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要約的要素


1872 年印度合同法規定和規範了合同的訂立、履行和完成,同時還規定了違反合同產生的救濟和責任。其條款不僅為合同的訂立提供了分類機制,也為合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應有履行提供了機制。

合同雖然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但受法律約束,但其基礎是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本身,這從要約(合同的第一階段)中可以看出。

要約的含義是什麼?

在法律上,“提議”和“要約”這兩個詞可以互換,表示相同的意思。但是,1872 年印度合同法使用了“提議”一詞,並在第 2(a) 條中對其進行了定義,如下所示: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願意做或不做某事,以期獲得另一方當事人對該行為或不作為的同意,則該方當事人被視為提出要約。”

簡單來說,提議基本上是某人表示其意圖做某事,以便獲得向其提出提議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

有效要約的要素

儘管提出要約可能看起來很簡單,但為了在法律上成為有效的提議,它需要以適當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因為另一方當事人的接受將導致合同的形成及其特權和責任。

因此,要使要約有效,需要滿足一些因素。

  • 意圖 - 要約必須是為了建立法律關係而提出的,以便在其被接受後形成具有可執行權利要求的有效合同。

  • 確定性 - 要約必須是確定、精確和明確的。

  • 型別 - 它必須不同於單純的意圖陳述和要約邀請,因為它們的接受既不會產生合同,也不會被提出要約的人接受。

  • 方式 - 要約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要約是明示的,當它是透過書面或口頭的方式表達時;它是默示的,當它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中推斷出來時。

  • 接收方 - 要約可以是普遍的(向公眾提出)或特定的(向特定的人提出)。

  • 溝通 - 要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傳達給要約人,這是要約的最關鍵階段,因為它表明了當事人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並且一旦要約為人知,它的溝通就完成。

  • 持續時間 - 要約在其提出者規定的時間內有效,如果未指定時間,則在合理時間後,要約自行終止。

  • 承諾人 - 提出要約或提議的人稱為“承諾人”,接受提議的人稱為“受諾人”。

不同型別的要約

以下是要約的型別:

  • 要約邀請 - 要約邀請或要約邀請與要約不同,因為它是在提出要約之前的階段,其接受並不構成合同。相反,要約邀請只是與可以與之訂立合同的人的意願相關的溝通或資訊共享。因此,要約邀請基本上是邀請他人根據該邀請提出要約。

  • 交叉要約 - 交叉要約也與要約不同,因為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提出要約時,後者不是接受要約,而是向前者提出另一份要約。因此,第一方當事人接受第二方當事人的要約將構成合同,因為第一份要約因第二份要約的提出而失效。

  • 持續要約 - 持續要約、持續要約或公開要約基本上是在一定時期內允許透過不時下訂單來接受的要約。

結論

因此,提出和傳達要約對於為達成協議鋪平道路至關重要,這將以各種方式產生個人不同的權利主張和救濟。此外,儘管接受要約對任何人沒有約束力,但除非要約以通常的方式並向其提出要約的正確人傳達,否則無法履行其接受。

常見問題

交叉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交叉要約是對原始要約的回應,一旦前者提出,後者就會失效。但是,要約邀請只是提出要約的邀請,當後者提出要約時,前者要約邀請仍然存在。此外,交叉要約是為了改變原始要約,但是,當根據要約邀請提出要約時,前者包含後者的相同內容。

要約何時完成溝通並開始接受階段?

要約的溝通在其到達要約人的知曉時完成,並且此完成為受要約人決定是否接受、拒絕或保留要約鋪平了道路。

更新於: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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