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在衝突解決中的作用
由於戰爭時期政治化程度的提高和機構設定的組織化程度降低,公民社會可能會更加積極地動員起來。鑑於政治行動的潛在後果,這裡的政治化具有根本的不同。政治的本質及其隨後的債務工具為在平靜條件之外進行組織提供了獨特的社會激勵。

因此,基本債務義務政治以及擔保債務義務政治的交叉性質產生了涵蓋社會許多領域的更大數量的公共活動。由於對沖突的起源和適當解決方案的不同觀點,公民社會參與者可能會出現並採取行動,這些行動可能會加劇緊張局勢、維持現狀或促進和平。本文探討了這些公民社會對沖突影響的差異產生的環境。
公民社會的作用是什麼?
文明社會是否存在於主權或非國家環境中,或者更普遍地說,是否存在於崩潰或失敗的政治機構中,這是第一個也是最基本的普遍情境差異。早期的共識是文明社會和國家是可互換的概念。在最近的研究中,公民社會被視為與國家互動,同時影響甚至受到國家的影響。它也存在於國家、家庭和市場之間的臨界區域。因此,政府和公民社會之間的界限是高度多孔、複雜和不斷更新的。
在戰爭時期,這尤其如此,在戰爭時期,國際公認的國家經常解體,而一個可行的民族實體則處於停滯狀態。當沒有國家,或者國家軟弱、分裂或崩潰時,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的界限已經消失——當國家無法履行其某些職能時,公民社會就會介入。然而,如果沒有正式的規章制度,公民社會成員就會創造和構建他們非正式的政府形式,例如自助小組和地方法院。然而,當政府軟弱和失敗時,裙帶關係和腐敗更有可能塑造公民社會的形成和運作。當鼓勵公民社會的人們提供政府以前提供的服務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公民社會與衝突
公民社會組織在避免、遏制和解決衝突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花一些時間討論這個問題是有益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幾乎壟斷了衝突解決的規定和執行權。然而,由於衝突的原因不斷增多,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國家也無法持續成功地在這個領域運作,因此公民社會組織已經成為它們自己。參與式民主概念的巨大擴充套件包括對廣泛參與的兩個關鍵要求。
首先,要求更公平地分配社會資源,並獲得現代國家有義務賦予個人的權利和特權。第二個論點是關於參與社會治理的願望。這兩個問題都生動地體現了社會中的人權主張以及民主國家中權力下放的廣泛普及。
因此,非政府組織獲得了發揮更重要作用的公開邀請。它們有責任告知這些人他們對這些主張的權利。因此,它們在避免衝突、遏制衝突甚至解決衝突方面發揮著更全面的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共衛生和教育權利是極好的例子。另一個例子是維護環境平衡。
眾所周知,這些特權可能會導致公民與政府之間產生摩擦。然而,最終,志願者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導致了索賠和反索賠的解決。一些例子將說明這種趨勢。非政府組織透過援引印度憲法和聯合國人權宣言保障的權利,向政府施壓以落實這些權利,從而在促進少數群體權利方面發揮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衝突的長期潛在風險,最重要的是實現了社會的和平。同樣,當大規模灌溉和其他發展專案嚴重破壞其自然環境時,參與其中的非政府組織發揮了舉報人的作用,以及更多作用來幫助避免對更大公共利益的損害。
近幾十年來,公民社會作為與國家分離的獨立機構,已經發展成為衝突解決中的決定性因素。這部分是由於國家內部某些人群認為國家無力處理衝突,或者正在推行直接或間接導致衝突的社會經濟政策。
公民社會在和平建設中的七大職能
這些是:
保護
保護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免受國家和非國家行為者的攻擊。會員組織、人權、倡導非政府組織。
監測/預警
觀察和監測政府、國家機關和衝突行為者的活動。監測可以指各種問題(人權、腐敗),特別是與衝突驅動因素和預警相關的那些問題。
倡導/公共傳播
表達具體的利益,特別是邊緣化群體的利益,並將相關問題提上公共議程。建立溝通渠道,提高認識和公開辯論。參與官方和平程序。

社會化
在公民中形成和實踐和平與民主的態度和價值觀,包括容忍、相互信任和非暴力衝突解決。
社會凝聚力
加強公民之間的聯絡,跨越社會分歧建立橋樑式社會資本。
中介/促進
建立關係(溝通、談判)以支援利益群體、機構和國家之間的合作。促進對話和互動。促進和平與和解文化下的態度轉變。
服務提供
為公民或成員提供服務可以作為和平建設的切入點,如果明確打算的話。
公民社會中的衝突升級
國家本身的特徵是另一個在戰爭期間塑造公民社會的背景因素。民主的程度,它概述了結社自由的範圍以及通常寫在民主國家內部的其他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存在,會影響公民社會的存在、特徵和職能。
每當這些自由受到阻礙時,公民社會往往會非法擴張以顛覆國家,而不是與國家互動,從而進一步使公民社會參與者與非公民社會參與者之間的界限複雜化。民主的特徵也影響著表面上民主政權內部公民社會的結構。在愛國主義民主國家中,具有種族主義或仇外目標的反社會分子更有可能成為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在軍隊和軍事文化普遍存在的共和國中,努力使政治民主化和平民化通常與公民社會聯絡在一起。
作為回應,受歧視群體可能會採取秘密的、非暴力的或暴力的行動,從而激化衝突。衝突發展的這個關節點也強調了衝突的外部背景。地方 CoSOs(公民社會組織)試圖獲得影響力和合法性,這可能包括提出全球規範主張,通常與跨國和跨國 CoSOs 合作。
由於受害者常常被阻止獲得當地的文化和法律資源,人們常常被迫求助於外部資金作為影響國家權力結構的唯一途徑。因此,衝突往往體現在國際邊界的兩側,人際衝突和種族衝突以及謀殺事件增多。一方面,以及對法律和權利的呼籲;另一方面,這可能會被故意利用和利用來加劇衝突。
公民社會的衝突管理
管理衝突和達成協議長期以來一直是現實主義和新現實主義研究戰爭方法的核心。鑑於戰爭的普遍性,和平只能透過遏制或解決戰爭來實現。在這種方法中,政府或類似國家的實體在衝突解決中發揮著核心作用,無論是作為衝突方還是作為中立的第三方。CoSOs 幾乎沒有提供任何東西,如果有的話。
對於性別問題,尤其如此,因為在管理衝突的傳統中,CoSOs 不僅被視為“黑箱”。然而,種族和民族方面的權力動態也經常被容忍或忽視。一個明顯的例子是第一次海灣戰爭,在這次戰爭中,伊拉克政府是在來自不同民族和宗教成分的政黨之間談判達成的。然而,婦女團體和關切卻被忽視了。
在大多數情況下,CoSOs 在衝突管理中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與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相比,衝突各方尋求但有時會接受 CoSOs 的正式仲裁。因此,CoSOs 並非總是直接參與和平行動,即達成和平解決協議的步驟。
此規則的例外是聖埃吉迪奧在1992年和1990年成功調解了莫三比克衝突,以及1993年奧斯陸協議之前,挪威非國家行為者主導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的秘密會談。然而,衝突解決組織 (CoSOs) 通常只協助第一軌對話。其中包括幕後的“第二軌”討論,為正式的第一軌談判奠定基礎,以便在時機成熟時接手並簽署協議。
結論
CoSOs 對沖突的影響取決於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包括背景、人物、組織和民主政治制度。 “影響”一詞不僅指行動的直接結果,還指其對引發該衝突的更廣泛環境的影響。CoSOs 在更大沖突背景中的身份影響其直接和情境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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