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擾:含義和定義
根據法律,任何擁有該財產的人都有權自由享用它。另一方面,當他人的不當使用或享用其財產導致非法干涉他人對該財產的享用或使用,或干涉其可能擁有的某些權利時,據說發生了滋擾侵權行為。
滋擾的含義是什麼?
“滋擾是騷擾。在侵權法中,它可以定義為非法干涉某人對土地的使用或享用,或對其上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權利。當某人對土地的使用和享用、對其的權利或與其的關係受到非法干涉時,就構成了滋擾。”
因此,它是由於他人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財產而導致他人使用其財產時所遭受的損害或煩惱。為了被認為是滋擾,一項行為必須對原告造成非法、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煩惱或不適,以及對其財產的損害或對其土地的使用和享用的干涉。
在大多數情況下,個人有權充分使用和享用其財產,無論它是可觸碰的、不可觸碰的、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他的合法權利不得受到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干涉此權利,他們將違反提供的保護,並構成滋擾侵權行為。
在法律中,“滋擾”一詞的定義比在日常生活中更嚴格。儘管由於社會中典型的人際互動,輕微的煩惱通常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訴性,但任何不便都不會在滋擾訴訟中成功。
根據印度刑法典,滋擾是指經常對附近居民或租戶造成損害、危險或煩惱,或必然導致損害、不便、危險或煩惱的行為。那些可能能夠行使任何公共權利的人。對於任何被認為對公眾或公眾成員有害或具有冒犯性的滋擾行為,都存在法律補救措施。
作為一種侵權行為,滋擾是指未經授權干涉某人對土地的使用或享用、對土地的某些權利或其某些方面。任何型別的干涉都是可能的,包括聲音、振動、水、煙霧、氣味、氣體等。
滋擾的構成要件
為了使滋擾構成可追究的侵權行為,必須存在以下構成要件:
不法行為。
由於此類行為,對土地的使用或享用,或對土地上或與土地相關的其他某些權利受到了干涉;
由於干涉,必須對另一個人造成損害、損失、不適或煩惱。
滋擾的型別
以下是主要的滋擾型別:
公共滋擾
公共滋擾是對公眾共享的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或非法干涉。換句話說,公共滋擾是指影響公眾很大一部分的行為,並且必須侵犯社群成員原本可能能夠行使的權利。簡而言之,公共滋擾是指影響一般公眾或其很大一部分的行為,並且必須干涉社群成員原本可能能夠行使的權利。
因此,嚴重危及公眾健康、安全、舒適或便利,或傾向於侵蝕公共道德的行為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公共滋擾。
根據印度法律,這是一種刑事犯罪,不允許民事訴訟。印度刑法典第 268 條將公共滋擾定義為“任何造成對居住在附近或居住在附近財產的人們的任何共同損害、危險或煩惱的行為或非法遺漏,或必然會對那些可能需要使用任何公共權利的人造成損害、障礙、危險或煩惱”。
要構成公共滋擾:
原告必須證明其自身遭受的具體損害大於公眾其他成員遭受的損害,即他必須證明其損害超過公眾整體不得不承受的損害。
如果一條路被封鎖了,而另一條路仍然開放,這構成了直接損害,而不僅僅是間接損害。
必須證明損害本質上是重大的,而不是暫時的或短暫的。
私人滋擾
當滋擾侵犯單個人、個人或組織的權利時,它就被認為是私人滋擾。私人滋擾索賠通常源於鄰里糾紛,其中一個業主因另一個業主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受影響的人現在擁有“對人權”索賠。例如,一位鄰居經常在深夜大聲播放音樂。如果該行為成為私人滋擾,則可能存在損害賠償、禁令或兩者的法律訴訟。
私人滋擾的構成要件是:
參與必須是非法的或不合理的。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將行為視為任何合理的人都不會採取的任何行為的合法理由。
這種干涉必須影響土地的使用或享用或與該財產相關的某些權利,或者必須對大片土地造成不適和煩惱。
私人滋擾必須源於對財產的物質損害。
滋擾的補救措施
主要的補救措施是:
禁令
如果臨時禁令以臨時為基礎發出,它以後可能會被推翻或維持。如果禁令得到維持,則它將採取永久禁令的形式。
然而,法院保留是否授予禁令的自由裁量權。
損害賠償
賠償金可能包括授予受傷害方的名義損害賠償(授予受傷害方的賠償金);法定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額由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原告遭受的損害);以及懲罰性損害賠償(賠償金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不法行為人重複不法行為)。
消除
它指的是受傷害方快速解決問題或消除煩惱,而無需訴諸法律行動。法律不支援它,它通常不是最好的行動方案。例如,原告自己砍掉了被告樹枝,該樹枝懸掛在他的財產上方並使他煩惱。
結論
大約 90% 的滋擾法沒有編纂。儘管如此,它還是由於許多解釋和判決而發展壯大。滋擾的概念是經常出現在一個人日常生活中的一種概念,對其的決定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以確保既不會冒犯原告,也不會使被告遭受不必要的懲罰。
常見問題
Q1. 我們如何預防滋擾,尤其是電話騷擾?
A1. 電話偏好服務 (TPS) 的免費註冊是阻止電話推銷員打電話的最佳方法。他們會將您的號碼新增到他們的名單中,這些號碼不想接聽電話推銷員的電話。
Q2. 滋擾訴訟是什麼?
A2. “滋擾”是在普通法中使用的一個術語,用於描述嚴重且不合理地干擾個人使用和享受其財產能力的情況。為了構成滋擾併產生法律訴訟,情況必須是重大的。一次性事件很少足夠。
Q3.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 (CRPC),什麼是滋擾?
A3. 1973 年刑事訴訟法典第 133 條規定了消除煩惱的條件命令。該條款通常適用於必須立即消除公共滋擾的情況。簡而言之,滋擾是任何身體上的煩惱或不適,會干擾一個人的正常舒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