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承諾


從保險計劃到勞動合同,合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實際上,我們經常在不知不覺中籤訂合同,例如購買電影票或下載應用程式。雙方之間以書面或口頭達成的協議構成合同。合同的當事方可以是一個人、一家公司、一個非營利組織或一個政府機構。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接受要約,然後進行金錢或其他對價的交換,以開始簽訂合同的過程。

提案或要約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條將提案定義為

“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表示其願意做或不做某事(放棄),以期獲得該人對該行為或放棄的同意時,則稱其為提出提案或要約。”

有效要約的特徵

提出要約或提案的人被稱為“承諾人”或“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被稱為“被承諾人”或“承諾受領人”。

  • 要約人必須說明他是否願意履行該行為或避免履行該行為。僅僅願意是不夠的。簡單的傾向於做某事或不做任何事不構成要約。要約可以被接受或拒絕。

  • 它可以是履行特定行為的承諾,也可以是避免履行任何行為或提供任何服務的承諾。這兩種提案都是真實的。

有效要約的要素

以下是一些使要約有效的要素:

  • 它必須產生法律關係

  • 每個提案都必須被傳達

  • 每個提案都必須被傳達

  • 必須有兩個當事方

  • 它可以是具體的或一般的

  • 它必須是確定和明確的

要約的分類

要約的型別如下:

明示要約

口頭或書面要約的明確措辭都是可以接受的。這被稱為明示要約。

例如:“A”對“B”說:“你願意以20萬盧比的價格購買我的汽車嗎?”

默示要約

當事人的行為或情況可能導致要約的產生。這被稱為默示要約。

例如:當一家運輸公司在特定路線上運營一輛公共汽車時,該公司就對以特定票價運送乘客做出了默示要約。

一般要約

一般要約並非針對特定當事方提出。這是一個向公眾提出的建議。因此,公眾中的任何人都可以選擇接受要約,並享有利益或對價的權利。

特定要約

這是向特定個人或群體提出的要約,只有他們有權接受。

交叉要約

在特定條件下,交叉要約由雙方提出。這意味著雙方在同一時間向對方提出相同的要約。但是,反要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等於接受要約。

反要約

作為對原始要約的回應,提出反要約。反要約表示原始要約已被拒絕,並已被另一個要約取代。反要約給最初的要約人三個選擇:接受、拒絕或提出另一個要約。

承諾

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b)條將承諾定義為

“當向其提出提案的人表示其同意時。因此,一旦被接受,提案就成為承諾。要約可以在接受之前撤回。”

如定義中所述,如果收要約人無條件接受要約,則要約的承諾即告完成。一旦要約被接受,承諾就成立了。

例如:B接受“A”以400萬盧比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的要約。它現在已成為一個承諾。

一旦承諾被提出並被接受,它也變得不可撤銷。要約並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承諾的型別

以下是主要的承諾型別:

明示承諾

如果它是口頭或書面表達的,則它成為“明示承諾”。

例如:“A”透過電子郵件向“B”提出出售其手機的要約。“B”回覆郵件並確認收到購買要約。

默示承諾

如果承諾是透過行為來證明的,那麼它就成為默示承諾。

例如:藝術博物館拍賣一本古董書,為慈善事業籌款。他們在媒體上宣傳此事。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這裡陳述的是一個簡單的要約邀請。受邀者發出同樣的請求。購買的要約是口頭提出的,構成“即時要約”,但拍賣人透過敲三次錘子來最終確定。這被稱為默示承諾。

附條件承諾

當一個收到要約的人告知要約人,他或她願意接受要約,但前提是要對要約的條件進行特定更改時,這被稱為附條件承諾或合格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承諾充當反要約。在形成合同之前,最初的要約人必須考慮反要約。

承諾的法律要求和標準

滿足接受要約標準的條件如下:

  • 要約人必須被告知承諾。

  • 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和不含糊的。

  • 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和不含糊的。

  • 承諾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送達。

僅僅沉默並不構成承諾

收要約人對向其提出的要約保持沉默,不應被解釋為承諾。但是,此規則有一個例外。根據條款,要約人必須在要約日期三週後被告知未接受。否則,沉默必須被解釋為同意。

結論

確定根據合同法是否存在雙方協議的一種方法是審查要約和承諾。要約是一方對另一方宣告,他們準備以特定條款達成協議。如果存在明示或默示協議,則將形成合同。當收要約人告知要約人其要約已被接受時,合同即告成立。當向其提出要約的人知悉該要約時,要約的通知即告完成。

同樣,承諾的通知在啟動向要約人傳送時即告完成。因此,要約和承諾是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在兩種情況下,它們都應出於本意,目的是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常見問題

Q1. 合同法中的要約和承諾是什麼?

A1. 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第2(b)條,承諾發生在“向其提出提案的人表示其同意時”。因此,一旦被接受,提案就成為承諾。

Q2. 要約和承諾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A2. 要約是一方對另一方宣告,他們準備以特定條款達成協議。如果存在明示或默示協議,則將形成合同。當收要約人告知要約人其要約已被接受時,合同即告成立。

Q3. 什麼是要約邀請?

A3. 要約邀請是指旨在引出反饋並促進談判的宣告,但並未表明堅決意圖簽訂合同。當提出要約請求時,要約即告成立。

Q4. 如果撤銷函和承諾函同時到達,承諾的有效性如何?

A4. 1872年《印度合同法》規定,如果要約人同時收到承諾函和撤銷電報,則先閱讀到的視為生效。但是,出於這個原因,撤銷函傳送得更快,電報更有可能在承諾函之前被閱讀。

更新於: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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