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Mala Fide):定義與含義


“Mala fide”是拉丁語,意為“惡意”、“不誠實”。當一個人故意試圖欺騙或矇蔽你時,這被稱為進行惡意行為。惡意是善意(bona fide)的反義詞,善意意為“誠實地”。惡意行為違背了其獲准使用的目的。僅僅在履行職責方面的不誠實就玷汙了該行為。即使沒有動機或不誠實的證據,該行為也是錯誤的。

其法律運用大致如下:任何看起來是惡意進行的銷售都需要在最終確定之前停止。他們試圖證明該公司及其海外合作伙伴懷有惡意意圖。這些權力很容易被濫用,授予所有當局(包括司法、準司法和行政當局)的權力必須以適當、明智和誠實的方式使用。

什麼是惡意(Mala Fide)?

惡意(Mala Fide)是一個拉丁語格言,意思是“不誠實”。該術語可以更容易地解釋為在國內使用的術語“善意”(Bona Fide)的直接反義詞,後者意為誠實地。

惡意(Mala Fide)的例證

故意向直線經理或市政經理傳播惡意資訊(虛假資訊),或故意無視真相,構成可採取紀律行動的不當行為。

重要的案例法

此類別的部分重要案例包括:

Ramji Lal Modi訴北方邦(1957)

在本案中,法院明確指出,為了被視為根據第135A條構成違規行為,陳述、言辭或行為必須是惡意的,而不能是偶然的。因此,犯罪意圖是第153A條IPC的一個必要構成要素。此外,法院強調並堅持認為,在Manzar Sayeed Khan訴馬哈拉施特拉邦的案件中,檢方必須初步證明被告有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播下敵意的意圖。

旁遮普邦訴Gurdial Singh(1980)

在本案中,惡意被定義為透過欺騙或假裝實現合法目標來追求超出授權目的的目標。如果權力的運用是為了實現合理的目標,則惡意行為的激發或催化是不合法的。

E.P. Royappa訴泰米爾納德邦(1974)

法院裁定,舉證惡意行為的責任主要在於提出這一主張的個人。它還指出,惡意行為的主張通常比證明更容易提出,並且此類主張的嚴重性需要更高可靠性水平的證據。

結論

法律術語“惡意”(mala fide)指的是以不誠實或缺乏真誠意圖進行的行為。它也可以指一個行為不誠實的人。惡意行為通常涉及惡意和傷害他人的意圖。

常見問題

如何在句子中使用“惡意”(mala fide)?

任何看起來是惡意進行的銷售都需要在最終確定之前停止。他們試圖證明該公司及其海外合作伙伴懷有惡意意圖。

惡意(mala fide)追求什麼目標?

當事情以善意完成時,稱為善意(bona fide);當事情以惡意完成時,稱為惡意(mala fide)。換句話說,懷有惡意進行的活動被認為是惡意的,而懷有善意進行的活動被認為是善意的。

IPC的哪一部分涉及惡意意圖?

法院在許多判決中已明確指出,懷有惡意意圖是根據IPC第153A條構成犯罪的必要構成要素。檢方必須證明被告具有在社會階層之間播下不和的意圖。

惡意行為的一些例子是什麼?

例如,做出虛假陳述、故意隱瞞資訊、偽造證據或故意違反合同。

如何在法律案件中證明惡意(mala fide)?

可以透過提供不誠實動機、違反誠信的行為或不誠實行為模式的證據來證明“惡意”(mala fide)。

更新於: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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