論是否知曉資訊的真實性或是否對其漠不關心。一個理性的人通常會發現此類材料極其令人反感,並將當事人描繪成負面形象。
在允許虛假資訊索賠的司法管轄區,這兩種侵權行為通常根據損害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根據司法管轄區的不同,這兩種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虛假資訊甚至不被視為侵權行為。在允許虛假資訊索賠的司法管轄區,這兩種侵權行為通常根據損害的性質而有所不同。虛假資訊旨在幫助原告彌補虛假宣告造成的精神和其它個人損失,但誹謗通常被描述為彌補聲譽損害。虛假資訊可能比誹謗的標準更低,因為它只需要虛假宣告對理性人來說“極具冒犯性”。
虛假資訊的構成要素
為了使虛假資訊指控成立,通常必須存在以下因素:
冒犯性
一個理性的人應該發現釋出的材料極其令人反感。僅僅說原告在個人層面上受到了內容的傷害是不夠的。相反,它應該激怒任何理性的人。
陳述的公開披露
原告有責任證明被告公開發布了關於他的虛假陳述。關於多少人必須知曉資訊才能被視為公開披露,其門檻尚不清楚。可以說,將內容公開發布在網上構成披露。因此,在私下向單個個人披露資訊並不屬於公開披露。
過錯
最後,通常必須滿足過錯的要求。原告必須說服法官,被告的過失導致他在公眾面前被虛假地描繪。知名人士和匿名人士的言論之間存在區別。
虛假性
釋出的關於原告的資訊是虛假的這一含義對於提出索賠至關重要。不言而喻,真實的主張將無法執行。這裡需要一種略有不同的虛假型別。在這裡,要求的不是對事實的虛假陳述。需要的是內容所附帶的含義是不真實的。
原告的身份識別
從釋出的內容中應該能夠清楚地識別出原告。美國各州的司法管轄區對原告識別程度的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加州法院已經裁定,在內容中不必提及原告的姓名。
在印度融入“虛假資訊”
虛假資訊原則將對印度社會非常有幫助。這是一個仍然存在各種正統禁忌和習俗並影響到普通民眾的國家。依賴媒體的人很容易根據從媒體獲得的資訊來指責和嘲笑他人。幾乎每天都會有一條新聞“走紅”。在像現在這樣的時代,即時通訊服務使大量人群能夠立即向他人透露任何他們想要透露的資訊,維護個人隱私變得極具挑戰性。虛假資訊原則是一種創新的方法,可以保護無辜受害者免受關於他們的不實觀念的形成,因為誹謗的範圍似乎過於狹窄,無法解決此類問題。
為了使這項原則取得成功,在將其應用於印度案件之前,必須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所有此類案件都應該在法庭外處理,因為提出虛假資訊索賠的受害者這樣做是為了與他們相關的錯誤印象保持距離。因此,受害者的名字在社會上得到澄清,公眾也瞭解了事情的真相。
在虛假資訊索賠成功時,確定適當的懲罰以防止類似事件在未來發生非常重要。此外,這將確保媒體瞭解其對公眾的責任,並對其釋出的內容保持謹慎。與誹謗相比,虛假資訊案件更容易證明,因此受害者將不太不願意提交法庭檔案。
結論
在像印度這樣正統和傳統的社會中,虛假資訊原則將有助於避免公眾羞辱,重申真相,並監督媒體,防止出現誇大的文章,因為虛假說法或病毒式圖片可能會困擾一個人一生。
常見問題
Q1. 定義“特殊風險原則”一詞?
Ans. 在美國加州,有一項名為“部分風險理論”的法律原則,該原則允許僱主或業主對其因獨立承包商疏忽執行其工作而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
Q2. “衡平法上的留置權”是什麼意思?
Ans. 衡平法上的留置權,其功能類似於衡平法上的抵押,是根據法律賦予的非佔有擔保權利。
Q3. 什麼是虛假留置權?
Ans. 聲稱描述留置權但沒有法律依據或基於虛假、虛構或欺詐性陳述或陳述的檔案被視為虛假留置權。在美國,虛假留置權已被用作“檔案恐怖主義”的一種形式來折磨人們,經常針對公務員。
Q4. 什麼是重大過失?
Ans. 重大過失的定義是“對法律義務和對另一方的損害漠不關心的有意識、自願的行為或不作為”或“缺乏輕微的勤勉或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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