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承諾以及有效和無效承諾的規則?
根據 1872 年印度合同法第 2 條 (b) 款的規定,承諾被定義為“當向其提出要約的人表示同意時,該要約就被認為是被接受了。因此,被接受的要約就變成了承諾”。
換句話說,如果接受要約的人無條件地接受了要約,則該行為被認為是承諾。被接受的要約就變成了承諾。
有效承諾的規則
有效承諾的規則如下:
- 僅限於向其提出要約的人。
- 已進行溝通。
- 在某些情況下,承諾應在截止日期/期限之前發出。
- 應為無條件的。
- 應按照要約人指定的方式發出。
- 在承諾之前,要約必須被撤回。
- 先前已撤回(在承諾時,要約仍然有效)。
- 必須是絕對的(部分承諾無效)。
- 是不可撤銷的(承諾發出後不能撤回)。
無效承諾的規則
無效承諾的規則如下:
- 未進行溝通(導致無效)。
- 還盤(受要約人向初始要約引入了新的條款)。
- 附條件承諾(以條件為前提)。
- 交叉要約(兩個要約同時發出,條款相似)。
- 對要約的不知情(單方面懸賞要約)。
- 承諾的時間點。
- 規定方法和未規定方法。
- 郵寄。
- 郵寄承諾的例外情況(對承諾規則的例外)。
- 可以進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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