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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指授予作品所有者和發明者的權利,這些權利保護那些透過智力創造產生的事物。從事文學、音樂、發明等領域的人員可以獲得此類權利,並將其用於商業實踐。
創作者/發明者擁有排他性權利,可以防止未經其事先同意而對作品的任何濫用或使用。但是,為了保持平衡,這些權利的授予期限是有限的。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規定了智慧財產權涵蓋的以下活動清單:
- 工業設計
- 科學發現
- 防止不正當競爭
-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 所有人類努力領域的發明
-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製品和廣播
- 商標、服務標誌、商業名稱和標識
- 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
智慧財產權型別
智慧財產權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類別:
- 版權
- 專利
- 專利
- 商業秘密等。
智慧財產權的優勢
智慧財產權具有以下優勢:
向創作者或發明者提供獨家權利。
鼓勵個人分發和共享資訊和資料,而不是將其保密。
提供法律辯護,併為創作者提供其作品的激勵。
有助於社會和經濟發展。
印度的智慧財產權
為了保護印度境內的智慧財產權,印度已經界定了憲法、行政和司法框架的構成,無論它們涉及版權、專利、商標、工業設計還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他任何部分。
早在1999年,政府就通過了一項基於國際慣例的重要立法,以保障智慧財產權。讓我們來看看:
專利(修正案)法,1999年,促進了專利申請郵箱系統的建立。它提供為期五年的獨家市場營銷權。
商標法案,1999年,取代了1958年的貿易和商品商標法。
版權(修正案)法,1999年,由印度總統簽署。
《特定法》獲得批准,並命名為1999年商品地理標誌(註冊和保護)法案。
工業設計法案,1999年,取代了1911年的設計法。
專利(第二次修正案)法案,1999年,為了進一步修改1970年的專利法,以符合TRIPS協定。
網路空間中的智慧財產權
技術領域中的每一項新發明都會面臨各種威脅。網際網路就是一種這樣的威脅,它已經佔據了實體市場,並將其轉化為虛擬市場。
為了保護商業利益,至關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財產管理和保護機制,同時考慮到網路空間中發生的鉅額商業活動。
如今,對於每個企業來說,制定有效的協作式智慧財產權管理機制和保護戰略至關重要。因此,可以監控和控制網路世界中不斷出現的威脅。
立法者已經設計出各種方法和立法,以提高在針對此類網路威脅提供安全配置方面的效率。然而,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有責任透過採取積極措施來使犯罪分子的此類惡意行為無效並減少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