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 (優惠性、規定性和禁止性)
引言
社會由規章制度執行。同樣,婚姻也有一些規章制度來約束個人是否結婚。在選擇配偶時,人們必須遵循某些適宜性規則,因為人們認為婚姻控制和規範著性行為。根據這些規定,可能會禁止個人獲得配偶,以防止近親結婚的缺點(近親之間可能會出現生理缺陷、異常),以及社會角色衝突;如果禁止家族內部通婚,則可能有利於不同氏族或家族之間的社會聯盟。
南亞婚禮
婚姻規定:禁止性規則
禁止性規則是社會大部分群體遵循的婚姻規定,它規定了個人不應該與誰結婚。它遵循普遍規範,限制兄弟姐妹、母子、父女、表兄妹(父母兄弟姐妹的孩子)直至第五代之間的婚姻和性關係。古希臘和夏威夷王室是例外,因為他們認為王位不能傳給任何其他王室成員。
規定性規則
規定性規則是一種婚姻規定,它指導個人可以/應該與誰結婚。規定的規範包括一個人在選擇配偶時必須遵守的族內婚和族外婚規則。
族內婚是指在同一個社會群體內部結婚,以保持該群體的純潔性。就像印度教社會一樣,它指的是與同一信仰、宗教、種姓或部落的成員結婚。
族外婚是指與一個人不屬於的群體外部結婚。根據泰勒和奧黛麗·理查茲等一些學者的說法,它的出現是為了群體生存和維持與其他群體的和平關係。
優先選擇規則
優先選擇規則指導個人更傾向於與誰結婚。表兄妹結婚、兄終弟及、嫂死娶弟媳是優先選擇婚姻的例子。
平行表兄妹結婚是指同性兄弟姐妹的孩子結婚,例如父親的兄弟的女兒,這在伊斯蘭社會中有所觀察。交叉表兄妹結婚是指異性兄弟姐妹的孩子之間結婚(兄弟姐妹)。
兄終弟及是指弟弟娶已故哥哥的妻子,而嫂死娶弟媳是其互補的習俗,即鰥夫娶已故妻子的妹妹。
配偶選擇
配偶選擇是一個選擇最適合個人的社會匹配物件的配偶的過程。根據社會交換理論,這是一個選擇具有所需資源的配偶的過程。互補性理論指出,選擇具有與其自身需求互補特徵的配偶,而正相關交配理論指出,個人選擇在價值觀、社會經濟地位和教育方面相似的配偶。
獲得配偶的方式
不同的社會規定了某些習俗來獲得配偶。其中一些概述如下:
協商婚姻——這是一個有第三方參與的制度,第三方是新娘和新郎雙方家庭的共同聯絡人和熟人。他代表任一方家庭提出求婚。主要在印度教社會中實行。
交換婚姻——如果雙方都有女兒或姐妹可以交換,則採用這種制度。這在馬里亞貢德部落、布斯塔的巴吉亞等地區實行。
服務婚姻——這種制度在印度東北部的納加人中盛行,如果新郎的家庭無力支付新娘的補償金,男孩就必須在新娘的家庭中提供服務。只有在滿意之後才能結婚。
試婚——在這種制度下,新郎必須在家庭和女孩同意的情況下,以試用為基礎住在新娘家中,以便相互瞭解。如果女孩滿意,則結婚,否則男孩要支付現金補償。這在馬尼普爾的庫基人中盛行。
搶婚——可以是實際搶婚或儀式性搶婚。前者是指一個村莊的男孩綁架並娶另一個村莊的女孩,如委內瑞拉的亞霍馬莫人;而後者是指男孩在社群集市或節日上牽手或點硃砂向女孩求婚,如比哈爾的卡里亞人和比爾霍爾人。
侵入式婚姻——在這種制度下,女孩闖入男孩家中並強迫他結婚,如比哈爾的霍人和比爾哈爾人以及中央邦的卡馬爾斯人。
試婚——在這種制度下,新郎透過試婚被選中。他必須證明自己的英勇和力量,就像羅摩王在悉多自選婚配中所做的那樣。這種婚姻在拉賈斯坦邦的比爾人中被發現。
私奔結婚——這是阿薩姆邦卡比人的一種習俗,由於家庭難以承擔龐大的婚禮儀式費用,因此透過私奔結婚。
結論
社會已經制定了某些婚姻規定,將親屬關係分為可結婚和不可結婚的類別。規定的規範是指社會嚴格遵守的規則,而優先選擇的規範是指首選但並非嚴格遵守的規則。在選擇配偶時,個人會根據適宜性標準進行選擇,並按照規則進行排序。
常見問題
問1:亂倫禁忌是什麼?
答:亂倫禁忌是文化上禁止近親家庭成員之間結婚和發生性關係。
問2:聘禮與嫁妝有何不同?
答:聘禮是新郎一方為獲得新娘的勞動和生育能力而支付給新娘家庭的補償,而嫁妝是新娘家庭支付給新郎家庭的款項。
問3:交叉表兄妹結婚的型別有哪些?
答:它分為兩種型別:母系交叉表兄妹結婚是指男子娶其母親兄弟的女兒;父系交叉表兄妹結婚是指男子與其父親姐妹的女兒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