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 Luvois Fuller及其對法律的貢獻
Lon L. Fuller是一位美國法學家和教授,以其對法律和道德理論領域的傑出貢獻而聞名,他嚴厲批判了法律實證主義,並捍衛了自然法理論。此外,在譴責法律實證主義的同時,他還與20世紀傑出的英國學者H.L.A. Hart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該辯論發表在《哈佛法律評論》上,不僅極大地提升了他的知名度,也對法律史做出了重大貢獻。
生平和教學生涯 (1902 − 1978)
Lon Fuller出生於德克薩斯州,獲得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學位。他一直熱衷於教學,對法律哲學充滿熱情,因此他開始了他的法學教授生涯,在俄勒岡大學、杜克大學和哈佛大學講授課程,並在哈佛大學擔任法理學教授。此外,他還作為律師在美國幾家著名公司執業。
因此,Fuller是一位對法律哲學感興趣的律師,而不僅僅是一位對法律感興趣的哲學家,因此,他憑藉其關於法律理論和實踐的傑出論文和講座,在學術界和實踐領域都享有盛譽,這些著作幫助了哲學家和律師。
復興自然法理論
Fuller是20世紀美國一位傑出的哲學家,因為他復興了自然法理論,以回應法律現實主義和實證主義的盛行,他透過自己的著作完全否定了這些理論。
他批評了法律實證主義和現實主義的內部信念和基本原則,即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的法理學,不能相互交織。相反,Fuller認為法律和道德不能相互分離,因為每部法律本身都包含一定的道德規範,這促使人們遵守法律,並非所有法律都是因為害怕懲罰而遵守,也並非所有法律都具有國家強制力。Fuller認為,所有法律中都存在某種公平的道德價值,因為法律是為人類的利益而制定的,因此,人類的自然本能強加於他們遵守法律的道德義務。
合法性原則
Fuller認為,某些道德標準是法律內在的,沒有這些標準,法律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律。為了支援他的論點,他還提出了八項被稱為“合法性原則”的準則,他說這些準則對於法律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遵守,以便使其合法並符合道德原則。
Fuller提出的這些原則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公開性、前瞻性、一致性、清晰性、穩定性、可行性和可遵守性。因此,這些原則基本上是法律的程式方面,他認為這些程式對於立法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他相信,如果一部法律以其所有形式和程式制定,那麼就建立了一個依法治國的政府。
他起草這些原則的目的是彌合實證主義和道德之間的差距,以確保法律與正義並存,因為許多實證主義理論家觀察到,即使一部法律是不公正的,即使以最文明的方式起草,也可能被違反。因此,Fuller試圖解決程式上的缺陷,使法律本身完整且自給自足,無需任何制裁和對其實施和執行的懲罰的恐懼。
Fuller的論點
以下是L.L. Fuller的主要論點: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虛構
法理學問題
基本合同法
法律的解剖
結論
Lon L. Fuller是20世紀美國法理學的一位革命性闡釋者,他復興了傳統的自然法學派,同時又將其與當代趨勢以及對實證主義和現實主義理想主義信念的理性批判相結合。Fuller的理論受到了H.L.A. Hart的嚴厲批評,然而,他的理論仍然具有很大的相關性,因為它為現代法律法理學貢獻了一種新的方法,這種方法鼓勵發展切實可行的哲學和通用的立法程式。
常見問題
問:Lon L. Fuller是誰?
答:Lon L. Fuller (1902−1978)是一位美國法學家和學者,以其對法理學和法律理論的重大貢獻而聞名。
問:Lon L. Fuller最著名的是什麼?
答:Fuller最著名的是他在“法律的內在道德性”概念和“法治”理念方面的著作。
問:為什麼H.L.A. Hart被認為是Fuller的批評者?
答:H.L.A. Hart是20世紀一位傑出的實證主義者,也是Fuller的當代人,他批評Fuller的著作,認為其理想化地認為,一旦法律擁有八項合法性原則,它在各個方面就足夠了,因為Hart認為這些原則只有工具意義,它們只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導,而沒有涉及法律在治理中的適用和服從。因此,他以一種值得稱道的方法質疑了Fuller整個法理學的基本原則。
問:Fuller哪部著作闡述了他著名的合法性原則?
答:Fuller在他的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闡述了他的合法性原則,在這部著作中,他還批判了實證主義,並發現了法治與自然法理論之間的聯絡。
問:根據Fuller,“法律的內在道德性”是什麼?
答:Fuller在其1964年的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性”概念,指的是為了使法律制度公正合法,其規則必須具備某些品質,例如清晰性、一致性和不得追溯適用。
問:Fuller提出的“法治”是什麼?
答:Fuller對“法治”的理解強調,法律應該具有普遍性、公開性、清晰性、非追溯性和一致性。他認為,這些原則對於法律制度維持其合法性和道德權威至關重要。
問:Fuller的思想與法律實證主義有何不同?
答:Fuller的思想與法律實證主義不同,法律實證主義是一種強調法律與道德分離的理論。Fuller的“法律的內在道德性”認為,道德是法律制度固有的,對其合法性至關重要。
問:Fuller的其他一些著名著作是什麼?
答:除了《法律的道德性》之外,Fuller還撰寫了《斯佩倫洞穴探險家案》(1949),這是一個虛構的法律案例,提出了各種法理學理論,以及《法律的解剖》(1968),這是一部探討法律哲學的論文集。
問:Fuller如何看待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
答:Fuller認為法律和道德密切相關。他認為,法律制度必須體現道德原則,才能保持其合法性,並確保其服務於正義的利益。
問:Fuller的學術背景和職業生涯如何?
答:Fuller在哈佛法學院學習法律,後來在哈佛法學院和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等多所院校任教。他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家和哲學家,擁有輝煌的學術生涯。
問:Fuller的作品如何影響法律思想?
答:Fuller的作品極大地影響了人們對法律本質、道德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以及有助於法律合法性的原則的討論。他的思想對法理學和法律哲學產生了持久的影響。
問:Fuller對法律解釋的立場是什麼?
答:Fuller認為,法律解釋應該旨在實現法律的根本目的和精神。他反對那些可能破壞法律制度道德和實踐目標的機械化或過於字面化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