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威


介紹

權力被定義為透過強迫或說服來影響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這意味著處於權力地位的人是以犧牲他人為代價來行使權力的。權力可以以多種方式使用,包括武力、經濟資源、社會地位和技能。它可以用來實現個人或集體的目標,並且可以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個人或群體不會孤立地擁有權力;相反,他們對其他人行使權力。另一方面,權威是由政府等正式結構賦予的合法權力。它

是制度化的,因為它具有合法性。人們接受權威者手中的權力,因為他們認為它是公平且合理的。權威通常得到正式規則、程式和慣例的支援,這些規則、程式和慣例規定了其界限以及受其管轄者的義務。權力透過權威來行使。

雖然權力可以在沒有權威的情況下使用,但權威需要權力才能有效。透過執行其規則和決策的能力,權威變得有意義。同樣,缺乏合法性的權力可能導致抵抗或反彈,而合法的權威可以提供穩定和秩序。

權威的要素

權威的要素包括:

  • 合法性 - 權威必須基於透過正式法律或文化規範認可的合法性或統治權。如果權威被認為是不公正或非法的,其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

  • 等級制度 - 權威通常組織成等級結構,更高層次的權威擁有更大權力和對較低層次的控制。該秩序建立了指揮鏈和不同角色和職位許可權的限制。

  • 規則和程式 - 權威通常伴隨著正式規則和程式,這些規則和程式定義了權威的界限以及受其管轄者的義務。這些規則和程式有助於確立權威的合法性,併為其行使提供框架。

  • 制裁 - 權威通常伴隨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裁,例如獎勵或懲罰,用於強化對權威結構的規則和規範的遵守。

權威的型別

根據馬克斯·韋伯,權威有三種類型。它們是:

  • 傳統權威 - 長期存在的習俗和傳統是傳統權威的基礎。它通常與傳統社會相關,在這些社會中,權威賦予世襲君主或透過血統或宗教聯絡而晉升的宗教領袖。這種權威通常以對社會改革的保守態度為特徵。

  • 法律-理性權威 法律-理性權威以正式規則和程式(例如法律和法規)為基礎,這些規則和程式規定了權力的界限以及受其管轄者的責任。這種權威與現代社會相關,在這些社會中,權力賦予民選官員或指定領導者,他們應該遵守法治和民主治理規範。

  • 魅力型權威 是基於領導者的個性和才能,而不是基於傳統或法律-理性標準。它通常與有魅力的領導者相關,這些領導者可以透過他們的魅力和遠見卓識來激勵和鼓舞人們。這種形式的權威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具體取決於有魅力的領導者的目標和原則以及他們行為的後果。

社會行動的型別

社會行動是指個人或組織採取的任何行動,這些行動考慮了其他人的行動和行為,並試圖影響或改變這些行動和行為。當一項活動針對另一個人並且有目的時,它就被認為是社會行動。社會行動的四種類型是:

  • 傳統行動 包括習俗、習慣和先例。它建立在世代相傳的長期實踐和信念之上。這種型別的行為有時很難改變,並且可能出現在傳統社會中,在這些社會中,人們遵循與他們的祖先相同的儀式和傳統。

  • 價值理性行動 是基於做出有意識的決定,根據這些價值觀採取行動,即使這樣做只是偶爾符合一個人的直接自身利益。這種型別的行為通常與宗教或道德信仰相關,並且可以在以某種意識形態或信念體系為中心的社會運動中找到。

  • 目的理性行動 是“當目標、手段和次要結果都被理性地考慮和權衡時,就是目的理性的”。(韋伯,2019)。它基於對實現特定目標的最有效方法的合理評估。這種型別的行為通常與官僚機構相關。

  • 情感行動 “由行動者的特定情感和感覺狀態決定”,即情緒、感覺和衝動。(韋伯,2019)。它基於對某些特殊刺激的即時和“不受控制的反應”。這種型別的行動可以在自發的抗議、暴動和其他形式的集體行動中看到,在這些行動中,人們受其情緒而不是特定意識形態或手段和目的的計算所驅動。

結論

權力和權威是複雜且多方面的概念,對塑造社會和政治生活至關重要。瞭解權力和權威的本質對於理解社會生活動態以及社會如何治理至關重要。它解釋了為什麼有些人處於權力地位、如何做出決策以及當人們認為權威不公正或非法時如何反對或質疑權威。透過研究這些概念,我們可以更深入地瞭解社會的動態。

常見問題

Q1. 合法性是什麼?

答:權力互動中涉及的可接受程度被稱為合法性。合法的行動被認為是合理的、公正的和合適的。

Q2. 哪位思想家提出了社會行動的概念?

答:馬克斯·韋伯在他的著作《經濟與社會》中提出了社會行動的概念。

更新於: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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