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監禁:定義和含義


非法監禁和非法逮捕都指警方在沒有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拘留某人。因警官無理或不當逮捕而受害的人,可能可以在法庭上對警官提起訴訟。

非法監禁,通常被稱為非法拘禁,受到民法和刑法的雙重處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非法拘禁也被視為綁架。

什麼是非法監禁?

在侵權法中,非法監禁的定義是:有人無正當理由地將他人限制在一個狹小的區域內,並阻止其行使自由。例如,如果有人無理地阻止他人離開房間,因為他們侵犯了該人的個人自由權,則可能構成非法監禁。

換句話說,非法監禁是指某人被公眾成員或執法官員監禁,而這些人沒有相應的合法權力這樣做。雖然它被稱為“假逮捕”,但實際上更像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留和非法逮捕有不同的名稱,但它們本質上是同一回事,法院將它們視為單一的侵權行為。

與幾乎所有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這種侵權行為也有抗辯理由。原告的同意或自願承擔危險、可能存在的理由和貢獻性過失都是對非法監禁的抗辯理由。原告的同意抗辯和可能存在的理由抗辯是完全抗辯,而貢獻性過失抗辯僅用於減少損害賠償。

非法監禁的構成要件

以下是非法監禁的主要構成要件:

蓄意拘留

非法拘留或限制必須是故意或有意為之。意外地關上門而有人在另一邊,並不構成非法禁閉或非法監禁。“蓄意拘留”是指任何型別的故意限制,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阻止他人離開,身體阻止他人離開,以及將他人強行鎖在建築物、房間或其他地方。

故意因素

非法監禁通常必須是故意行為。除非該行為具有監禁他人的意圖,或明知該行為幾乎肯定會導致其被監禁,否則非法拘禁並非犯罪。惡意與該侵權行為無關。通常由法官根據證據,作為事實問題,確定被告在非法監禁索賠中的意圖。

對原告的知情

拘留他人是不合適的。原告在提起非法監禁訴訟時,無需在其被限制自由時就知道其自由受到限制。

非法監禁的抗辯理由

以下是針對非法監禁的主要抗辯理由:

  • 合法逮捕:如果某人因合法逮捕或有理由相信該人犯有罪行的合法逮捕而被拘留,則非法逮捕指控是不成立的。此外,如果公民被無故逮捕,可以合法地拘留此人。

  • 同意限制:在沒有武力、欺詐或不法行為的證據的情況下,同意背叛或監禁的人不能之後聲稱自己是非法監禁的受害者。因此,對非法監禁的自願同意抗辯經常被使用。

  • 可能存在的理由:這是對非法逮捕和非法監禁索賠的明確抗辯。當該行為證明存在可能存在的理由時,非法逮捕和非法監禁絕對無效。根據該說法,對逮捕和監禁的可能存在的理由的客觀要求是基於可靠的資訊或事實,而不是嫌疑人本身犯下的實際罪行。這些事實或資訊將導致對罪犯的通常預防措施。

非法監禁的補救措施

為非法監禁的受害者提供賠償的三種選擇是:人身保護令、損害賠償和自助。人身保護令允許釋放被非法監禁的人。作為一種侵權行為,非法監禁的主要補救措施是針對受害者痛苦和折磨、名譽損害,甚至被告的惡意意圖的損害賠償訴訟。如果受害者使用武力使自己擺脫監禁,則受害者無需對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損害賠償訴訟:非法拘禁損害賠償是指由於監禁造成的損害賠償。對非法逮捕的損害賠償只能從提審或起訴之時開始計算。損害賠償的確定完全取決於法院,不受任何法律規定的約束。人身傷害和身體痛苦、精神痛苦和羞辱、工資損失和業務中斷、醫療費用、名譽損害等都是損害賠償的理由。

  • 人身保護令:英國法律將此令狀視為“黃金補救措施”。根據第32條和第226條,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簽發此令狀。被監禁的個人或代表他的任何其他人可以提交人身保護令申請,但須遵守高等法院制定的指南。無論是在監獄還是私人看管下,人身保護令都是一種有效的工具,可以確保立即釋放出被不當監禁的人。如果仍然使用非法拘留,原告可以申請此命令。在非法監禁的刑事案件中,也使用此令狀。

  • 自助:被非法逮捕的人有權進行自衛,包括使用合理武力保護自己免受不當逮捕。所使用的武力必須適合情況。這是一項危險的行動,因為逮捕能力可能取決於犯罪行為,或者也可以說,對犯罪行為的合理懷疑。因此,如果逮捕警官對其懷疑有充分理由,則自願反抗的無辜個人可能會被指控犯有毆打罪。

非法監禁作為故意侵權行為

非法監禁是一種故意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法行為。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或身體或精神損害。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的心理狀態決定了侵權行為的型別。與因滑倒、絆倒和跌倒造成的侵權行為相反,故意侵權行為與疏忽或過失無關。相反,故意侵權行為是帶有目的或意圖的行為。侵權人所做的是故意傷害他人。

非法監禁作為犯罪

根據當地法規,非法監禁既可以是故意侵權行為,也可以是刑事犯罪。作為民事犯罪的侵權行為會導致對責任與否的確定。如果被認定有責任,則需要在經濟上補償他人。另一方面,刑事犯罪是國家提出的旨在保護公共福利的索賠。它會處以罰款或監禁作為處罰。雖然非法監禁的法律定義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基本要素通常是相同的。

結論

非法監禁經常與許多相關的侵權行為索賠一起被指控,例如故意造成精神痛苦、襲擊和毆打。重要的是要理解,侵權行為可以在沒有武力或封閉房間的情況下發生。帶有另一側感知到的威脅的關著的門,受害者的合理擔憂等,都可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充分理由。

根據一項研究,大多數此類索賠都是由脾氣暴躁或情緒爆發造成的。爭端的一個常見結果是,一個人以威脅的方式站在門前。或者,其中一方可能會試圖阻止目擊者離開事故現場,而當他們接近汽車時,警察站在那裡,顯得憤怒。有無數種不同的事件型別。

最常見的民事指控是店主對涉嫌偷竊的顧客行為不當。上述店主抗辯是需要記住的一個重要法律原則。

常見問題

Q1. 誰可以要求賠償非法監禁?

A1. 任何被無正當理由且違背其意願限制的人,都可以要求賠償非法監禁。

Q2. 為了要求賠償非法監禁,需要證明什麼?

答:為了成功提出非法監禁索賠,個人(或受害者)必須能夠證明他們被故意且明知地限制自由,未經其同意,並且他們無法離開被限制的場所。除此之外,還需要證明這種限制並非合法合理的。

問3:誰應對非法監禁承擔責任?

答:非法監禁的索賠可以針對廣泛的個人或機構提出。例如,個人、企業和政府機構。

更新於: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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