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威廉·薩爾蒙德爵士及其對法律的貢獻


J. W. 薩爾蒙德爵士是紐西蘭傑出的最高法院法官和著名的法律學者,以在該國法律史上做出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而聞名。薩爾蒙德也是一位法理學哲學家和法學教授,他提出了一些廣受讚譽的關於法理學原則的定義和論點。

生平與職業生涯 (1862 − 1924)

薩爾蒙德出生於一個英國政治和知識分子家庭,由於一些未知的原因,於1879年移居紐西蘭。薩爾蒙德在紐西蘭接受了早期教育,之後他獲得了倫敦大學學院的法學學位。

回到紐西蘭後,他被任命擔任許多榮譽職位,包括最高法院主任和律師、維多利亞大學法學教授、法律起草員顧問和紐西蘭副檢察長。此外,他於1920年被任命為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直到1924年去世,他在短短四年時間裡做出了該國一些最引人注目的判決。

雖然薩爾蒙德著有許多書籍,但他三本主要的著作,包括《法理學與法律理論》、《侵權法》和《合同法原則》,被認為是他的經典著作,對他對法律和法理學領域的獨特貢獻。

法理學

薩爾蒙德用一個良好法律體系的具體例子來定義法理學。他將法理學定義為對民法基本規則的研究。因此,他強調法理學處理的是某種型別的法律,即民法或國家法。民法是指由法院執行的國家法律,包括成文法、習慣法和判例。

他認為,法理學是一門科學,它涉及對自然法律體系基本原則的系統研究,而不是對一般法律體系的研究。

薩爾蒙德的定義因其侷限性而受到廣泛批評;然而,它仍然是整個法律現象中最著名的法理學定義之一。

主權理論

根據薩爾蒙德的說法,每個政治社會中都存在一個主權權力,它是確定的,儘管它不一定要在這個實體的範圍內發現,因此,半主權國家也可以共存。

儘管薩爾蒙德指出主權並非無限,而是有法律規定的界限,但它並不從屬於任何其他權力,因為它對國家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換句話說,他基本上認為,主權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但它是可分的,可以分為國家的三個機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每個機構在其自身領域內都是自由和不受控制的。此外,儘管這些機構相互獨立,但也必然相互補充,例如,司法機關可以在與憲法規定衝突的情況下宣佈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無效,也可以宣佈行政機關的任意行為無效。

法律淵源

薩爾蒙德根據其權威性、歷史性和法律價值,將法律淵源分為兩類。他將這兩類分別命名為法律淵源的實體來源和形式來源。

  • **法律的實體來源** – 法律的內容來自實體來源,實體來源進一步細分為法律來源和歷史來源。

    • **法律來源:**法律來源是權威來源,包括立法、判例、習慣法和約定法(基於協議和地方法)。

    • **歷史來源:**歷史來源是非權威來源,包括著名法學家著作和外國法院判決。

  • **法律的形式來源:**這是法律規則從中獲得有效性和法律效力的來源。國家的意志如在法典或法院判決中所體現的那樣,是法律的形式來源,因為它賦予法律以法律效力。

儘管薩爾蒙德的分類因其模糊性而受到艾倫和基頓等法學家的批評,但事實是,這些分類具有極高的相關性,構成了世界各地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

薩爾蒙德的論點

以下是薩爾蒙德的主要論點

  • 法理學(法律理論)

  • 侵權法

  • 合同法原則

  • 法理學與法律史論文集

結論

薩爾蒙德是一位傳奇的法學家,他作為紐西蘭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和作為法律起草員顧問的建議,在紐西蘭國家法律體系中帶來了一些巨大的變化。此外,他作為法理學領域哲學家的貢獻至今無人能及,並將永遠對未來的法理學研究具有重大意義。

常見問題

問:約翰·威廉·薩爾蒙德爵士是誰?

**答:**約翰·威廉·薩爾蒙德爵士是一位紐西蘭法律學者、法學家和法律哲學家,以其對法律教育和法理學的重大貢獻而聞名。

問:J. W. 薩爾蒙德爵士以什麼而聞名?

**答:**薩爾蒙德以其對法理學的有影響力的著作而聞名,包括《法理學或法律理論》(1902年)和《法理學第一原理》(1907年),這些著作在塑造法律教育和思想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問:為什麼薩爾蒙德對法理學的理解標誌著整個研究的開端?

**答:**薩爾蒙德是為數不多的幾位學者之一,他不僅發展了自己的法理學定義,而且還定義了法律淵源和分析法理學原則,同時又對其同時代人的嚴厲批評者,並同時接受他們的許多觀點。

問:薩爾蒙德是如何被認為是奧斯丁的批評者的?

**答:**薩爾蒙德不同意奧斯丁的觀點,即主權是唯一的立法者或制定者,因為他認為法律也是由法院和習俗發展而來的。此外,薩爾蒙德認為,對奧斯丁來說,法律只是它存在的樣子,缺乏抽象性,而抽象性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想性,如果沒有理想性,法律就會缺乏正義,而正義是所有法律的本質目的。

問:薩爾蒙德的法理學著作有何意義?

**答:**薩爾蒙德的著作為理解法律概念、原則和法律的性質提供了一種全面而系統的方法。它們已被廣泛用於法律教育,向學生介紹法理學的基本思想。

問:薩爾蒙德如何定義法理學?

**答:**薩爾蒙德將法理學定義為“法律科學”,強調其對理解法律原則和概念的分析和系統方法。

問:薩爾蒙德對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是什麼?

**答:**薩爾蒙德與法律實證主義相關,這是一種斷言法律與道德分離的理論。他認為法律是國家創造的,由其形式特徵定義,其有效性不依賴於道德考慮。

問:薩爾蒙德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答:**薩爾蒙德將法律定義為“國家在司法管理中承認和適用的原則體系”。他強調了國家在制定和執行法律規則中的作用。

問:薩爾蒙德是否只關注法理學?

**答:**雖然薩爾蒙德最著名的是他對法理學的貢獻,但他還在其他法律領域做出了貢獻,包括合同法、侵權法和刑法,無論是在他的學術工作中,還是在他作為法律從業者和法官的角色中。

問:薩爾蒙德的思想如何影響紐西蘭以外的法律體系?

答:薩爾蒙德在法理學方面的著作獲得了國際認可和影響。他的系統性法律概念和原則方法已被各國法律學者和教育者學習和借鑑。

更新於: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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