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律的來源


沒有法律,社會就不能存在。法律是社會的紐帶:它創造了社會,維護著社會,並將社會維繫在一起。事實上,它正是公民社會的精髓。”——約瑟夫·P·布拉德利

“法律”一詞有多種定義;通俗地說,“法律”是指特定國家承認的,用來規範其公民行為並可能透過處罰或其他懲罰來執行的一套規則。薩爾蒙德將法律定義為“國家在司法管理中承認和適用的原則體系”。

瞭解不同的法律淵源是必要的,因為它起源於各種來源。必須認識到,每個國家的法律都源於某些來源,因此在瞭解任何其他法律概念之前,首先必須瞭解印度的法律淵源。

一些法學家認為,表面上看,法律的來源是社會本身,而對另一些人來說,主權者的意志被認為是法律的唯一來源。著名的法學家奧斯丁只依賴於一點,即主權者是法律的唯一來源。在他看來,立法是最合適的,因為它是最直接的主權意志的表達。法律的法律淵源是指法律本身承認的那些淵源,例如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等。

印度法律的主要淵源

印度法律的各種淵源包括:

習慣法

習慣法,或“習慣性法律”,是追溯到古代的慣例和實踐。“習慣”是指相關人員一致且自願遵守的習慣性行為過程。它是最古老的立法形式之一。在原始社會,人類行為受自發產生的實踐的規範,後來被人們所採用。

根據薩維尼的習慣法,它本身就是法律的權威來源。他們認為,不能脫離過去來理解現在。

在印度,儘管立法是重要的法律淵源,但習慣法仍然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並且法律已經承認其在法律和司法管理中的價值。

有效習慣法的要素包括:

  • 習慣法必須有幾個世紀的歷史。

  • 它必須是合理的,並且仍然為社會普遍實踐。

  • 它不得違反正義與公平。

  • 它必須是連續的。

印度習慣法的各種例子包括:

  • 《印度教婚姻法》和《印度教繼承法》根據第2(2)條為承認部落習慣法和已安排部落的習俗敞開了大門。

  • 根據《印度證據法》,第13條涉及與習慣法證明相關的證據。

判例法

在普通法系國家非常普遍的司法判例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淵源。它是英國法律的重要特徵,也稱為普通法。“判例”是指之前的例項或案例判決,可以作為後續案例的示例或規則。基頓認為,司法判例是附有一定權威的判決。它們也被稱為司法判決。引用司法判決時,應為印度判決;如果為外國判決,應確保外國遵循與印度相同的法律體系。

判例法基於拉丁格言“stare decisis”,意思是堅持並依賴法院先前作出的判決和宣告。例如,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印度所有其他法院在類似情況下具有約束力。這是因為最高法院為下級法院樹立了先例,下級法院必須遵守。事實上,這是憲法規定,因為第141條規定,印度最高法院宣告的法律對印度境內的所有法院均具有約束力。

印度判例法示例包括:

D.K.巴蘇訴西孟加拉邦案 AIR 1997 SC 610,這是一個與印度拘留死亡人數增加相關的案例。最高法院對逮捕程式提出了詳細的指導意見。因此,1973年《刑事訴訟法》第41條進行了修改。

立法

在現代,立法被認為是印度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立法”一詞源於拉丁語“legis”,意思是法律,和“latum”,意思是制定或設立。事實上,立法相對較新。大多數早期法令只不過是對既定習俗的正式公佈。根據薩爾蒙德的說法,立法是法律的來源,它由一個有權機關宣佈的規則組成。

在印度,由人民院和議會組成的議會負責立法。

個人法

個人法是根據特定社群的社會宗教習俗制定的法律。個人法管轄的各種主題包括與婚姻、離婚、贍養、收養、繼承、監護、繼承等相關的原則。在印度,兩個主要的個人法是印度教法和伊斯蘭教法。

印度教法的淵源

印度教法的主要淵源包括:

  • 吠陀經——字面意思是“聽到的”。它是印度教法的主要和最重要的來源,包含被認為是神的話語的吠陀經。

  • 史詩——意思是記住的,被認為是基於吠陀經的最後文字,並非以啟示的精確語言表達。

  • 論著——所有史詩並非在各方面都意見一致,這種衝突導致對它們的解釋多種多樣,從而產生了被稱為論著的評論。

  • 往世書——它們是透過例項說明法律應用的規範。

  • 習慣法——習慣法是特定社群幾百年來一直奉行的傳統和實踐。

此外,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如上所述),印度教法的主要來源是立法和司法判決。

伊斯蘭教法的淵源

印度教法的主要淵源包括:

  • 古蘭經——它是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古蘭經也被拼寫為Qur'an或Koran,是伊斯蘭教的主要宗教文字,因為穆斯林相信它是來自上帝的啟示。

  • 聖訓和遜奈——意思是先知的傳統。先知所說或所做的一切,與上帝無關,都被視為他的傳統,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二個來源。

  • 伊志瑪——當古蘭經和聖訓不能為新的問題提供任何法律規則時,法學家們會一致同意,並對這一點提出他們的共同意見。

  • 基亞斯——當三個來源之一的法律不直接適用於特定案例時,基亞斯是從與其他兩個來源的法律進行比較得出的類比推論。

示例

印度印度教法的例子包括:

  • 1955年《印度教婚姻法》

  • 1956年《印度教繼承法》

  • 1956年《印度教未成年人和監護法》

  • 1956年《印度教收養和贍養法》

印度伊斯蘭教法的例子包括:

  • 1986年《穆斯林婦女(離婚權利保護)法》

  • 1880年《卡茲法》

  • 1939年《穆斯林婚姻解除法》

外國判決和條約

為了解釋印度法令,會考慮遵循相同法律體系的外國法院的判決。這些外國判決只有勸說力,對印度法院沒有約束力。

國際公約通常不用於解釋,而只作為任何法律的基礎。

結論

在現代,法律的主要來源是立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司法判決和習慣法被忽視;事實上,這些也是印度法律同樣重要的來源。每個法律來源都以一種語言表達。此外,上述所有法律來源都在構建法律和回答什麼是法律來源或不同法律來源的問題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所有這些法律來源在為正義而作出的各種改變和決定中都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常見問題

問1:最古老的法律淵源是什麼?

答:習慣法是最古老的法律淵源。習慣是指相關人員多年來一直一致且自願遵守的習慣性行為過程。

問2:主要的法律型別有哪些?

答:主要的法律型別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問3: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是什麼?

答:伊斯蘭教法有四個正式來源,即古蘭經、聖訓、伊志瑪和基亞斯。

問4:第一部成文法是什麼?

答:漢謨拉比法典被認為是最早的成文法典,由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頒佈。漢謨拉比於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統治巴比倫城邦。

更新於: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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