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行政權力應該源於立法機構?
在民主的三大支柱——立法、行政和司法中,立法機構是最重要的,或者換句話說,它是民主拱門的基石。移除代表立法機構的支柱或基石,整個民主結構就會崩潰。
民意立法
這是因為立法機構是唯一一個真正能夠宣稱自己是人民真正代表的機構,從而證實了美國著名總統亞伯拉罕·林肯的名言:“民主是人民的政府,由人民管理,為人民服務”。立法機構是人民直接選舉的代表討論國家優先事項並制定法律的地方。行政部門的工作是根據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進行治理,司法部門的工作是維護法律並根據這些法律執行司法。
當我們說行政權力應該源於立法機構時,它僅僅意味著國家最強大的職位,即印度總理的職位,應該對立法機構或議會負責。
議會
這種形式的民主被稱為議會制民主,在這種形式的民主中,現任政府取決於議會中大多數議員的支援。當然,在美國的總統制民主中,行政部門,即總統,並不依賴於立法機構來維持其權力,因為總統是由美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的。
根本區別
相比之下,印度總理即使一天也無法在沒有印度議會大多數議員支援的情況下繼續任職。這是世界上兩個最大民主國家之間的根本區別。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即使在美國,立法機構也是制定所有總統必須遵守的規則的最高機構。因此,無論我們從哪個角度看,行政權力的職位都必須從唯一一個來源——立法機構獲取其所有權力。事實上,民主始於立法機構,並由立法機構維持。
主要背景
在印度民主制度中,地方自治政府存在一個巨大的缺陷,地方自治政府基本上涵蓋了被稱為區以及其下所有其他行政單位(例如,分割槽和街區)的行政單位的治理。在這裡,行政權力是區長的辦公室,它既不從區議會或縣議會獲取權力,也不對縣議會負責。相反,縣議會對區長的辦公室負責,區長的辦公室有權解散縣議會。這是印度民主制度中一個非常嚴重的缺陷,必須儘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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