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裝衝突與和平協議


在此期間,此類衝突非常少,只有九起。這一現象已被觀察到,並且是後冷戰時代的主要特徵之一。很可能長期以來國家間衝突很少。然而,在冷戰期間,內部衝突以將地方問題置於全球對抗之下的方式國際化。結果,國家之間存在更多衝突。此外,當時政府事務更為重要。

什麼是戰爭和武裝衝突?

戰爭被定義為:

  • 不同國家或國家內部不同群體之間發生的武裝衝突狀態;

  • 不同的人或群體之間存在競爭或敵對狀態,或者

  • 針對不良狀況或活動的長期運動。

許多原因可能導致國家之間(或更常見的是國家內部)爆發戰爭。其中包括經濟利益、領土利益、宗教、民族主義、內戰和政治革命。通常,各國領導人透過挑起領土爭端、試圖控制另一個國家的自然資源或對他人行使任意權力,成為衝突的主要煽動者。長期交戰的國家可能成為飽經戰火的國家,需要數十年才能重建其基礎設施、經濟和其他功能。武裝衝突有兩種型別:國際武裝衝突和非國際武裝衝突。它們之間沒有間隙;在發生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其中一種或兩種都會存在。不存在不受控制的敵對行動。

  • 國際武裝衝突 (IAC) 是國家之間的衝突。競爭的規模和持續時間無關緊要;正式宣戰與否也無關緊要。如果國家之間發生衝突導致武裝部隊介入,則 CAI 將繼續存在。

  • 非國際武裝衝突 (NIAC) 是所有其他型別的武裝衝突。最初制定關於 NIAC 的法律是為了應對內戰的恐怖。NIAC 透過第 3 條一般規定遵循日內瓦公約,該規定要求對所有人進行人道主義對待,並對傷員和病人進行護理。有兩起關於政府的國家間衝突,都涉及美國。一起是 1989 年干預巴拿馬。另一起是 2003 年伊拉克戰爭,目的是推翻薩達姆·侯賽因政權。巴拿馬案例可能是典型冷戰模式的最後案例。然而,冷戰期間出現了許多國家間干預,以壓制或支援現任政權。

武裝衝突的問題

有人認為,這種大國單方面干預主義可能已成為過去。1994 年,國際社會開展了一項行動,推翻海地的軍事政權,建立一個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這是一項由美國領導但在聯合國授權下的行動。隨後,2003 年的伊拉克戰爭是一起特殊事件。最初的問題是消除任何潛在的伊拉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但在最後階段,問題變成了政權本身。

儘管伊拉克戰爭得到了聯合王國和澳大利亞等有限集體圈子的支援,但並未得到聯合國的批准。當佔領於 2004 年正式結束時,伊拉克戰爭仍在繼續,但後來被記錄為關於政府的內部國際衝突。當時,他還得到了聯合國的支援。因此,其他兩種型別佔此期間所有衝突和戰爭數量的大多數。許多衝突持續時間很長,累積的破壞是無法估量的。

阿富汗可能是最嚴重的案例,死亡人數超過一百萬。波斯尼亞戰爭儘管很可怕,但與之相比卻微不足道。盧安達種族滅絕似乎是十年來最具破壞性的人類事件。謀殺的目標是手無寸鐵的個人。避難所和教堂也未能倖免。種族滅絕持續時間很短。在這種情況下,殺戮甚至不是武裝衝突的一部分,也不服務於任何戰略軍事目的。這是一次試圖消滅整個種群的企圖。

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南美洲幾乎不存在領土爭端。厄瓜多和秘魯之間的衝突表明,該大陸國家之間的邊界不穩定。事實上,20 世紀 80 年代的福克蘭/馬爾維納斯衝突是一個重要的提醒,以及在整個時期圍繞這場衝突報告的次要事件。

然而,南美洲對分離主義和自治的依賴有限,而這在世界其他地區很常見。歐洲則相反,大多數爭端都與領土問題有關。對於戰爭來說,這一點更為突出,所有戰爭都涉及領土問題。這包括北愛爾蘭。大多數情況下,衝突集中在巴爾幹和高加索地區。

在冷戰期間,圍繞政府的衝突至關重要;因此,除了通常的防禦考慮之外,促進民主也成為政治和學術思想的核心。歐洲一體化專案源於將歐洲事務非國際化的願望,這在西歐已取得了相對良好的成果。

武裝衝突中的和平協議

和平協議可以與衝突三元組相關聯。第一個觀察結果是,此類協議可以在特定衝突開始很久之後達成。1995 年最後幾個月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戰爭結束和簽署和平條約幾乎同時發生,這並不典型。20 世紀 90 年代,為許多年未發生武裝衝突而達成了和平協議。例如,1994 年以色列和約旦之間簽署了一項和平條約。這些當事方最近和最嚴重的軍事衝突可以追溯到 1967 年。

和平協議旨在結束暴力衝突或顯著改變衝突,以便能夠以更有建設性的方式解決衝突。在和平程序中可以達成不同型別的協議。

該協議將其結構描述為“三個支柱”,所有支柱都相互關聯並整齊排列:

  • 自治

  • 全民公決

  • 裁軍

和平條約是兩個或多個敵對各方(通常是國家或政府)之間達成的協議,正式結束各方之間的戰爭狀態。

這與停戰協議不同,停戰協議是結束敵對行動的協議;投降,軍隊承諾交出武器;或停火或休戰,各方可能同意暫時或永久停止敵對行動。現代外交中需要和平條約是因為,即使實際戰爭結束,戰鬥停止,當實際戰鬥結束後,戰爭的法律狀態也不會自動結束。結束和交戰各方在法律上仍被定義為敵人。這從“戰爭狀態”的定義中可以看出,“戰爭狀態”是指“由官方宣告建立和終止的合法狀態,獨立於實際的武裝敵對行動,通常以適用戰爭規則為特徵”。

此外,可以在武裝衝突仍需結束的一年內達成和平協議,並且該協議必須在明年甚至更晚才能完成。因此,需要更多和平協議和結束戰爭。這使得處理較長時期比關注年度變化更為合理。

定義和平協議存在困難。伊朗和伊拉克之間的戰爭以雙方接受 1987 年安全理事會決議而告終。兩國元首之間沒有簽署條約。他們對該協議的支援是安全理事會決定的結果。然而,它確實規定了雙方都遵守的爭議事項的基本方面,並且他們之間不再有任何衝突。雙方都不能說自己贏得了戰爭,但雙方都可以聲稱他們阻止了對方獲勝。安全理事會決議是證明戰爭結束的主要手段。

科索沃的案例類似。它以西方大國和南斯拉夫政府透過中間人進行正式談判而告終。這是一份北約和南斯拉夫都可以接受的檔案。這導致空中戰爭停止和南斯拉夫軍隊撤出科索沃。另一個複雜因素是,在同一場衝突中可能存在多個協議。結果,協議被取消、重做或續簽。這就是為什麼“破壞者”和“破壞者管理”等概念對國際社會變得有價值的原因。

結論

三分法基於衝突的不相容性,並源於各方對沖突的描述。它不將“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視為單獨的類別。此類標籤難以跨情況進行分析比較,並且從衝突解決的角度來看不一定有益。政治變革的需求決定了衝突的結果。變數“種族”,“宗教”或其他身份可以跨類別,並有助於理解需求的強度以及社會群體或協會的動員。但是,衝突解決必須與各方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它們被三分法所捕獲。

更新於: 2023年3月13日

183 次瀏覽

開啟你的職業生涯

透過完成課程獲得認證

開始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