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維斯和瓊斯的歸因理論


愛德華·瓊斯和基思·戴維斯於1965年提出,當人們的行為是故意而非無意的時,他們會對他人做出推斷。當人們觀察到他人以某種方式行事時,他們會尋找個人動機與行為之間的關聯。然後,個人根據選擇程度、行為的預期性和行為的結果得出結論。

什麼是對應推論?

對應推論,也稱為對應特質推論,是指判斷一個人的性格是否與其行為相似或對應。例如,如果我們觀察到塔莉婭表現得很有禮貌,並得出結論認為她性格友好,那麼我們就做出了對應推論。或者,如果我們觀察到卡爾表現得具有攻擊性,並推斷出他具有攻擊性,那麼我們就做出了對應推論。有時,假設人們的行為與他們的性格相一致是有道理的,而有時則沒有。對應推論的概念描述了何時可以公平地假設一個人的行為和性格相匹配。

對應推論理論

對應推論理論指出,歸因過程的目標是根據觀察到的行為和導致該行為的目的來推斷另一個人,即確定觀察到的行為和意圖是否對應於該人內部的一些潛在的、穩定的性格特徵或品質,即性格傾向。換句話說,“對應推論”是指知覺者得出的結論,即行為者的行為是由於或與某種在很大程度上隨時間穩定的特定屬性相關。例如,將某人的攻擊性行為歸因於其敵意特徵,就可以說明這種推論。因此,行為直接揭示了潛在的性格傾向。然而,儘管缺乏支援的經驗證據,處境性歸因卻常常將一組“廣泛的”特徵賦予該人。據稱,通過了解他們的性格特徵,可以理解和預測另一個人的行為。

影響對應推論的因素

作為知覺者,確定一個人行為的各種影響中的哪一個是預期的,取決於幾個變數,例如這些影響的普遍性、它們在社會上的合意性以及行為與規範視角的契合程度。

非共同效應

非共同效應原則指出,當一種行為具有任何其他行為都無法產生的特殊或非共同的影響時,我們可以推斷這種行為與潛在的性格傾向相關。

選擇

人們認為,當行為是自由選擇的時,那是因為內部(性格)原因。

社會合意性

當一個人的行為產生社會負面後果時,我們通常會假設他們的行為反映了他們潛在的性情。參與社會合意的行為並不反映任何特定的性格;它僅僅表明我們希望顯得正常並與他人相似。然而,低社會合意的行為被暗示為個性特質的結果。

規範性

知覺者評估行為的規範性,以得出結論,即行為是個人性格傾向的產物。在特定社會環境中,一個人通常預期的行為就是規範性。當行為偏離情境的社會規範時,似乎相關個人自由地選擇了該行為,並且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偶然行為與故意行為

偶然行為很可能被歸因於環境或外部因素,而故意行為很可能被歸因於個人的本質。

此外,瓊斯和戴維斯(1965)認為,社會上可以接受的行為通常不會揭示個人偏好。或者,違反社會習俗的行為被歸因於個人屬性。根據對應推論理論,當行為是自由選擇的、具有獨特的、非共同的結果以及社會合意性低時,我們最有可能得出結論,即其他人的行為反映了他們穩定的品質和性格傾向。

對應推論和個體差異

由於導致對應偏差的各種因素,得出對應推論的傾向可能因情境而異,以至於不能將其描述為個體差異。此外,得出對應推論的傾向可能因觀察者的推論而異。例如,觀察者的能力可能會影響對能力的判斷,而觀察者的厭惡敏感度水平可能會對道德判斷產生更大的影響。對應偏差的基礎是一個共享的推理校正機制,這是表明得出對應推論的傾向作為持久個體差異的一個因素。吉爾伯特等人(1988)假設,人們對他人行為的最初性格傾向預測是大多數自動過程的結果,該過程幾乎不需要努力或有意識的注意力,並且似乎跨越文化界限。這些本能的推論會得到糾正,以考慮由於更受調節和有目的的過程而產生的情境限制,這需要主體在場並積極使用認知資源。因此,根據一個人進行該糾正過程的能力和意願來投入認知資源,得出對應推論的傾向可能存在顯著的個體差異。

結論

一些證據支援對應推論理論。然而,社會心理學家一直關注人們違背這一理論的頻率。人們常常假設性格和行為在某種程度上是相關的,即使他們知道當情境傾向於導致人們以某種方式行事時,這種行為並不能揭示性格。因此,即使他們知道贏得汽車通常會讓人們感到高興,如果他們觀察到一名參賽者在贏得汽車後表現得很高興,他們可能會得出結論,認為該參賽者通常性格很高興。即使情境似乎解釋了行為,也傾向於推斷性格與行為相對應,這被稱為對應偏差。假設演員和女演員的性格與其扮演的角色一致,就是一個很好的對應偏差的例子。我們可能會認為阿諾德·施瓦辛格多少有些咄咄逼人,即使我們知道他扮演了一個咄咄逼人的角色。

更新於: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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