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考慮因素要素是什麼?


約因構成了合同的實質和目的;因此,它對其有效性至關重要。此外,根據1872年印度合同法,除某些明確的例外情況外,無約因的合同無效。對約因的重視程度,是由於在衝突情況下,用於確定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擴充性質所決定的。

約因是什麼意思?

約因是訂立合同的原因或報酬,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這意味著,當一個人作出承諾(通常是要約)時,他會得到作為承諾回報的東西,這被稱為約因。合同法第2(d)條將約因定義為:

“根據承諾人的意願,承諾接受人或任何其他人已經做了或避免做了,或者正在做或避免做,或者承諾做或避免做的事情,這種行為、避免行為或承諾被稱為該承諾的約因。”

因此,約因是根據承諾人的意願給予承諾接受人的,作為承諾的回報,它包括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行為,無論是承諾接受人本人還是其他人。因此,約因既可以由承諾接受人提供,也可以由其他人提供。

約因的型別

約因的型別如下:

  • 過去的約因 - 過去的約因是在承諾形成之前但根據承諾人的意願所做的行為。因此,它是隨後承諾的約因。

  • 現在的約因 - 現在的約因是已履行的約因,因為它已經履行,只有承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有待履行。

  • 未來的約因 - 未來約因是待履行的約因,因為它需要在未來根據承諾人的意願履行。

使約因有效的要素

有效的約因要素如下:

  • 承諾人的意願 - 約因必須根據承諾人的意願提供,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它不能根據承諾接受人或第三方的意願提供,因為要約是由承諾人做出的。

  • 可以由任何人提供 - 約因可以由承諾人或除承諾接受人本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供。這是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契約關係和印度通行法律原則的例外,因為通常情況下,不是合同當事人的人不能執行合同。

  • 約因的存在 - 約因可以是過去、現在或未來的;但是,它的存在必須能夠在現實中被設想。這在定義中也有體現,它指出如果過去的或未來的行為是根據承諾人的意願去做或打算去做的話,也可以被認為是約因。

  • 真實和實質性 - 約因必須是真實和實質性的;這意味著必須做一些事情作為承諾的回報,如果沒有做任何事情,這意味著沒有約因,整個合同無效。

  • 不足 - 約因不需要充分或有價值,因為決定可執行合同有效性的是約因的存在,而不是其價值或意義。

  • 合法性 - 約因必須是合法的,因為非法或非法的約因不能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結論

約因顯示了合同的存在,因為它反映了當事人為了實現其目的而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圖。因此,約因必須合法和實質性,以表明合同的有效性。同樣,合同的不足可能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但它是決定合同當事人意圖的相關因素。

常見問題

合同成立後,約因變得非法是否會使合同無效?

在合同訂立時是合法的但後來變得非法或不法的約因,使合同可撤銷,而不是從一開始就無效。

在合同中可以考慮什麼?

任何真實和實質性的東西都可以構成合同的約因,例如,禮物、金錢、善意、承諾做某事或避免做某事等等。但是,責任和想法不能構成約因。

更新於: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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