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錯亂辯護:含義及適用性
罪惡感、清白、責備和懲罰的感覺塑造了關於責任的信念。印度憲法保護無辜公民免受人權和自由侵犯。它還為那些無法在法庭上充分為自己辯護的人提供了基於自然正義的正當程式。法律上的精神錯亂免除了那些因精神疾病而無法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罪犯的罪責。因此,一個不能犯罪的人不應受到懲罰。大多數發達國家的法律都反映了這一點。印度刑法典第 84 條討論了“精神錯亂行為”和精神錯亂辯護(IPC)。
什麼是精神錯亂辯護?
作為一種基於藉口的肯定性抗辯,精神錯亂辯護認為,被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們在涉嫌犯罪時患有暫時的精神障礙。相比之下,挑釁的藉口承認被告至少部分有罪,但根據暫時的精神狀態減輕了這種責任。當某人嚴重殘疾或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時,這與認定他們在刑事案件中無法出庭受審形成對比,因為他們的精神疾病妨礙他們有效地協助律師,這在信託和遺產中是一種認定,其中遺囑被宣佈無效。畢竟,這是在遺囑人無法識別其饋贈的自然物件時做出的,或者是對精神病院的自願民事拘留。
神志不清
法律使用拉丁語短語“神志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思想”源自拉丁語“non”、“compos”和“mentis”。將健全的心智與 Compos mentis(神志清醒)進行比較。
這個法律術語具有比喻性和隱喻性的用法,例如當某人迷失方向、醉酒或喪失能力時。當醫生必須確定患者是否有能力做出知情同意接受醫療程式時,他們可能會使用這個術語。雖然法院應該做出這樣的裁決,但在實踐中,診所的醫生會這樣做。
印度精神錯亂案件中的最高法院判決
這些是
醫學上的精神錯亂與法律上的精神錯亂
在分析被告的精神狀態時,犯罪發生的時間至關重要。患有精神健康狀況的人是 IPC 第 84 條的事實組成部分。動機、被告的精神健康史、被告在犯罪發生時的精神狀態以及犯罪發生後不久發生的事件可以闡明被告的精神狀態,也應予以考慮。總而言之,法院不僅在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時考慮精神錯亂辯護,而且在根據提交的證據評估所有情況時也考慮精神錯亂辯護。
舉證責任
在刑事案件中,檢方始終承擔著不變的舉證責任。檢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排除合理懷疑。然而,被告有責任(證據法第 105 條)證明存在精神錯亂辯護的情況(IPC 第 84 條),法院將假設不存在此類情況。被告必須證明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不對的,或者不知道如何去做。這可以透過專家證詞、口頭和其他書面證據、推定、承認,甚至來自檢方的證據來實現。
精神錯亂抗辯
如果被告、其律師或其家人提出精神錯亂抗辯,或者如果揭示了精神錯亂的歷史,誠實的調查人員必須對被告進行體檢並將證據提交給法院;否則,就會導致檢方案件出現嚴重的缺陷,並且必須給被告以疑點利益。因此,精神錯亂辯護應在初審或初級法院審判期間提出,而不是在訴訟期間提出。
評估
必須透過仔細審查所有支援性法律檔案來確定轉診機構、轉診原因、日期和時間以及提供意見的可用時間。在進行任何評估之前,還應檢視被告的醫療和心理健康記錄。雖然可能並非總是可行,但最好在犯罪前與被告進行面談。被告必須在開始時瞭解評估的目標和缺乏保密性。應徹底調查其犯罪前、犯罪期間和犯罪後立即的精神、情緒、行為和感知狀態。為了確定被告是否瞭解法律、其行為的性質以及是非曲直,應該向他們提出開放式問題。
診斷
考慮到評估的性質以及法律假定每個人都是神志清醒的,除非證明相反,謹慎的做法是從同一方向開始評估。精神科醫生應最初避免做出明確的診斷,並且需要保持診斷的開放性,或者需要考慮初步診斷。在從所有可能的來源收集資訊後,根據系列精神狀態檢查、系列病房觀察、心理測試和實驗室檢查,精神科醫生應進行誠實、客觀的評估,並就患者的終生診斷和目前精神狀態發表意見。他還應真誠地努力對被告在犯罪過程中所處的精神狀態發表意見。
結論
醫學學科將患者的精神狀態描述為從極度虛弱到完全健康的一個連續統一體。但是,法律語言是明確的,要麼承擔刑事責任,要麼不承擔刑事責任。雖然精神科醫生關心的是對個別患者的醫療治療,但法院關心的是保護社會免受這些患者可能造成的危險。精神科醫生需要了解,法院在精神錯亂辯護中所關注的不僅僅是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而是根據記錄在案的證據來判斷所有情況,以證明該人是否也無法理解其行為的性質或錯誤,或者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最重要的是,全國的法醫精神病學非正式培訓和臨床服務提供中心數量很少。必須高度重視法醫精神病學,以確保公正和快速的審判。