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奧斯丁及其對法律的貢獻
約翰·奧斯丁(1790-1859)是19世紀英格蘭和美國著名的英國法律學者,他出生在一個英國商人家庭,由於個人特點,經常更換職業。他最初的職業是在英國軍隊服役,時間不長,之後於1818年加入律師行業,儘管在被任命為倫敦大學法學教授後,他放棄了律師職業。從那時起,他開始了學術生涯,這也是他一直以來的夢想。
儘管他在1835年辭職,後來短暫地擔任了刑事法委員會駐馬耳他的皇家專員。但他從未在任何工作中找到成功和滿足,並且由於他不斷變化的信念,他的教科書的出版和完成總是受到阻礙。
學術生涯
奧斯丁一生都是其思想和論點的主人。他最初接觸學術領域是在受到傑里米·邊沁的影響時,他將邊沁視為自己的導師,並稱自己為邊沁的弟子,因為他支援功利主義的思想。這一點從功利主義的概念在其作品中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就可以看出來。
奧斯丁是一位實證主義分析型學者,他用分析方法研究實證法,並將他在倫敦大學的講座彙編成其著名的著作《法學範疇確定》。
奧斯丁的論點
約翰·奧斯丁闡述和討論了“法律的性質和來源”的概念,其中他提出了他對“法律”的歷史性定義、“主權”的概念和“命令理論”。
根據奧斯丁的說法,“法律是由主權者透過立法和命令為其臣民制定的一套規則的集合”。
對奧斯丁來說,只有當法律受到國家和主權者的制裁時,才能執行。此外,法律包含四個主要方面,分別是
命令;
制裁;
義務;以及
主權
這意味著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主權者是國家元首,他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並擁有在民眾中實施這些規則所需的法律制裁,而公民有義務遵守法律。
法律實證主義
在19世紀初期,法律被視為自然法和人類社會的道德行為,然而,奧斯丁的思想改變了整個英國法理學的現象,他指出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鍵區別,在他看來,法律是一套明確的規則,其來源是國家權力,而道德是透過人類在社會中的觀察發展起來的共同行為。
約翰·奧斯丁提出的這種區分隨著時間的推移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因此,法律被認為和研究為一個科學的和現實的概念,而不是與其道德和倫理的聯絡。正如奧斯丁所認為的那樣,法律是其存在的方式,它起源於立法,當它受到國家的制裁時,然而,道德是透過習俗發展起來的,只有當它被國家認定並以法規的形式頒佈時,才會成為國家的法律。
分析法學派
奧斯丁是分析法學的首要推動者,他是第一個用科學方法而不是道德和政治理論來系統地研究法律的人。他的努力在19世紀隨著其著作《法學範疇確定》的出版而獲得了普及,在書中,他闡述了道德與正當法律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他看來,法律是國家明確的命令,其基礎在於其政府權力。此外,違反法律的行為伴隨著主權者的懲罰威脅,這將確保所有人的遵守。
因此,奧斯丁建立的分析法學派被認為是一種思考方式,其核心信念是,積極的道德(包括道德行為,且沒有法律制裁)與積極的法律(主權者的命令,需要所有相關人員嚴格遵守)之間存在重大差異。
批評
儘管約翰·奧斯丁在法學研究中做出了重大貢獻並獲得了廣泛讚譽,但他的思想和理論因過於理想化和要求遵守而受到嚴厲批評。
H.L.A.哈特是奧斯丁法學派的著名批評家之一,他不僅拒絕了奧斯丁將法律與社會絕對分離的法律實證主義理論(因為這不可能成為現實,因為法律和社會彼此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本質的互補關係,因為它們是共同發展的),而且還摒棄了其關於法律與道德分離的觀點,因為法律不可能在沒有道德的情況下生存,而道德是其在社會中被接受的先決條件。
哈特進一步批評奧斯丁過分強調製裁、主權和命令來執行法律,因為他認為法律只不過是人民普遍意志的表達,法律並不總是需要法律制裁,而是大多數情況下,公眾出於尊重而接受法律。
此外,他譴責奧斯丁忽視了習俗作為法律的次要來源,因為根據哈特的觀點,習俗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是世界各地法律的主要來源,因為它們被人們廣泛接受、實踐和保護。
著作
以下是約翰·奧斯丁撰寫的主要著作
《法學範疇確定》
《憲法辯護》
《法學或實證法哲學講座》(1863年)
《論議會政府》
結論
幾個世紀以來,約翰·奧斯丁透過其廣泛的研究和發展出的論點,一直是分析法學派以及法律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的倡導者。並且,無論其同時代人對其有何批評,他因其對法學領域的傑出貢獻而被譽為“英國法學之父”。
常見問題
問:誰是約翰·奧斯丁?
答:約翰·奧斯丁是一位英國法律哲學家、法學家和學者,以其對法律實證主義的貢獻及其關於法律理論的研究而聞名。
問:約翰·奧斯丁最出名的是什麼?
答:約翰·奧斯丁最出名的是他發展了法律實證主義,這一理論將法律與道德區分開來,並強調由主權權力建立的法律規則的重要性。
問:約翰·奧斯丁的理論是什麼?
答:奧斯丁的主權理論假設臣民總是會按照其主權者的指示行事,這在印度當前的政治氣候下是不正確的。根據他的觀點,哲學的基本原則就是臣民的持續服從。如果人們認為主權者是合適的,他們將自願服從。
問:誰是法學之父?
答:邊沁被認為是法學之父。奧斯丁完善了他的工作。邊沁是第一個研究構成法律的要素的人。
問:什麼是法律實證主義?
答:奧斯丁提出的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的有效性是由其來源決定的,通常是主權權力。該理論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產物,不一定與道德考慮相關。
問:奧斯丁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看法是什麼?
答:奧斯丁認為,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概念。他認為,雖然道德可能會影響法律,但它們並非內在關聯。他強調需要分析法律的現狀,而不是其應然狀態。
問:奧斯丁是如何定義法律的?
答:奧斯丁將法律定義為“由一個有智慧的存在者為一個有智慧的存在者制定的指導規則,該有智慧的存在者對其擁有權力”。
問:與奧斯丁相關的“命令理論”是什麼?
答:奧斯丁的“命令理論”認為,法律本質上是由主權權力發出的命令,並以懲罰的威脅為後盾。他認為法律的權威源於其命令方面。
問:奧斯丁的法律實證主義受到哪些批評?
答:奧斯丁的法律實證主義的批評者認為,它過分簡化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他們認為法律不能完全脫離道德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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