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資訊科技法案
正如第一章所述,印度政府頒佈了資訊科技(IT)法案,其主要目標是促進和便利合法的電子、數字和線上交易,並減輕網路犯罪。
IT法案的顯著特點
IT法案的顯著特點如下:
為了使該法案更具技術中立性,數字簽名已被電子簽名取代。
它詳細闡述了違法行為、處罰和違規行為。
它概述了網路犯罪的司法體系。
它在一個新的章節中定義了網路咖啡館,即任何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場所,由任何人以正常的商業行為向公眾提供。
它規定成立網路監管諮詢委員會。
它基於1860年《印度刑法典》、1872年《印度證據法》、1891年《銀行家賬簿證據法》、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等。
它增加了第81條的規定,該規定指出,本法案的規定具有優先效力。該規定指出,本法案中任何內容均不限制任何人行使《1957年版權法》賦予的任何權利。
IT法案的框架
以下幾點定義了IT法案的框架:
IT法案包含13章和90條。
IT法案2000年中的最後四條,即第91條至第94條,涉及對1860年《印度刑法典》、1872年《印度證據法》、1891年《銀行家賬簿證據法》和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的修正,已被刪除。
它從第一章的初步方面開始,第一章處理第1條中的法案的簡稱、範圍、生效和適用。第2條規定定義。
第二章涉及電子記錄、數字簽名、電子簽名的認證等。
第十一章涉及違法行為和處罰。本法案的這一部分規定了一系列違法行為及其處罰。
此後,規定了關於盡職調查、中介機構的作用以及一些雜項規定。
該法案包含兩個附表。第一附表處理本法案不適用的檔案或交易。第二附表處理電子簽名或電子認證技術和程式。第三和第四附表已被刪除。
IT法案的適用
根據第1條第(4)款,本法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適用於第一附表中規定的檔案或交易。以下是不適用該法案的檔案或交易:
票據(支票除外),定義見1881年《票據法》第13條;
授權書,定義見1882年《授權書法》第1A條;
信託,定義見1882年《印度信託法》第3條;
遺囑,定義見1925年《印度繼承法》第2條第(h)款,包括任何其他遺囑處置;
任何合同,用於出售或轉讓不動產或此類財產中的任何權益;
中央政府可能通知的任何此類檔案或交易類別。
IT法案中的修正案
IT法案透過第91-94條對四個法令進行了修正。這些變更已列在附表1-4中。
第一附表包含對刑法典的修正。它擴大了“檔案”一詞的範圍,使其涵蓋電子檔案。
第二附表涉及對印度證據法的修正。它與將電子檔案納入證據定義有關。
第三附表修正了銀行家賬簿證據法。這項修正改變了“銀行家賬簿”的定義。它包括儲存在軟盤、磁碟、磁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電磁資料儲存裝置中的資料的列印輸出。在“認證副本”的表達中也進行了類似的更改,以將其範圍內的列印輸出包括在內。
第四附表修正了印度儲備銀行法。它與透過電子方式在銀行之間或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資金轉移的監管有關。
中介機構責任
處理任何特定電子記錄的中介機構是指代表他人接受、儲存或傳輸該記錄或提供與該記錄相關的任何服務的人。.
根據上述定義,它包括以下內容:
- 電信服務提供商
- 網路服務提供商
-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 網路託管服務提供商
- 搜尋引擎
- 線上支付網站
- 線上拍賣網站
- 線上市場和網路咖啡館
修正法案的要點
新修訂的法案具有以下要點:
- 它強調隱私問題並突出資訊安全。
- 它詳細闡述了數字簽名。
- 它闡明瞭企業的合理安全實踐。
- 它關注中介機構的作用。
- 增加了網路犯罪的新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